11一國兩制白皮書01 「中央對港擁全面管治權 」
香港星島日報   2014年6月11日
http://std.stheadline.com/yesterday/loc/0611ao01.html

(星島日報報道)中央首度就香港問題發表白皮書,國務院新聞辦昨公布題為《「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提出中央對香港擁有全面管治權,香港的高度自治是中央授予的地方事務管理權;亦首次提到國家領導人就重大事項「指導」行政長官,中央政府擁有向行政長官發出指令的權力。白皮書關注,香港社會對一國兩制和《基本法》有模糊認識和片面理解,致令香港在政制發展等問題上出現不正確觀點,強調港人治港必須以愛國者為主體,否則就會令一國兩制的實踐偏離正確方向。

外交部發言人華春瑩在北京解釋國務院新聞辦發表一國兩制白皮書的原因,她指白皮書是希望客觀介紹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區實踐的情況及取得的成就,以及中
 
央政府支持香港繁榮穩定的政策措施與成效,有系統地闡述中央政府關於一國兩制的內涵及政策方針。

約二萬三千字的白皮書分為五個章節,是中央在回歸後首度發表以一國兩制為題的白皮書,其中在第二及第五個章節,中央都提及中央對香港擁有全面管治權,除了組建香港政權機關、管理與香港有關的外交事務和防務和行使憲法和香港《基本法》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等「直接行使」的權力外,還包括授權香港依法實行高度自治,並對高度自治權具有監督權力。

以往中央一直表明支持行政長官依法施政,但白皮書首度提出「支持指導」行政長官和政府依法施政,指出「行政長官每年向中央政府述職,報告《基本法》貫徹執行情況等須向中央政府負責的事項,國家領導人就貫徹落實《基本法》的重大事項對行政長官予以指導。」而中央有擁有「向行政長官發出指令的權力。」

白皮書強調,一國兩制是一個完整的概念,香港是國家不可分離的部分,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香港的高度自治權非固有的,亦非完全自治或分權,權力的唯一來源是中央授權,中央授予多少權力,香港就享有多少權力,不存在「剩餘權力」。

白皮書提到,一國兩制是一項開創性事業,但香港社會部分人仍未完全適應這一重大歷史轉折,特別是對一國兩制的方針政策和《基本法》有模糊認識和片面理解,因此才在經濟、社會和政制發展等問題上,出現不正確的觀點。白皮書指,《基本法》的條文不能個別、孤立地理解,強調一個方面而忽略另一個方面,否則便會產生歧義甚至認識上的偏差,嚴重衝擊《基本法》的實施。

白皮書特別解釋一國兩制的關係,強調一國是實行兩制的前提和基礎,兩制是從屬和派生於一國,並統一於一國之內。而一國之內的兩制並非等量齊觀,國家的主體必須實行社會主義制度,這是不會改變的。白皮書提醒,在一國之內,兩種制度只有相互尊重,相互借鑒,才能和諧並存,共同發展。

白皮書重申中央真誠支持香港民主政制向前發展,強調港人治港必須以愛國者為主體,經普選產生的特首人選必須是愛國愛港人士。白皮書指愛國者治港具有法律依據,因為《憲法》和《基本法》規定設立香港特區是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若治港者未能效忠於國家和特區,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實踐亦會偏離正確方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國務院新聞辦昨公布題為《「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 提出中央對香港擁有全面管治權, 香港的高度自治是中央授予的地方事務管理權, 亦首次提到國家領導人就重大事項「指導」行政長官,中央政府擁有向行政長官發出指令的權力。"------

其實並無新意, 衹是重覆基本法中, 特區首長由中央任名, 向中央政府及特區市民負責, 這 " 由中央任名 ", 已包含了中央對香港擁有全面管治權, 以及中央政府擁有向行政長官發出指令的權力, 至於 " 國家領導人就重大事項「指導」行政長官 " , 這是中共的黨八股, 提到權力就不能不提領導人而已,

一國兩制在中國而言是新的事物, 很多問題都有待中央與特區協商與磨合, 特區可擁有高度自治, 有自己的終審庭, 可以自己選特首, 自己制訂法律, 並不表示就可以忽視中央的憲制地位,

在司法體系上, 中央不能干預終審庭的裁決, 但制訂及修改基本法的權力不在特區而在人大常委, 終審庭的裁決如涉及基本法, 亦要受制於人大常委對基本法的認知與解釋,

在行政體系上, 特區選出的特首, 要經由中央任命方能符合憲制的規定, 而特區主要官員的任免, 亦要報請人大常委備案, 要注意的, 是特首要由中央任命, 但實質的任命, 而特區主要官員的任免衹要報請人大常委備案, 說明中央對特區行政體系的最高負責人擁有最終決定的權力,

在立法層面, 特區雖擁有自己立法的權力, 但制訂的法律不能凌駕及違反基本法, 特區立法機關制訂的法例要報請人大常委審查備案(回歸後送交人大常委審查備案的法律共有570件), 如果人大常委認為法例與基本法相抵觸, 可以退回特區立法機關重議, 法例即時無效,

由此觀之, 中央在特區的行政, 立法, 司法等層面, 都擁有最終的權力, 沒有所謂干預與不干預, 衹是中央是否行使, 何時行使憲制上授予權力而已, 這是很清晰的,

至於有泛民黨團組織人士指白皮書是衝著佔, 衝著6.22投票而來, 這是過份自我膨脹了, 佔中衹是特區深層次矛盾其中一個環節, 白皮書結語就指出 : " 警惕外部勢力利用香港干預中國內政的圖謀, 防範和遏制極少數人勾結外部勢力干擾破壞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實施 ",

這等 "  干擾及破壞一國兩制在香港實施 " 的現象是否有外部勢力的介入, 大家心裡有數, 但近年一些政治黨團議員在議會中非常活躍, 以外這等政治黨團的外圍組織人士行為愈趨激烈這是事實, 在議會內, 一些涉及政府政策與基建項目的議案及撥款申請, 都在議會被這等政治黨團議員以拉布方式卡著, 拖著政府的後腿, 而這等政治黨團議員拉布行為, 有漫延到立法會各小組委員會的趨勢, 最終可能導致立法會全面癱瘓,

在議會外, 一些基建及地區發展計劃, 亦被這等政治黨團人士以各種方式阻撓及拖延政策的落實及基建項目的進行, 令公帑蒙受損失, 港珠澳大橋的延誤導致造價上升89億元是顯著的例子, 新界發展計劃導致有政治黨團人士及議員助理 " 合謀 " 佔領立法會, 戴耀廷等人倡議發動佔中,

這一切一切, 都可能令特區陷入管治泥沼之中, 中央能不謹慎處理, 行使憲制上授予的權力令穩定特區局面嗎? 而白皮書提到人大常委擁有 " 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的決定權 " 這點令人注意,

根據基本法第十四條 :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必要時, 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 , 可見特區政府在必要時, 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 " , 這是特區政府主動的請求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

而根據基本法第十八條 :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布戰爭狀態, 或因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 而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 中央人民政府可發布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 主動權在中央手上,

兩者性質截然不同, 白皮書不提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必要時, 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 , 反而指出 " 人大常委擁有 " 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的決定權 " , 這是繞過了 " 特區政府在必要時, 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  " 的一步,  將出動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的層次提升到中央層面, 掌握了主動權,

這是危險的警號, 不過, 在一國兩制下, 特首要向中央政府及特區政府負責, 如果特首領導下的特區政府 " 在必要時向中央政府請求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 " , 可能引來社會反彈, 令情況惡化, 在極度政治化的環境下, 特首甚至有可能被彈劾下台, 這個 " 要求 " 著實難行, 稍有政治智慧的特首都會慎重其事考慮後果, 但是如果特區政府 在必要時不當機立斷, 可能令社會治安更進一步惡化, 影響特區政府的管治, 

白皮書不提 " 特區政府在必要時向中央政府請求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 " , 而指" 人大常委擁有 " 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的決定權 " , 是將這火棒由特首及特區政府手上接過去, 責任由中央政府承擔,

香港如果真的走到這一步, 後果大家都很清楚, 誠然, 一些 政治黨團組織人士會將責任歸咎於中央頭上, 但, 是誰製造了違反特區法律, 違反憲法, 令中央不能接受, 令社會動盪, 令社會治安出現問題的行為, 因而導致人大常委要出手, 宣佈香港特區進入緊急狀態呢? 值得大家深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龍七公:政壇火爆 碰撞加劇 佔中進逼
東方日報   2014年6月11日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40611/00184_016.html

進入六月,香港政局、社會氛圍火爆,矛盾加劇,各方內纏互鬥不絕、混戰不止。一方面,今年「六四」維園燭光集會仍有十八萬人參加,顯示了香江「傳統民主抗爭力量」沒有減弱,同時,在尖沙咀由香港「本土意識」、「港獨意識」高漲的年輕人組織的「另類悼念活動」,也從去年不足兩千人參加暴升到今年有七千人參加。

趁熱打鐵 一鼓作氣

這類「另類六四紀念」的主旨是要「告別六四,告別中國」。他們不想在「六四」問題上糾纏於甚麼平反不平反,他們不認為香港人在六四問題上的抗爭和在香港實現民主有甚麼關聯,他們要的是「香港和中國切割」,和「六四情結切割」。他們的這套「本土」乃至「港獨」意識形態不但和共產黨和中國政府處於更尖銳、更敵對的狀況,且和香港傳統的民主抗爭勢力——維園燭光集會的組織者們——決裂,並互相攻訐。

與此同時,反對派和這股「本土意識」力量合組的「佔領中環」也正在如火如荼展開,要在六月二十二日舉行「全民公投」,擬最少拿到二、三十萬票支持「公民提名」,爭取「真普選」,向北京和特區政府施壓,為最終推出「佔領中環」做好進一步的輿論準備和組織動員準備。

六月二十二日的「全民公投」若能達到「支持者眾」的目標,那麼,七月一日「傳統大遊行」之時,反對派中的激進派就可能提前預演「佔中」,他們會「趁熱打鐵,一鼓作氣」,「佔中」不僅會更被「熱炒」,而且能對香江府衙正在「研究制訂」的政改方案造成壓力。如果「七一」發生「小規模的佔中」之後,特區政府拿出的政改方案仍「十分保守」,仍「拒絕吸納公民提名真普選元素」,那麼他們今後大搞「佔中」就有了「更充分的理由」和煽動點。因此,六月二十二日的「全民公投」結果和七月一日是否能出現有一定規模的「佔中預演」,對今後政改形勢和香江政府有相當之影響。

干之有理 不必顧忌

北京和特區政府知道形勢的嚴峻,知道反對派正在步步進逼,知道反對派前一陣子鬧出的所謂「內訌」、「分裂」並沒有削弱「佔中」的爆發力。因此也在加大輿論反擊,「重炮手」前新華社香港分社社長周南又披掛上陣,對「佔中」猛烈轟擊。一曰「佔中」違法;二曰「佔中」是香港內部和外部反華力量勾結,要篡奪特區政府管治權;三曰「佔中」要把香港變成「顛覆大陸社會主義的基地」;四曰「佔中」製造動亂;五曰「佔中」搞「顏色革命」,「要搞港獨」;六曰中央必會干預;七曰這種干預「由亂而治」,這樣的干預是好事。

周南「重炮」最大威力的炮彈是「中央干預」,是「好事」。既然是「好事」,那就干之無妨,干之有理,不必再有顧忌。港人不清楚周南這樣講是否在「代表」中央表態,亮出底牌。在談到「佔中」引發動亂時,周南表示,根據《基本法》第十八條規定,如果香港發生動亂,中央有權宣布戒嚴。周南還回顧歷史,「在駐軍問題上,鄧小平還講,除了是主權象徵之外,還有一個功能,就是制止可能發生的動亂。即便發生了,也便於處理。」

周南在這裏直接把解放軍搬了出來制止「佔中」發生的動亂,不知把特區政府、香江警察置於何地。二是周南在這裏「隱去」了香港駐軍平亂,要戒嚴,按照規定必須先由特區政府向中央作出「提請」,沒有這個「程序」,中央不能直接宣布戒嚴,調兵平亂。一直以來,特區政府高官一再表示有能力處理「佔中」,防止動亂發生,但北京似乎並不相信也。

東方椰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筆者註 :  " 特區政府要求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 " , 與人大常委擁有 " 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的決定權 " , 這是兩碼子事, 分別載入基本法第十四條與第十八條當中, 沒有 " 按照規定必須先由特區政府向中央作出「提請」, 沒有這個「程序」, 中央不能直接宣布戒嚴, 調兵平亂"  這回事,

特區政府當然有法律依據宣布戒嚴, 但當人大常委宣佈香港特區進入緊急狀態, 將全國性相關法律在特區實施時, 中央一樣有法律依據宣佈在特區實施戒嚴, 以及採取任何全國性相關法律授予的權力, 調動軍警維護特區社會治安.

* 基本法第十四條 :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必要時, 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 , 可見特區政府在必要時, 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 " .

* 基本法第十八條 :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布戰爭狀態, 或因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 而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 中央人民政府可發布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普通人語 的頭像
    普通人語

    普通人語 - 肥貓有話說

    普通人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