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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為豺狼而設的 [ 屈穎妍 ] 

hkgpao博客 2020年7月21日

 

數學題:

一個7月21日要在香港上法庭的人,她7月17日搭乘晚上11點的飛機往倫敦,到英國後必須進行14日隔離,

隔離完去辦她的急事,再立即回港,到香港後又要隔離14日,

 

那請問,她怎樣能在短短4日之內,完成28日隔離動作,還要加上來回香港倫敦起碼廿幾個鐘的飛機航程,然後準時在7月21日出現在法庭上?


這,可能是一條世界上最難解的數學題,又或者,這根本不是數學題,而是IQ題,甚至科幻題。但偏偏,就有人信。


去年黑暴,一名17歲少女被警方控以非法集結及襲警罪,案件今年3月提堂,少女不認罪,案件押後至7月21日再訊,她獲准保釋,但其中一項擔保條件是不准離港。


然而,就在再上庭前4天,少女買了張逾萬元的機票飛英國去,因違反保釋條件,被機場入境處職員截停報警,警方將之拘捕並立即解往屯門法院提訊,

 

少女的代表律師辯稱,她已購買回程機票,21號會返港應訊。裁判官接納辯解,並批准少女再次保釋。


4日內來回英倫還要兩邊共28天隔離,這條數,怎計都計不通,但反正,裁判官相信了。


愈來愈覺得,香港的法治,是不是太寬鬆太仁慈太大愛太……還是太天真太傻了點?


有位警察朋友說過,執法和司法機構是用來對待破壞法律的人,這些人一般不會是善男信女,所以你絕不能用社工式的愛心來體恤,一定要把他們當豺狼,用懷疑、防備及嚴厲的態度去對待。

 

所以,當一個打算「著草」的人被你逮個正著後說:放心,我不是逃跑,我會回來的……你都信,那我們無話可說了。


仁慈的,不單是司法部門,還有執法機關。7月15日,警方向理大學生會發出通知,說翌日會持搜查令進入理大校園範圍搜查,目的是調查一宗暴動罪。


去年11月,大批暴徒佔領理大校園,與警方對峙了13天,雙方爆發激烈衝突,校園及附近的紅磡海底隧道被嚴重破壞,事後更發現理大校園已淪為武器庫及兵工廠。警方要預約搜查的,大概是這一樁吧?


理大學生會在收到警方的搜查通知後,立即在社交平台廣傳此事,暗示大家「識做了」。有家長說兒子一早就收到電話叫他回校執拾,因為會有警察搜校園。

 

按常理,任何罪犯知道你明天來搜屋,今天肯定會把所有犯罪證據搬走或銷毀,那個事先張揚的搜查,到底有什麼意義呢?還是一場聲東擊西?


佔中後香港警察發明了「預約拘捕」,拘捕都有得預約,實在是史上最文明的執法方式。誰知道,文明境界是一山還有一山高,這次的預約搜查,老老實實,到底能搜出什麼犯罪證據來?


原帖:港人講地


https://speakout.hk/港人博評/59627/-獨家文章-法律是為豺狼而設的#selected


原圖:大公報


https://lh3.googleusercontent.com/proxy/XGkYQDCl8wvUFpmtZFBpJ7L8MG0tg0La2gudxSfUwtyxsim4bkeiD9nh-EXBxQJL4PBcdwqx1sloWI_KKa6IJjNzEUu7m7jozJIyd_KOl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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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女的代表律師辯稱,她已購買回程機票,21號會返港應訊。裁判官接納辯解,並批准少女再次保釋。"


首先,這位保釋外出候審的少女,是有附加條件,是不准離港,至於法庭有否下令要交出旅遊證件,如果有的話,又多一條違反法庭命令,藐視法庭的罪行,


當然,許多港人會有多於兩本護照,一本是特區護照,一本是BNO, 至於港人擁有BNO, 不交出來法庭亦無從得知,因為這屬外國政府的內部事務,


而這位少女衹有17歲,顯然沒有資格取得BNO, 那她是持何種證件意圖出境成疑?


到英國去當然不可能持香港身份證就可過航空公司這關,沒有合法有效的護照甚或簽證(如需要的話) ,航空公司是不會發登機證讓你登機的,


這位少女顯然是沒有向法庭交出她的另一本護照,更意圖藉此離港,筆者質疑法庭為何全不追究(她還有多少旅遊證件還未交出) ,更再度讓她保釋外出候審,


而替她辯護的律師則更玄,辯稱她已購買回程機票,開審當日可以回港應訊,


問題不是這位少女是否已購買回程機票,而是她被法庭下令不准離境,如果購買了回程機票就可以毋須遵守法庭命令離港的話,那與普通保釋外出,沒有離境禁令又有何分別,法庭又何必多此一舉下離境禁令呢?


身為律師不可能不知道違反離境禁令,沒有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已干犯了兩項法庭命令,竟然以 " 購買了回程機票 " 作為辯護理由,根本就 " 牛頭不答馬咀 ", 這與前此有辯護律師為藏有汽油彈的被告,辯稱是用來 " 打火鍋 " 一樣的荒謬,


而法官又接納被告辯護律師的說詞,不予追究,更讓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外出候審,更令人詫異,


誠如屈穎妍所計的數,稍為有點智商的,都知道這少女離港後,根本沒有可能準時回港出庭應訊,智商有問題的則例外。


至於說到 " 預約搜查 " 方面,在搜證方面是有利有弊,弊的是犯罪嫌疑人會銷毀證據,利的是風聲一出,在合法的監視下,在犯罪嫌疑人互通消息的過程中可能會取得更多線索,牽引出更多犯罪份子,


而在儲存裝置上,雖說可以删除銷毀資料,但以現今的鑒證科技,警方 " 預約搜查 ", 就算删除了資料,如果沒有新的資料全面覆蓋在原有的儲存裝置位址,警方一樣可以還原,取回有用的資料。


就算將儲存裝置格式化,現今許多儲存裝置生產商,都會把一些重要的位址數據儲存在隱蔽的位置上,以備儲存裝置位址一旦損毀可循此修復,犯罪嫌疑人銷毀資料更可成為罪證的一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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