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襲警04  

【短片】【胸襲風波】婦團斥荒謬:遇性暴力叫「非禮」「唔好」是常識
明報即時新聞   2015年8月2日

女文員吳麗英參與「光復元朗」反水貨客示威時,被指「以胸襲警」,判刑3個半月。多個婦女團體早上到灣仔警察總部抗議,有逾百人參與。

新婦女協進會代表陸潔玲稱對判決感失望,認為吳麗英由「性暴力投訴者」,變成「以胸襲警」的「施襲者」,屬相當荒謬。

至於暫委裁判官陳碧橋早前稱,被告大叫非禮令身邊示威者起哄,導致執勤警員受襲,陸潔玲表示,對此說法不敢苟同及深表遺憾,強調女性遇性暴力大叫「非禮」及「唔好」是常識,而吳麗英當時做法出於保護自己,非為襲擊或煽動其他人。

陸潔玲又說,擔心今次判決會錯誤教育社會,令往後女性參與社運「提心吊膽」。

平等機會婦女聯席則指,案件將進入上訴程序,期望法庭公平審理案件,並正視保障性暴力及性騷擾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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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襲擊」的法律定義是甚麼?
明報即時新聞   2015年8月1日

女文員被指「胸部襲警」,襲擊罪成,被判囚3個月15日,全城譁然。此案可斟酌的地方是:「襲擊」的法律定義到底是甚麼?

就裁判官的判詞看來,女被告被控的「牌頭」,應該是襲擊罪裡最輕微的「普通襲擊」罪。快查法例,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普通襲擊」條文說明,僅規定「任何人因普通襲擊而被定罪,即屬犯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1年。」

但對「普通襲擊」的定義,原來至今尚未被寫入成文法。執法人員在衡量被告有否干犯「普通襲擊」罪時,只能參考普通法的定義,即「被告的動作致使受害人意識到即時和不合法的人身暴力,而被告是有意或罔顧後果地作出這種行為的。」(Any act that intentionally or recklessly causes another to apprehend immediate and unlawful personal violence.)

裁判官陳碧橋判刑時稱,女被告的胸部曾「撞到」(有些報道的字眼為「襲擊」,有待查證)警員手臂,本屬輕微,但她隨即大喊「非禮」,其他示威人士聞言附和,令「本來不嚴重的襲擊變得嚴重」。

對照上述對「普通襲擊」的定義,女被告的胸部觸碰到警員手臂這個行為(無論是故意或無意),是否強烈到足以令警員意識到他有可能遭受「不合法的人身暴力」?女被告先是胸部觸碰到警員手臂,及後叫喊「非禮」,這個一般理解為「人之常情」的舉動,又是否有足夠證據被解讀為「有意」或「罔顧後果」而作出的行為?

若根據裁判官的邏輯,眾人附和叫喊令案情變得嚴重,是否意味附和眾人,亦同樣干犯「普通襲擊」罪,也應當一併被判刑?但事實是,案件中僅有四名被告被判罪,一眾涉嫌有份令「本來不嚴重的襲擊變得嚴重」的示威人士都沒有被審訊或定罪,這是否代表裁判官的判刑準則不明,甚至前後矛盾?

我並不是法律專家,這些疑慮或者需要法政匯思或其他法律界專才一一解答。我感到疑惑的是,裁判官對女被告判刑的其中一個考量是有感襲警行為「猖獗」,因此判刑必須具阻嚇性。但觀乎裁判官的判詞和以上分析,女被告和附和眾人的「牌頭」,應是「妨礙司法公正」(涉嫌誣告)或「阻礙警方執行職務」(涉嫌阻差辦公)似乎更為恰當。到底裁判官是覺得「妨礙司法公正」或「阻礙警方執行職務」這現象「猖獗」,抑或襲警行為「猖獗」?我對此感到相當懷疑。

撰文:Innie C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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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胸襲警】涂謹申:若證有意圖 用身體任何部位撞向他人都可構成襲擊罪
明報即時新聞   2015年7月31日

暫委裁判官陳碧橋裁定「光復元朗」反水貨客的女示威者吳麗英「以胸襲警」罪成,判囚3個半月,事件引發社會爭論。本身是執業律師的立法會議員涂謹申今日在港台節目上表示,若能證明被告有意圖利用身體任何部位撞向他人,已可構成襲擊罪。

涂認為今次事件反嚮大,皆因疑犯是女性,而事件又涉及女性胸部。不過他指從法律角度而言,無論是男是女,只要是有意識「用身體撞埋去」,無論涉及任何身體部分都是襲擊,關鍵在於是否有心。他坦言今次裁決引發爭議,多少因為涉及政治問題,又指如果事件是男人用心口撞,外界會較容易接受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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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被告參與 " 光復元朗 " 示威時, 被指 " 以胸襲警 " 判刑3個半月, 引來婦女團體到警察總部抗議,

新婦女協進會代表陸潔玲對判決感失望, 認為被告人由 " 性暴力投訴者 " 變成 " 以胸襲警 " 的 " 施襲者 ", 相當荒謬, 強調女性遇性暴力大叫 " 非禮 " 及 " 唔好 " 是常識, 而被告人當時做法出於保護自己, 非為襲擊或煽動其他人。

亦有作者在日月神報撰文, 質疑案件判刑的法律依據, 以作者的 " 觀點 " 去闡釋 " 襲擊 " 的法律定義, 質疑裁判官的判刑 " 準則不明, 甚至前後矛盾 ",

而身為泛民黨團人士的執業律師涂謹申在電台節目表示, 若能證明被告有意圖利用身體任何部位撞向他人, 已可構成襲擊罪,

其實事件已很清楚, 誠如涂謹申所言, 若有意利用身體任何部位撞向他人, 已可構成襲擊罪, 而筆者認為, 如果襲擊對象是正在進行執法的警務人員, 意圖阻撓甚至誣衊警務人員的行為, 比普通襲擊罪行更為嚴重, 法官重判不為無因,

這就有如警察在執行職務拘捕社團份子期間, 有社團份子拒捕甚至有同伙企圖 " 搶犯 ", 大叫 " 差佬打人 ", 意圖製造混亂逃避警察的拘捕一樣, 這與女被告以胸部撞向警察, 繼而大叫 " 非禮 " 的行為一般無異, 

在法庭的審訊過程中, 證人的證供已很清晰的顯示被告人是 " 主動 " 的以胸部撞向警察, 怎能扭曲事實指被告人是出於保護自己, 是 " 性暴力投訴者 ", 何況當時有眾多傳媒記者在場採訪拍攝, 難以置信警察會在眾目睽睽之下, 公然做出非禮被告人的行為,

而在佔中與反水貨客行動人士被告上法庭的案件, 有被告人搜尋到在出事期間的視頻片段, 向法庭證明自己的清白獲法官接納而脫罪, 但在這宗案件中, 被告人卻提不出出事期間的視頻片段甚或更堅實的證據顯示自己是遭受 " 非禮 ", 在這種情況下令法官趨向相信控方所提的證供, 認為被告人並無遭到 " 非禮 ", 被告人主動以胸部撞向警員已構成 " 襲擊 " 罪行,

再加上被告人大叫 " 非禮 ", 令 " 襲擊 " 罪行衍生出對警察的誣告行為, 扭轉事件性質, 與警察位置互易, 意圖誣衊警察變成被告人, 因而脫罪, 這等行為增加了 " 襲擊 " 罪行的嚴重性, 由於 " 非禮 " 的不成立指控源於 " 襲擊 " 罪行, 法官一併處理並無不妥.

後記 :

筆者疑惑, 這樣的一宗很明顯的 " 老屈 " 非禮案, 就引來婦女團體的抗議( 代表性成疑 ), 更有作者指 " 全城嘩然 " , 筆者疑惑" 全城嘩然 "  的不是被告被法庭重判, 而是婦女團體的上街竟有男士在內, 更戴上胸圍支持行動, 當真是匪夷所思,

而抗議的婦女團體更指被告人是 " 性暴力投訴者 ", 比對事實, 不明 " 以胸撞警 ", 大叫 " 非禮 " 竟可被扭曲為對 " 性暴力的投訴 ", 直當市民是弱智人士, 質疑市民的智慧, 真令人看傻了眼, 這些究竟是怎麼樣的所謂 " 婦女團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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