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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朱經緯案01  

警棍襲途人案 朱經緯申終極上訴失敗
東方日報 2019年1月22日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90122/00176_039.html

【本報訊】警司朱經緯在一四年佔領行動中於旺角揮警棍襲擊男途人,遭法庭裁定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他向高等法院上訴失敗,已服刑三個月期滿出獄,仍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許可申請,終審三名法官昨日以他並無可爭拗的上訴理據為理由,否決他的終審上訴許可申請。現已退休的朱經緯昨並無到庭,透過律師表示失望,並向香港巿民重申他只為執法,至今問心無愧。

指高院法官無重新審視證據

代表朱的資深大律師郭莎樂陳詞指,高院法官處理上訴時無重新審視證據,只查找原審裁判官判詞且斷言她沒有犯錯的做法並不恰當,惟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質疑,既然上訴理據是批評原審的事實裁決出錯,高院法官作出回應並無不妥,況且其判詞亦顯示他有獨立考慮呈堂證供,直指:「你其實只係投訴法官無作出你哋想要嘅裁決啫。」

郭又批評原審及高院法官,錯誤以對待一般人的標準去考慮朱所使用武力是否恰當,強調朱身為警務人員就要執行職務面對危險,故他在考慮是否或如何使用武力時,並無一走了之的選項,當時他要維持秩序,見到事主鄭仲恒的反抗態度才會揮棍。

郭並向三名法官播放案發片段,馬道立看後表示:「我哋親自睇到發生咩嘢事喇,佢(朱)都打得幾大力。」郭回應:「朱只係作勢嚇吓佢哋要佢哋離開啫,只係打到件衫,並無意圖傷害事主或任何人。」馬質疑:「事主已經行緊啦,仲要嚇邊個?」郭回答:「在場嘅其他人。」

另一終院法官李義亦認為,在原審及高院法官的判詞中都顯示他們均不接納朱當時有合理理由去行使武力,故此並無必要再評估他所使用的武力程度是否合適。

員佐級協會對裁決極度失望

香港警察隊員佐級協會去信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羅智光指對裁決極度失望及遺憾,認為對警務人員執法及士氣均帶來深遠影響,要求會面商討解決警務人員及其他公職人員執法時的信心危機。

警方發言人指,警隊知悉法庭的裁決,明白同事在事件上的關注及感受,警隊有完善的福利及支援服務制度,會向有需要的現職及退休同事和其家人提供適切的協助。

案件編號:FAMC 56/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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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經緯案鉖極上訴被駁回, 筆者深感遺憾, 此案突顯司法人員的離地, 至於執法人員在執行任務時使用武力的準則, 筆者找來上世紀七十年代, 市民在維園集會保釣被警取締的新聞圖片, 當時是和平集會, 集會的市民並未做出任何激烈行動, 但仍被執法人員武力取締, 至於武力取締的程度嘛........, 圖片中清晰可見, 比諸朱經緯暴力百倍, 打的集會市民頭破血流, 還被告上法庭,

法律仍是那一套法律, 回歸前回歸後無大更改, 衹有在字眼上去除殖民地色彩, 為什麼當年執法者武力執法可被法庭接受, 不但不作追究, 反而被打的頭破血流的市民卻被定罪, 更沒有司法人員 " 質疑評估 " 執法者所使用的武力程度 " 是否合適 ",

不過官字兩個口, 以同一部法典, 司法人員可以隨心的去解釋, 就算有普通法的案例都無須依從作出裁決, 令朱經緯蒙上 " 襲擊男途人 "的罪名, 可朱經緯當時是在執行法律賦予他的權力去執行任務, 但法庭不去保護執法者反而將之定罪, 令人對司法的公正產生懷疑.

後記 :

朱經緯案鉖極上訴被駁回, 失去長俸更揹上刑事紀錄, 當真令人極度遺憾, 但事已至此, 筆者呼籲支持朱經緯的市民發起籌募, 以補償朱經緯失去長俸的損失, 朱經緯是為市民服務,維護法紀而受屈, 市民有責任有義務表態支持朱經緯, 在法律以外為他平反, 以顯示市民對他的支持, 在法律上他被判有罪, 但在市民心中他是英雄.

筆者疑惑, 現時有社會人士呼籲訂立法例干擾車長屬刑事罪行, 但對侮辱公職人士員卻冷淡視之, 經歷過違法佔中與旺角暴亂, 訂立侮辱公職人士員法例實有必要, 以免有人以侮辱公職人士員挑動群眾情緒, 令群眾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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