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一地兩檢06  

審議一地兩檢爆混亂保安受傷 警到立會搜證
東方日報即時新聞 2018年6月13日
http://hk.on.cc/hk/bkn/cnt/news/20180613/bkn-20180613194015269-0613_00822_001.html

立法會今日(13日)繼續審議《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草案》,期間多名民主派議員叫囂釀成混亂,最終5名議員被逐離會議廳,其中議員林卓廷及尹兆堅聲稱受傷,並到瑪麗醫院驗傷。而立法會亦有兩名保安員受傷。立法會秘書處已報警,數名警員於晚上9時30分抵達立法會搜證。

警員先到立法會地下保安室,再經議員入口進入會議廳。他們先走到民主黨議員座位一帶,之後到近會議廳的入口,再到主席台前,期間拍照作記錄。

會議廳內,警員分別到議員林卓廷、尹兆堅、鄺俊宇、許智峯及區諾軒的座位拍下多張照片,又在會議廳靠近民主派座位的側門前拍照,其後經該側門到連接會議廳外的走廊搜證。該側門及走廊是林及尹被抬走所經的通道。此後警員經保安帶領,循區被帶離會議廳的路線行走,再到達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的座位。立法會保安一直在旁講解。現場警員於會議廳逗留個多小時後離開。

立法會秘書處於傍晚向立法會議員發送訊息,指經身兼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行管會)主席的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及行管會副主席李慧琼同意,警方將於今晚9時立法會會議完結後,就今日兩名保安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受到干預而受傷的案件,到立法會會議廳進行搜證工作。秘書處要求議員在會後收拾好在會議廳枱上的私人財物及重要文件。

梁君彥會後表示,兩名受傷的保安員,一人肋骨感痛楚,送院治理後獲批5日病假,另一名則擦傷和撞傷,仍正驗查當中,梁對於有職員在執勤時受傷感遺憾,希望議員能夠遵守議會秩序。

梁續指,行管會上月已決定,若有同事在工作時受干擾或受傷,秘書處將會報警處理,故是次報警是行管會按機制下作出的決定,強調行管會是由不同黨派組成,認為決定是並非出於政治考慮,而是作為僱主對僱員負責任的決定。
問及條例草案三讀剩餘時間,梁稱原打算用36小時完成所有程序,上星期已用了18小時,今日用了約7至8小時,明早(14日)將視乎情況再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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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指, 行管會上月已決定, 若有同事在工作時受干擾或受傷, 秘書處將會報警處理, 並非是出於政治考慮, 而是作為僱主對僱員負責任的決定, 今次報警亦是基於這個原則,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9條(b) 襲擊、干預、騷擾、抗拒或妨礙任何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 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12個月。

而《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24條則說明立法會人員具有警務人員的權力, 每名立法會人員在會議廳範圍內, 均具有警務人員的所有權力和享有警務人員的所有特權。

反對派議員在立法會人員執行主席命令時, " 干預、騷擾、抗拒 " 甚至襲擊立法會人員, 己屬犯罪, 而立法會人員在會議廳範圍內具有警務人員的權力, 在執行職務時遇到 " 干預、騷擾、抗拒 " , 甚至遭受襲擊時, 可以如同警務人員一樣使用適當武力, 條例這是很清晰的,

行管會今次報警已是遲來的反應, 前此已屢有立法會人員在執行職務時遭到反對派議員的 " 干預、騷擾、抗拒 " , 甚至襲擊而受傷而送院甚至要留院治理,

如果反對派議員被主席驅逐出會議廳時, 遵從主席的決定自行離去, 根本不會與立法會人員發生肢體碰撞因而受傷, 而在肢體碰撞過程中亦會導致立法會人員受傷,

但兩者的性質不同, 受傷的反對派議員是在抗拒立法會人員執行主席命令而受傷, 這是立法會人員合法使用適當武力執行職務造成, 毋須承擔法律責任,

但立法會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受傷, 涉及反對派議員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9條(b) , 抗拒立法會人員執行職務造成, 反而可以追究反對派議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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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

香港法例第382章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

干預議員、立法會人員或證人

(a)襲擊、妨礙或騷擾任何前往或離開會議廳範圍,或在會議廳範圍內的任何議員,或藉武力或恐嚇嘗試強迫任何議員宣布贊成或反對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的待決動議或事項;或

(b)襲擊、干預、騷擾、抗拒或妨礙任何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或

(c)就任何證人即將在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席前提出的任何證據而干擾、阻止、威脅、騷擾或以任何方式不當地影響該證人;或

(d)因某人曾在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席前作證或因該人在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席前所提出的任何證據而威脅、騷擾、或以任何方式懲罰或傷害或企圖懲罰或傷害該人,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12個月

 

香港法例第382章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

第24條.立法會人員具有警務人員的權力

為本條例的施行及刑事法律的應用,每名立法會人員在會議廳範圍內,均具有警務人員的所有權力和享有警務人員的所有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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