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士的點評——一個政治上腦的政權 [ 盧永雄 ]
頭條日報專欄 2021年10月21日
如何可以把簡單問題複雜化?玩政治啦。
哪個地方最喜歡玩政治?台灣啦。
怎樣可以把陳同佳送回台灣受審?等民進黨落台啦。
港人陳同佳在台灣殺死女友潘曉穎之後,逃亡回港。潘曉穎母親近日不斷要求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等政府高官,昨日(十月二十日)在政府總部外公開對質,為甚麼不可以將陳同佳送回台灣審訊。觸發事件的其中一個原因是陳同佳已經離開政府的安全屋,再次觸動了潘媽媽的神經。
第一、香港難以長期提供安全屋保護。陳同佳逃回香港,特區政府竭盡所能,以陳同佳「洗黑錢」,予以起訴。陳同佳刑滿出獄之後,由於他而觸發的反修例風波太大,特區政府擔心陳同佳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脅,所以提供安全屋保護。
兩年過去,政府決定不再提供保護。需知警方全天候保護陳同佳,成本十分驚人。事情淡化之後,警方撤銷了嚴密的保護措施,做法合理,可以減少納稅人的負擔。
第二,潘媽媽的焦點錯誤。潘媽媽要求與政府高官對質,甚至要求中聯辦主任駱惠寧介入,這是完全失焦的做法。
現在不是陳同佳不願自首,也不是特區政府不願將陳同佳送到台灣,而是台灣不願接收。一直與陳同佳聯絡的香港聖公會教省秘書長管浩鳴,曾向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申請陳同佳的入台證,但被拒。
陳同佳是在台灣殺人的逃犯,理論上台灣應該全力緝拿,如今殺人犯自動送上門,但台灣卻拒絕發入台證。由於沒有入台證,航空公司不讓陳同佳上機。這才是事件的關鍵。
由於死的是香港人,殺人的也是香港人,台灣政客對事件極其冷漠,蔡英文在二○一九年已借陳同佳和香港修例事件提振民望連選連任。之後也完全無意接收陳同佳,大有「你死你事」的態度。
台灣陸委會發言人邱垂正說:「士林地檢署已說明收到陳同佳透過其委任律師的遞狀,但基於事實調查之所需,港府應務實回應台方提出的司法互助請求。」
說穿了,台灣堅持搞「政府對政府」的互助協議,變相要求港府承認台灣的「主權」地位,玩「一中一台」。
港府本身打算仿效二○一六年荃灣石棺案交犯先例處理陳同佳事件。二○一六年三月發生的荃灣石棺藏屍案後,四名疑犯事後潛逃台灣約一個月。
其中一名女疑犯突然主動向台灣警方求助,聲稱目睹藏屍過程,擔心其他三個潛逃者殺她滅口,要求回港協助調查,及尋求台灣警方人身保護。
台灣刑事局到新北市板橋區一間出租屋,將潛逃港男拘捕。台灣移民署先註銷四人入出境許可,其後先後將他們遞解出境送上去香港的飛機。
由於台港兩地並無引渡條例,當時機上台警暗中監察,港府又安排了九名香港便衣警員於機上看守三個港男,其後航班在本港降落後,香港警察即上機拘捕三人,並安排特別通道把他們送離機場,帶回警署扣查。
所以不是沒有方法送走陳同佳,只是台灣如今不再接受「荃灣石棺案先例」去移交陳同佳。為何台灣變了?因為二○一六年五月蔡英文上了台。在馬英九主政年代可以很簡單地移交逃犯,到蔡英文年代就玩到翻天了。所以潘媽媽的焦點應對着台灣。
第三,鄧炳強點出了問題的核心。鄧炳強批評台灣作政治操弄,希望台灣當局憐憫一下潘媽媽,讓陳同佳入境自首。鄧炳強說:「我都有個女,我都感同身受」,他重申陳同佳很願意去台灣自首,管浩鳴早前亦為他申請台證,只是台灣不容許陳同佳去。
事件令人看清台灣這個政權的本質,這是一個政治上腦的政權。她並不講公義,也不講法治。明顯有一個殺人犯在當地殺了人,由於死的是香港人,當地沒有政治壓力,台灣藉著一個移交逃犯的事件玩弄政治,要搞到香港和大陸難受。這當然不是民主政治的特質,這只不過是政客弄權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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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很簡單,陳同佳與潘曉穎同遊台灣,不知是何原因,潘曉穎被陳同佳所殺,其後陳同佳逃回香港,但由於他在港使用潘曉穎的銀行卡提款,被特區警方拘捕起訴,
更牽帶出他在台灣殺死潘曉穎的殺人案,而台灣警方亦據此追縱到陳同佳在台殺人後,運屍棄屍的過程,向已離境的陳同佳發出追緝令,
由於兩地並無司法互助,台方無法將陳同佳引渡歸案,而特區警方亦因陳同佳於境外犯案,事發地的台灣不在特區司法管轄範圍,亦無簽署司法互助,所以就算陳同佳承認殺人,特區警方亦無法將之落案起訴,
而陳同佳使用潘曉穎銀行卡提取款項,亦衹能以洗黑錢罪名起訴陳同佳,亦由於陳同佳是香港居民,享有永久居留權,出獄後亦不能以在境外犯案將他遣送出境到台灣受審,
本來陳同佳自願回台投案,解決了兩地並無司法互助的難題,可惜台灣竟意圖將事件提升到國與國的關係,要求以雙方對等的地位商討陳同佳遣返事宜,特區當然不能接受,事件亦呈膠著,
台獨民進黨的政治操弄,真的是不會放過任何一個機會,陳同佳在台灣殺了人之後逃回香港,台灣警方已完成搜證工作,並向陳同佳發出通緝令,
現時陳用佳自願回台受審,本來雙方都可以鬆一口氣,但台灣政府竟拒絕向陳同佳發出入台證,沒有入台證則陳同佳無法登機赴台,更莫說是自首了,
一個被台灣通緝的殺人犯要回台自首,但台灣竟拒絕向他發出入台證,不讓他回台自首,這究竟是什麼邏輯令人疑惑,
在事件中,特區警方並無任何角色,因案發在台灣,特區警方並無司法管轄權,一切司法搜證起訴應全在台灣進行,把涉案犯人引渡回台灣受審是正途,
但台灣不發台證,變相令陳同佳無法登機赴台自首,台灣警方一方面向陳同佳發出通緝令,但台灣內政部卻拒絕向陳同佳發出入台證,兩個政府部門這不是思覺失調是什麼,
其實台灣如仍然如此糾纏不休,令陳同佳無法赴台自首為自己的罪贖罪,大可轉換思維,回內地自首,
因為如中國公民在境外犯上嚴重罪行,內地亦有權啟動司法程序予以起訴,張子強案就是一例,而台灣與港澳一樣,是屬中國不可分割的部份,
雖然在一國兩制下是屬境外,但中國公民在境外犯上嚴重罪行,內地亦可予以起訴,追緝歸案,那陳同佳要為自己的罪行贖罪自首,到台灣自首與返內地自首無大分別,都是在內地司法管轄範圍內,
亦令台灣的政治操作無疾而終,反而台灣的殺人案件,被內地以中國公民在境外犯上嚴重罪行起訴,這無疑是確認了台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部份,中國公民在台灣犯上嚴重罪案,內地有法理上的權力進行審訊,
陳同佳赴內地投案自首,無疑是對台灣拒絕返台自首的連消帶打,扭轉台灣政治操作的困局,台灣的兇殺案自己不審,卻讓對岸來審,放棄了自己的司法管轄權,讓內地來起訴審訊,那台灣還獨的了嗎?這無疑是搬石砸自己腳 ( 連台獨的招牌也砸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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