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奪公民廣場案】官質疑「奪」字涉暴力 雙學三子身為學運領袖號召群眾須加刑 下周四宣判
明報即時新聞 2017年8月9日
https://news.mingpao.com/ins/instantnews/web_tc/article/20170809/s00001/1502276070246
揭開佔領運動序幕的9.26 衝擊「公民廣場」事件,時任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學聯前秘書長周永康及常委羅冠聰,當晚分別爬過圍欄進入廣場,並在台上呼籲市民參與,去年罪成被判社會服務令或緩刑,律政司其後向上訴庭申請加刑,案件今日下午續審。法官一度質疑,重奪公民廣場的「奪」字本身已涉及使用暴力,而且3人身為學運領袖號召群眾須加刑。法官聽取雙方陳辭後,押後至下周四宣判。
代表黃之鋒的代表大律師石書銘陳辭時強調,不同意如控方所言3人是有預謀地使用暴力,而且他們亦無傷害保安員。惟法官質疑,重奪公民廣場的「奪」字本身已涉及使用暴力,又質疑是否無直接使用暴力,便無須為其他人所使用的暴力負責。石指不能排除被告真誠相信,示威者進入廣場時不會遇到太大阻撓,或發生肢體衝撞,強調這只是錯誤判斷,不等同他們能預計會有暴力情況發生。
惟法官質疑,被告明知進入廣場集會的申請不獲警方批准,現場亦有保安及警員駐守,真誠相信不會有暴力出現的說法是否仍「站得住腳」。石回應指,被告事前已表明不會主動使用暴力,同意他們或會預見有肢體碰撞,但重申有肢體碰撞不等同有暴力。
石書銘又指,黃之鋒的報告顯示他對因案件受傷的保安致歉,又表明接受法庭裁決及刑罰,這些都證明他有悔意。惟法官指出,黃不認為自己「行為係錯」,質疑他是否真有悔意。
法官更認為3人為學運領袖,對學生有影響力,他們案發時號召群眾衝入公民廣場,令其他年輕人暴露於被捕、定罪及肢體衝突的風險,反問法庭應否因此加重他們的刑責。
石回應指,雖然3名被告均是學運領袖,但案中大部分被捕的均是成年大專生或成年人,法庭不應忽略這些被捕人士具獨立思考;而且羅冠聰在台上亦有提醒示威者參與行動的法律風險,不是盲目叫人盲衝。
代表周永康的大律師蔡維邦陳辭時指,同意非法集結為嚴重罪行,但認為就本案案情而言並非非常大的武力行為,只要法庭就此清楚說明,毋須為警惕而判處阻嚇懲罰。蔡指出,本案並非掟石放火般的暴動案件,而是因群眾情緒高昂下出現「少少踩線」行為,並非完全失控,而3人的判刑已讓他們受到一定懲罰。
蔡又指,周永康當時是「20幾歲對學運充滿理想嘅後生仔叫下口號」,尚未從大學畢業,相信如周是次能逃過一劫,他未來必定會對社會作出更大貢獻。法官聞言質疑是否大學未畢業便不用守法,更反問是否以爬上欄杆等鋌而走險的方式犯案便要輕判。蔡重申本案與暴動案件截然不同,強調毋須將懲罰程度推至與暴動一樣。
代表羅冠聰的大律師蔡鎮則指,無證據顯示保安員的傷勢是如何造成,因此不能視為羅的罪責,又強調社會服務令已具備阻嚇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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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案發地點是 " 政府總部東翼前地 " , 但日月神報的法庭新聞卻一律以 " 公民廣場 " 稱謂, 甚至連法官的質疑 ( 報導指法官的質疑使用公民廣場的稱謂 ) , 亦以 " 公民廣場 " 取代控罪所指的案發地點 " 政府總部東翼前地 " ,
明顯日月神報編採是意圖令公眾誤會法官認同案發地點是" 公民廣場 " 而非官稱的 " 政府總部東翼前地 " , 這等扭曲法庭審訊過程的報導, 是否屬藐視法庭實有商榷之處, 而日月神報是否有須要為不正確的法庭新聞報導向公眾作出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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