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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國能:不應釋法推翻終院判決
香港蘋果日報  2013年11月14日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31114/18507630

【本報訊】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退休後,首次公開談論對人大釋法的看法。他首次明確指出,任何情況下,人大都不應行使釋法權力,去推翻香港法院的判決,特別是當終審法院已作出最終的判決。雖然人大有權這樣做,但這會對香港的司法獨立帶來負面影響;而司法獨立正正是香港法制下的法治不可或缺的原則。

司法獨立是法治必須原則
 
被問到1999年人大在終審法院作出判決後,就居港權案釋法是否有錯?他沒正面回應,只稱這是回歸初期,新憲法秩序下一次很有用的經驗;強調回歸16年,香港的法治和司法獨立很健全。

李國能昨在一個午餐會上就「法治的重要性」致辭,特別提到解釋《基本法》的憲制安排。他指出,《基本法》第158條賦予人大全面解釋《基本法》的權力,不限於由本港法院提呈的條例,並根據內地法律制度來解釋,及對香港有約束力。

他引用自己有份審理的1999年居留權案作例子,並指釋法14年後,他相信該案為憲法新秩序提供一個寶貴經驗,讓大家都知悉除了由終院提呈外,人大亦有權解釋,而這權只在非常特殊的情況下,才應該考慮行使。

但他亦指出,任何情況下,人大都不應行使釋法權力,推翻香港法院的判決,特別是終審法院已作出最終的判決。雖然人大有權這樣做,但會對香港的司法獨立帶來負面影響;而司法獨立,正是香港法制下法治必須的原則。

中港法制建基於不同價值
 
主持答問的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麥嘉軒提問時指,李國能在演詞提到,不應在終院有判決後釋法,但這情況卻正是發生於1999年的居港權案判決上,他是否覺得這次做錯了?

李國能表示,中港兩地法制發展在不同階段,建基於不同的價值,分歧遠比英國的普通法,與和德、法的大陸法為大。1999年的判決讓兩地對釋法權力有更多了解和共識,理論上人大可「日日釋法」。1999年是新憲法秩序實施的最初幾年,該案件給予大家一次寶貴的經驗。.......... (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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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國能的言論令筆者驚訝, 他一方面指出 " 任何情況下, 人大都不應行使釋法權力, 去推翻香港法院的判決, 特別是當終審法院已作出最終的判決 ", 但他又承認 " 《基本法》第158條賦予人大全面解釋《基本法》的權力, 不限於由本港法院提呈的條例, 並根據內地法律制度來解釋, 及對香港有約束力 ", 釋法 " 除了由終院提呈外, 人大亦有權解釋, 而這權只在非常特殊的情況下, 才應該考慮行使 " ,

李國能引用的1999年居留權案作例子, 就正正說明了當年人大是基於他所指的 " 在非常特殊的情況下行使釋法的權力 " , 究竟是什麼 " 非常特殊 " 的情況下引致人大行使釋法的權力呢?

李國能自己已給出答案, 李國能表示 " 中港兩地法制發展在不同階段, 建基於不同的價值, 分歧遠比英國的普通法, 與和德、法的大陸法為大。1999年的判決讓兩地對釋法權力有更多了解和共識, 理論上人大可「日日釋法」。1999年是新憲法秩序實施的最初幾年, 該案件給予大家一次寶貴的經驗。"

 " 中港兩地法制發展在不同階段, 建基於不同的價值, 分歧遠比英國的普通法, 與和德、法的大陸法為大 ", 既然中港兩地法制發展建基於不同的價值, 法院審理案件如涉及基本法條文時更應慎而重之, 如有疑問理, 法院應主動尋求人大的解釋,

1999年的居留權案是在回歸不足兩年內發生, 法院對基本法與香港現行的普通法的了解尚在摸索階段, 要一批長期使用普通法審理案件的法官去詮釋基本法的確是有難度, 問題是有誰比審核及通過基本法的人大, 對基本法有更深及更權威的詮釋, 因為這本來就是中國的小憲法,

為什麼當年特區終審法院沒有向人大尋求釋法而自行解釋相關條文, 而導致人大釋法, 改正終審法院判決所詮釋基本法的誤區, 1999年居留權案的判決, 明顯的是特區法院與人大對基本法相關條文的詮釋有落差, 在任何情況下, 對基本法詮釋應以人大為準, 這是很明確的,

既然人大認為特區法院在相關案件上, 對基本法相關條文的詮釋與立法原意不盡相同, 很明顯的, 是特區法院在相關案件上是屬誤判, 但特區法院始終沒有承認這點, 法院是彰顯公義的地方, 如果案件是誤判的話, 為何法院要讓之繼續錯下去而不願意承擔責任,

雖然是終審判決, 在特區法制上沒有轉圜餘地, 但亦不應質疑人大的釋法, 將之扣上 " 會對香港的司法獨立帶來負面影響 ", " 人大不應在香港法院有判決後釋法推翻法院判決 " 的大帽子, 轉移市民視線, 以埋沒公義來維護司法界的尊嚴.

從下面的案例中,  我們可看到有法官認為 " 在一國兩制下, 香港法院未必要跟中央看法一致, 相反還可顯示一國兩制的生命力 " 因而反對釋法, 要留意的, 這些法官所採用的是 " 中央 ", 而不是人大, 誠然, 法院判案根本毋須理會中央的看法, 但法院要遵從的, 是人大對基本法的詮釋,

但為什麼案中反對釋法的法官, 要把釋法綁上了中央作為反對釋法的理由, 中央的看法與人大釋法根本是兩碼子事, 反對釋法法官的心態與理據實令人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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