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台「發爛渣」 轟議員講空話
香港東方日報 2014年1月25日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40125/00176_024.html
【本報訊】港府日前向部分立法會議員簡介香港電台新大樓「減磅」方案,將撥款額由超過六十億元下調至約五十三億元,但當中大部分為器材及應急開支,新大樓主體建築分毫不減,多名議員都拒絕收貨。港台昨以「回應新聞界查詢」名義,發表洋洋數千字的十一題自問自答,質疑新大樓爭議涉及政府換屆和政治打壓,暗批反對撥款的議員「只是空話一句,無助理性討論」。有議員反指港台的辯解才是「空話」及「發爛渣」:「(特首)梁振英增加一百億開支都畀人係咁質,港台單一個部門用五十幾億就唔可以批評?」
成本為由 拒外判數據庫
港台在自問自答中,強調推行數碼電視廣播等新服務,是經過廣泛諮詢才作決定,質疑今次有關新大樓撥款的爭議,與政府換屆及政治壓力有關,「假如每次立法會或政府換屆都要重新檢討港台定位,公共廣播服務無可避免會受政治壓力影響。這種情況容易使人覺得公共廣播服務受到打壓,有損香港的國際聲譽」。
不過,港台始終未有詳細解釋為何新大樓主體建築不可「減磅」,僅以「港台不可能縮減新服務範疇,以至新廣播大樓的規模」回應。對於有議員質疑港台可將擬設的數據中心外判,以減省新大樓空間,港台聲稱將數據儲存服務外判,每年開支高達二億元,「罔顧成本效益的外判,只會被市民質疑是否向相關業界利益輸送」。對於新大樓設備過於奢華的批評,港台反責批評者未能拿出數據或其他可行方法,「只是空話一句,無助理性討論」。
立法會議員鍾樹根反駁,港台的自問自答才是「空話」及非理性,「如果數據儲存服務外判會貴過自己做,市場上就唔會有咁多獨立數據中心」。他重申,議員並非不准港台興建新大樓,只是質疑造價太貴及部分設計與設備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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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對香港電台就新大樓申請撥款六十億元有所保留, 認為是太奢華, 建造成本比政府總部+立法會大樓還高, 表明難以接受, 日昨香港電台以 " 回應新聞界查詢 " 方式, 作出反擊, 更綁上政治範疇, 指「假如每次立法會或政府換屆都要重新檢討港台定位, 公共廣播服務無可避免會受政治壓力影響, 這種情況容易使人覺得公共廣播服務受到打壓, 有損香港的國際聲譽」, 明顯是將問題政治化, 矛頭直指現屆政府,
筆者難明, 議員對港台新大樓造價昂貴有所質疑, 這是議員的職責, 討論時論及港台設施是否符合港台定位所需, 是正常不過, 因為這涉及港台提供服務的範疇是否與設施相稱, 是否有過度擴張之嫌, 港台的辯解綁上政策因素, 指 " 公共廣播服務無可避免會受政治壓力影響 ", 這是否港台作為一個政府轄下機構所應有的態度, 這 " 無可避免會受政治壓力影響 " 又是否欲加之罪?
請問港台, 這政治壓力來自何方? 是政府嗎? 政府沒有權通過撥款, 是議會嗎? 但討論港台新大樓撥款是議會的職責, 在今次港台新大樓撥款的討論上, 亦有泛民議員質疑港台新大樓造價昂貴, 不明港台這 " 無可避免會受政治壓力影響 " 是建基於什麼理由, 如此肯定會 " 無可避免 " 受政治壓力影響 ,
港台新大樓申請撥款60億, 當年政府總部+立法會大樓造價也衹是50億, 現時價格計算,興建無綫電視城也衹要45億,為何港台新大樓卻要60億, 港台 " 無可避免 " 會被議員質疑造價是否過高, 無疑會將港台運作成本與外間商業媒體運作成本相比較, 將港台服務對象及媒體定位與與外間商業媒體服務對象及媒體定位, 是無可厚非,
港台卻拉扯到政治範疇, 更搬出港台約章作擋戰牌, 指港台 " 新廣播大樓的規模及設備是建基於新服務範疇的基本運作需求, 是按照當年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及根據《香港電台約章》需要履行的服務範疇而訂定, 港台不可能縮減新服務範疇, 以至新廣播大樓的規模 "
《香港電台約章》是在2001年8月13日由當時的政務司司長唐英年, 廣播處長黃華麒, 以及廣播事務管理局主席何沛謙共同簽署, 而根據約章第37條, "《約章》可每隔五年或按需要於諮詢處長及廣管局後予以檢討和更新 ", 對於港台約章的訂立與檢討更新,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衹是聽取廣播處長及廣管局意見而決定, 不明港台衹提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而不明確指出處長及廣管局在港台約章的角色, 這又是否意圖誤導公眾,
港台這回應一方面指 " 港台不可能縮減新服務範疇, 以至新廣播大樓的規模 " , 一方面卻開價有減, 可以即時減價7億, 這不是自相矛盾嗎? 如果港台這麼恪守《香港電台約章》就不會被員工架空身為總編輯的廣播處長, 我們看看《香港電台約章》中第8條及第9條, 有關廣播處長職責的段落,
" 8. 廣播處長(下稱「處長」)是港台的總編輯, 負責制訂符合港台《節目製作人員守則》的編審制度, 以準確、持平及客觀的新聞、公共事務及一般節目, 為巿民提供資訊、教育及娛樂。
9. 作為港台的總編輯, 處長為港台作最終編輯決定, 並就港台節目監製所作的編輯決定負責。"
在某些範疇上, 港台無視《香港電台約章》的約定, 但在新大樓撥款申請上, 卻搬出港台約章作擋戰牌, 指 " 不可能縮減新服務範疇, 以至新廣播大樓的規模 ", 原來港台約章的約制, 是可以由港台自由發揮, 選擇性地某些條款可以守, 某些條款不能守, (在新大樓撥款事件上)某些條款就 " 一定 " 要守,
作為港台的總編輯, 廣播處長為港台作最終編輯決定, 並就港台節目監製所作的編輯決定負責, 但現時情況是,作為港台的總編輯, 要就港台監製的編輯決定負責, 要為港台出街的節目負上法律責任, 但卻無最終決定權, 一旦過問便被員工扣上干預新聞自由, 干預編輯自主的大帽子, 這在過去有不少例子, 無論在節目及人事調動方面, 都曾被員工 " 擺上枱 " 甚至鬧上立法會, 港台員工有恪守港台約章嗎?
《香港電台約章》中, " 作為港台的總編輯, 處長為港台作最終編輯決定 " 的條款名存實亡, 現今在新大樓撥款申請上, 卻這麼 " 尊重 " 與 " 堅持 "《香港電台約章》, 令人側目,
不過, 這篇回應, 不在立法會會議上向議員陳述, 卻選擇以回應媒新聞界查詢方式發表, 筆者質疑是否由廣播處長兼總編輯執筆, 抑或是由員工撰寫(甚或是由與港台關係良好的文人學者教授代筆), 以港台名義對外發表, 怎地政府機關給傳媒的新聞稿竟然沒有責任發稿人或聯絡人, 衹以機關名義發稿, 責任無疑又是落在鄧忍光這個 " 掛名 " 廣播處長兼總編輯身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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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
香港電台就申請興建新廣播大樓 回應新聞界查詢
發稿日期:2014-01-24
http://app3.rthk.org.hk/press/main.php?id=1033
香港電台於去年十二月向立法會申請興建新廣播大樓,以配合推展政府所訂定的香港公共廣播機構職能。事件一直引起社會的熱烈討論。
為了讓市民加深了解及就新聞界近日有關新廣播大樓的查詢,港台現作出闡釋如下。
1. 港台新大樓造價不菲,為何港台需要推動新大樓計劃?
港台肩負公共廣播的使命,製作多媒體節目,提供資訊、教育及娛樂;適時與不偏不倚報道本地及國際大事與議題;協力推動香港的多元開放文化;提供自由表達意見的渠道;服務普羅大眾,同時照顧少數社群的需要。八十多年來,港台持續製作優質節目,是一間富公信力的廣播媒體。面對數碼年代的挑戰,港台正推展數碼地面電視及數碼聲音廣播服務,更好服務市民。
港台提出興建新廣播大樓是為了加強新服務。另外,現有的廣播大樓亦已使用長達四十五年,設施陳舊,空間狹窄擠迫。而新大樓的所有設施的數目及面積,均依據程序,經由產業檢審委員會核准。
現時提出的造價是經過公開招標,在公平及具透明度的競爭過程而訂定。至於最近提出的修訂造價方案,削減7億2,400萬元是盡量把原來需要更換的一些已老化或過了使用年限的設備,搬遷到新大樓繼續使用,並以維修保養方式延長它們的使用壽命。此外,亦延遲購買一些新設備。這些都不是最理想的安排,但基於要削減工程計劃預算的前提下,這是一個勉強可行的辦法。
2. 港台的服務範疇是否太多,從而導致新大樓規模過大,造價不合理? 港台有否諮詢公眾對其服務的需要?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2009年9月22日宣布由港台肩負發展及提供公共廣播服務,並擴大港台的服務範疇。政府曾就新服務範疇在2009年10月至2010年1月進行了廣泛的公眾諮詢。在確認公眾(包括各大政黨)支持後,新服務範疇在2010年8月被納入《香港電台約章》。香港電台亦已根據《香港電台約章》在現時廣播大樓有限的空間及設施下陸續開展有限度的新服務。新廣播大樓的規模及設備是建基於新服務範疇的基本運作需求。
香港電台的定位在過去三十年已經過多次漫長而充份討論。假如每次立法會或政府換屆都要重新檢討港台定位,公共廣播服務無可避免會受政治壓力影響。這種情況容易使人覺得公共廣播服務受到打壓,有損香港的國際聲譽。
3. 港台新大樓是否可以縮減規模?
港台位於九龍塘的設施在上世紀60及70年代落成,面積狹窄、設施陳舊,樓宇維修費用不斷增加。新廣播大樓的規模及設備是建基於新服務範疇的基本運作需求,是按照當年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及根據《香港電台約章》需要履行的服務範疇而訂定,港台不可能縮減新服務範疇,以至新廣播大樓的規模。
若將項目重新招標,整個工程得延遲最少18至24個月。項目的造價需視乎規模調整的程度重新再作估算。由於通脹、工資及物價等不確定因素,再重新招標時的項目造價未必會依削減的規模按比例減省。
4. 新大樓的電視錄影廠是否太多?
港台目前已有的4個電視錄影廠,已不夠應付現在每年700多小時的產量。電視部經常須租用場地或到公共地方進行外景拍攝,招致人手、設備、場地、以及運輸方面的額外開支。預計港台電視製作量在新大樓啟用後將可增至每年3,000小時,但港台屆時錄影廠總數只比現時多1個,增幅合理。
5. 港台已開展數碼聲音廣播,為何仍需設置模擬聲音廣播直播室,是否資源重疊?
港台雖然推出數碼聲音廣播服務,但仍然會繼續維持現時的模擬聲音(即AM及FM) 廣播服務,因此不能減少AM及FM廣播直播室的數目。在推出數碼聲音廣播頻道時,政府已表明先進海外國家的聽眾普遍視數碼聲音廣播為現有AM/FM廣播的附設服務,而不是代替品。因此,政府並沒有計劃以數碼聲音廣播服務取代傳統聲音廣播服務(即AM及FM廣播)。
6. 現時本港已有商營電視台提供免費及收費電視新聞節目,港台是否有必要提供電視新聞?
港台在新廣播大樓正式運作後,計劃每天製作2小時的新聞節目,在早、午、晚共四個時段播放。
環顧全世界的公共廣播機構,均為市民提供電視新聞節目;港台作為香港的公共廣播機構,應與世界看齊,向香港市民提供電視新聞服務。港台在2012年初委託顧問公司就港台新電視頻道進行意見調查,絕大部分(91.5%)的受訪者希望港台的新電視頻道可以提供新聞節目。
港台多年來已成功建立良好品牌,成為深受社會信賴的傳媒,得到社會高度評價。香港中文大學由1997年起進行多次《市民對傳媒公信力的評分調查》,港台一直獲選為最值得信任的電子傳媒。港台有責任、有能力為市民提供準確持平的電視新聞。
7. 新大樓數據中心可否刪除或外判?
由於巿場上未有數據中心能利用雲端科技提供可靠的大型廣播系統服務,新大樓必須預留空間容納供廣播系統使用的伺服器及貯存設施。有論者指私營數據中心可提供貯存服務,但即使按巿場價下限每1TB(兆位元組)每月收費約需500元計算,貯存港台約34,000TB的多媒體內容,每年支出高達2億元。妄顧成本效益的外判,只會被市民質疑是否向相關業界利益輸送。
8. 新大樓的設備是否太奢華?
港台在器材裝備招標文件中沒有指定品牌、型號或供應商,只列出有關的技術要求(例如通訊事務管理局及英國廣播公司的技術規格)。有論者聲稱新大樓設備「先進、勞斯萊斯」,卻未能拿出數據或其他可行的技術規格支持,只是空話一句,無助理性討論。
9. 港台是否可以提供未來五年、十年的節目發展計劃?
《香港電台約章》已清楚載列港台節目的方向-
(a) 製作多媒體節目,為市民提供資訊、教育及娛樂;
(b) 適時與持平地報道本地、國家及國際大事與議題;
(c) 提供能推動香港多元開放文化的節目;
(d) 提供可讓政府及社會各界討論公共政策、以不畏懼和不偏私的方式表達意見的平台;以及
(e) 服務普羅大眾,同時照顧小眾的需要。
至於新大樓落成後節目數量的增幅,港台會視乎市民的需要,按現行機制申請增撥資源。
香港電台會一如既往,堅守免於政治及商業考慮的宗旨,以公正中肯、嚴謹認真的製作方針,為市民提供高質素而多元化的節目,豐富香港作為國際都會的文化土壤。
10. 與2000年的預算對比,新大樓是否超支三倍?
新大樓的撥款申請仍待審議,根本不存在超支問題。2009年9月,政府發出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中,提及新大樓的建造費用估計約為16億元。該估算只粗略地把2000年的工程研究預算按2009年第三季的建築工程投標價格指數作出調整,完全沒有計及港台推展新服務範疇所需的額外空間及設施。2011年建築署按新的港台運作需要及將軍澳第85區的選址,完成技術可行性研究,其後在此基礎上進行招標。現時新大樓的造價與2000年工程研究的初步估算沒有可比性。
11. 新大樓落成後,港台現址如何處理?
港台廣播道現址將會交回政府。按2008年價格計算,位處廣播道黃金地段的港台現址地價約50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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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電台約章》
http://rthk.hk/about/pdf/charter_chi.pdf
A. 範圍
1. 本《約章》訂明—
(a) 香港電台(港台)
(i) 港台肩負的公共目的及使命(B部);
(ii) 港台的編輯自主(C部);
(iii) 港台負責的主要工作範疇(F部);以及
(iv) 港台提供服務的模式(G部)、服務表現評估(I部)、運作的透明度(J部)。
(b) 港台與其他相關機構的關係
(i) 港台的身分和職責、與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下稱「局長」)的關係(D部);
(ii) 顧問委員會及其與港台的關係(E部);以及
(iii) 廣播事務管理局(下稱「廣管局」)在規管港台節目內容方面的角色(H部)。
2. 簽署本《約章》的人士/機構均須克盡厥職,審慎履行本文所載的條款及各自的責任。
3. 本文內「工作範疇」(programme areas)一詞指「電台、電視及新媒體服務」,有別於港台日常從事的電台及電視「節目」(programming)和「製作」(production)活動。
B. 公共目的及使命
4. 作為香港的公共廣播機構,港台須達到以下目的—
(a) 讓市民認同公民身分及促進公民社會發展,方法包括:
(i) 提供準確而持平的新聞報道、資訊、觀點及分析,以加強市民對社會、國家和世界的認識;
(ii) 增加市民對「一國兩制」及其在香港實施情況的認識;以及
(iii) 提供讓市民了解社會和國家的節目,培養市民對公民及國民身分的認同感;
(b) 提供開放平台,讓公眾暢所欲言,以不畏懼和不偏私的方式交流意見。具體工作包括提供各類讓公眾參與和表達意見的節目,以及提供平台,鼓勵和方便社區參與廣播,當中包括管理「社區廣播參與基金」
(c) 鼓勵社會共融及多元化。具體工作包括提供多元化和普及的節目,以敏銳的觸覺反映香港與世界的多元面貌,從而提高市民對香港以至外地不同文化、語言、宗教和種族的認識與包容;
(d) 推動教育和鼓勵學習。具體工作包括引起市民對各種課題的興趣,並提供教育資訊及資源,鼓勵各階層及不同年齡人士終身學習;以及
當局將成立「社區廣播參與基金」,為社區團體(例如少數族裔群體、非政府機構等)提供財政資助,讓他們積極參與廣播和內容製作活動。港台負責管理該基金,並會諮詢顧問委員會,以鼓勵社區組織申請資源來製作電視及電台節目;港台亦會安排有關節目在港台的頻道上播放。
(e) 激發市民創意,推動追求卓越成就的風氣,豐富港人的多元文化生活。具體工作包括自行製作、委聘外界製作和購買獨特的原創節目,播放給市民欣賞;積極引起市民對文化活動的興趣和推動市民參與;以及採取鼓勵創意和有助培育人才的節目方針、機構政策與措施。
5. 港台會為香港市民提供編輯自主、專業和高質素的電台、電視及新媒體服務。具體來說,港台的使命是:
(a) 製作多媒體節目,為市民提供資訊、教育及娛樂;
(b) 適時與持平地報道本地、國家及國際大事與議題;
(c) 提供能推動香港多元開放文化的節目;
(d) 提供可讓政府及社會各界討論公共政策、以不畏懼和不偏私的方式表達意見的平台;以及
(e) 服務普羅大眾,同時照顧小眾的需要。
C. 編輯自主
6. 港台編輯自主。
7. 港台會恪守以下編輯方針:
(a) 發放準確並具權威性的資訊;
(b) 持平地反映意見,並公平地對待有意在公共廣播平台上發表意見的所有人士;
(c) 不受商業、政治及/或其他方面的影響;以及
(d) 秉持最高的新聞專業標準。
人力資源管理包括聘任、終止聘用、品行及紀律、培訓及發展,以及其他與港台公務員及其他人員的服務條件有關的事宜。
8. 廣播處長(下稱「處長」)是港台的總編輯,負責制訂符合港台《節目製作人員守則》的編審制度,以準確、持平及客觀的新聞、公共事務及一般節目,為巿民提供資訊、教育及娛樂。
9. 作為港台的總編輯,處長為港台作最終編輯決定,並就港台節目監製所作的編輯決定負責。
D. 港台的身分和職責、與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的關係和與局長的關係
10. 港台屬政府部門,其政策及內務事宜由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監察。港台及其員工須遵守適用於政府部門的所有規則和規例,包括財務管制、人力資源管理2及採購事宜上的規則和規例。港台亦須受到適用於政府部門的監察機制(包括但不限於申訴專員公署、審計署及廉政公署)所約束。
11. 局長會為處長提供下列的政策指引及支援—
(a) 確定工作範疇及批准進行範疇下的工作;
(b) 檢討各工作範疇下的政策事宜,包括政策宗旨、詳情、推行目標、在未來12個月內須特別關注的事項、服務表現目標及財務資料;
(c) 就各工作範疇爭取資源;
(d) 諮詢處長,以訂定服務表現目標,衡量在各工作範疇下為達到上文第4及5段所述的公共目的和履行有關使命而運用資源的效率與成效,並評估資源是否用得其所;
(e) 每季與處長檢討是否達至服務表現目標,並探討須採取的跟進行動;
(f) 每年在指定時間檢討是否達至服務表現目標,並以此制訂未來12個月的推行與服務表現目標,並訂明下文(g)分段所述的資源分配優先次序;
(g) 每年就各工作範疇及上文(b)分段所述事宜進行檢討,以訂明資源的分配優先次序;以及
(h) 替政府闡述港台的政策事宜。
12. 處長須就下列事項向局長負責:
(a) 管理各工作範疇下的日常工作;
(b) 訂明上文第11(b)段所述各工作範疇下的相關事宜;
(c) 檢討上文第11(b)段所述的各項事宜,並於有需要時提出修訂建議,以達到上文第4及5段所述的公共目的及履行有關使命;
(d) 確立具成本效益和擁有適當人手及其他所需資源的組織架構,以具效率的方式達到上文第4及5段所述的公共目的及履行有關使命;
(e) 透過合適的工作委派安排,確保落實與局長就各項工作範疇所商定的服務表現目標;
(f) 每季與局長檢討達至服務表現目標及採取所需跟進行動的進度;
(g) 每年在指定時間與局長檢討工作是否達至服務表現目標,並按此制訂未來12個月的推行與服務表現目標;6
(h) 改善內部制度及架構,務求以所獲資源發揮最大效益,並符合所有適用的政府規則及規例;
(i) 制訂有效機制,務求節目標準符合廣管局發出的相關業務守則;
(j) 制訂有效的公眾投訴處理機制,並設立聽取公眾意見的適當渠道;以及
(k) 就港台一切運作及管理事宜負責。
E. 顧問委員會及其與港台的關係
13. 一個由行政長官委任的跨界別顧問委員會將會成立,負責就港台的服務向處長提供意見。顧問委員會的職能如下—
(a) 就關乎港台節目編輯方針、節目標準及質素的事宜向處長提供意見;
(b) 聽取有關港台節目編輯方針、節目標準及質素的投訴報告;
(c) 透過聽取港台定期進行的公眾意見調查報告,監察港台的節目符合公眾期望的程度;
(d) 透過聽取港台的服務表現評估報告和符合服務表現評估指標報告,就採用適當的服務表現評估指標和改善服務的方法等事宜向處長提供意見;
(e) 就有關讓公眾在電台及電視頻道上參與廣播的事宜,包括「社區廣播參與基金」的資金分配準則,向處長提供意見;以及7
(f) 就港台如何達至其公共目的及履行其使命的事宜作出研究。
顧問委員會在執行上述職能時,會恪守上文第7段所述的編輯方針。
14. 顧問委員會應由熟悉本地情況及具備不同專業知識的人士組成;成員會以個人身分獲委任。顧問委員會的成員須包括—
(a) 由非政府人員出任的主席;
(b) 具備行業/專業經驗的成員:包括來自傳媒、新聞、教育、文化藝術、科技、法律、會計及/或財經等界別的人士;具備高層管理經驗及專長的人士;以及具備服務小眾及/或弱勢社群經驗的人士;
(c) 非專業成員:其個人知識及/或經驗或會有助港台達到其公共目的及履行其使命的人士;以及
(d) 由處長出任的當然成員。
15. 顧問委員會須與港台管方定期溝通,但不會介入港台的日常運作及人事方面的事宜。這些事務應由處長及港台管方負責。顧問委員會屬諮詢組織,並無行政實權。港台最終的編輯決定由處長負責。
16. 作為港台首長及顧問委員會的當然成員,處長可就有關港台節目編輯方針、節目標準與質素及社區參與廣播等事宜徵求顧問委員會的意見,並應—
(a) 重視和考慮顧問委員會提出的所有意見。處長如不採納顧問委員會的意見,須向其匯報和解釋原因;8
(b) 向顧問委員會提交服務表現評估報告,並就相關事宜徵求其意見;以及
(c) 向顧問委員會提供秘書或其他所需的支援服務,協助顧問委員會執行上文第13段所述的職能。
F. 工作範疇
17. 由香港電台負責、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督導的主要工作範疇為:
(a) 提供公共廣播電台服務;
(b) 提供公共廣播電視服務;以及
(c) 提供公共廣播新媒體服務。
18. 在各項工作範疇下,編排節目的目標為:
(a) 電台服務方面:
(i) 在電台頻道上提供各類高質素的資訊、教育、娛樂及有助豐盛文化的節目;
(ii) 為電台頻道制訂彰顯各台風格特色和吸引社會各界人士的策略,並予以落實;
(iii) 著重提供準確、持平而客觀的新聞及公共事務節目;
(iv) 就公共政策和社會事務提供溝通及交換意見的平台;
(v) 支持並推動社區參與廣播;這部分在港台推出數碼電視廣播服務時須予檢討。
(vi) 提供24小時中文、英文及其他語言(如適用者)的新聞簡報/摘要;
(vii) 播放和發展鼓勵聽眾、社區參與及切合小眾需要的節目;
(viii) 播放和發展原創節目,以培養市民對音樂、文化及藝術的興趣,並鼓勵創意產業發展及培育本地人才;以及
(ix) 轉播國家電台和國際電台節目;
(b) 電視服務方面:
(i) 提供電視服務,特別是彌補商營電視台不足的節目;
(ii) 提供節目(包括為政府製作的節目),供商營電視台在黃金時段播放3;
(iii) 著重提供準確、持平而客觀的公共事務節目;
(iv) 就公共政策和社會事務提供溝通及交換意見的平台;
(v) 支持並推動社區參與廣播;
(vi) 著重製作本地原創節目;
(vii) 播放和發展鼓勵聽眾、社區參與及切合小眾需要的節目;
(viii)播放和發展原創節目,以培養市民對音樂、文化及藝術的興趣,並鼓勵創意產業發展及培育本地人才;以及10
(ix) 轉播國家電視台節目;以及
(c) 新媒體服務方面:
(i) 在互聯網上提供各種電台和電視節目;
(ii) 著重提供網上學習項目;
(iii) 就公共政策和社會事務提供溝通及交換意見的電子平台;
(iv) 經互聯網收取公眾對港台服務的意見;以及
(v) 提供具串流格式和流動接駁功能的直播及預錄節目。
19. 港台的節目編排應包括製作本地原創節目。港台應透過適當比重的自製、合製及委約外界製作節目,推動本地原創節目製作產業的發展。合製節目可包括與國家及國際廣播機構及內容製作商合作,以期在國內外推廣香港品牌,並擴闊本地聽眾/觀眾的視野。
港台應在發展數碼服務時調撥部分廣播時間及資源,作社區參與廣播平台用途。港台應按照諮詢顧問委員會後訂定的規則管理「社區廣播參與基金」,以及向社群提供資助。
G. 提供服務的模式
21. 港台提供服務的模式須包括數碼聲音廣播服務、中波和超短波模擬電台服務、數碼電視廣播服務及新媒體服務。
H. 節目內容規定
22. 除獲廣管局批准外,港台須確保所有在其平台上播放或供本港持牌廣播機構播放的電視及電台節目均遵守以下規則—
(a) 廣管局為規管在《廣播條例》或《電訊條例》下獲發牌的廣播機構所播放節目的標準而發布的相關業務守則;以及
(b) 廣管局發布的業務守則不時修訂的版本。
23. 廣管局須調查所收到有關在港台平台上播放或港台提供予本港持牌廣播機構播放的節目的投訴,包括由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下稱「影視處」)提出的投訴。
24. 為方便進行調查,廣管局可要求港台免費提供遭投訴節目的原裝版本。除非有關規定的通知在節目播出超過90天後才送達港台,否則港台須遵守規定。如節目已播出多於一次,則90天的期限由最後一次播出日期起計。
25. 廣管局可把投訴分類為輕微、瑣碎、不成立、部分成立或成立。部分成立或成立的投訴需要符合以下情况:
(a) 由廣管局作出決定;以及
(b) 已遵守下文第26及27段所述程序。
26. 除非投訴經評定屬輕微或瑣碎,否則若表面證據成立,便須轉交根據香港法例第391章《廣播事務管理局條例》第10條所委任的投訴委員會處理。投訴委員會收到轉達的投訴後,會—
(a) 讓港台或其代表有合理機會,可作出口頭及書面陳述;
(b) 考慮投訴人及港台或雙方代表所作出的口頭及/或書面陳述內容;
(c) 考慮所收到並認為與投訴有關的證據,不論證據是由投訴人、其代表或其他人士遞交;以及
(d) 就有關投訴向廣管局作出建議。
27. 廣管局會考慮投訴委員會的建議,並就投訴作出初步結論。廣管局須邀請港台或其代表就該局的初步結論作進一步口頭及/或書面陳述。
28. 廣管局會決定投訴屬何類別(即不成立、部分成立或成立),並可對港台施加適當制裁,包括命令港台公開道歉及/或作出適當修正。
29. 廣管局在決定投訴屬何類別後,該局與港台可各自向公眾披露廣管局所接獲投訴的詳情、廣管局的決定及港台的回應。
30. 廣管局可透過影視處處長或其代表、港台可經處長或其代表執行上文第22至29段所述的職務,惟本《約章》明示或默示另有相反規定者除外。
I. 服務表現評估
31. 港台須聽取顧問委員會及局長的意見,以制訂周年計劃。制訂周年計劃的過程包括舉辦公眾參與活動,收集市民意見,從而加強透明度及問責性。
32. 港台須制訂內部程序,處理公眾對港台運作及節目的投訴,並定期予以檢討。
33. 有關港台履行公共廣播使命有多大成效和公帑是否用得其所等事宜,為了讓公眾在檢視時有所依據,港台須訂定清晰目標,擬備可量度的服務表現評估指標,以及定期進行評估。
34. 港台須公布服務表現承諾和定期編寫服務表現評估報告。
J. 運作的透明度
35. 港台須提交周年報告,供公眾檢視,以確保運作具透明度。周年報告須於年結後六個月內提交。
36. 周年報告須詳列港台過去一年的運作詳情、其服務承諾、達到其公共目的和履行其使命的程度、節目目標、在提供服務模式和節目方針方面的發展、在服務表現評估中取得的成績、機構管治和問責方面是否符合規定,以及投訴的處理情況、相關資料和跟進行動等。
K. 更新
37. 本《約章》可每隔五年或按需要於諮詢處長及廣管局後予以檢討和更新。
本《約章》訂於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三日,並由以下人士簽署 —
香港特別行政區 政務司司長唐英年
香港特別行政區 廣播處長黃華麒
香港特別行政區 廣播事務管理局主席何沛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