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亂包容學生的法律風險 [ 雷鼎鳴 ]
幫港出聲 2019年11月10日
https://www.silentmajority.hk/articles/1007361
雷鼎鳴:「大學校長當然也不用驚恐自己會否突然因被判賠償而破產,奧卜林的案例正好提醒他們,只要在未有經過小心推敲的證據前,堅決不作任何指控或誹謗性的譴責,學生的情緒不正當要求,理應一口拒絕,否則不但沒有風骨,破壞了大學的科學求真精神,還有法律風險。」
最近美國俄亥俄州一件有關學生示威的法庭判決對香港近日的暴亂很有參考意義,值得各所大學的領導層深入研判。
事緣該州有所自由教育名校奧卜林大學(Oberlin College)被法庭重判罰款四千四百萬美元,後來因為同類刑罰有上限,罰款減至三千一百五十萬美元。為何連堂堂名校都被判此重罰?要知道,此校是私立大學,只有三千名學生,這等若每名學生要多交一萬美元學費才填補得了這損失,真是大出血。罰款原來是法庭認為校方有鼓勵及支持學生,多次誹謗攻擊一間食品及麵包店的示威活動,此種活動非法地侵害了該店的名譽及生意,校方要賠償。
奧卜林校風素來前進或左傾,對種族主義問題較為敏感。學校附近有一間有百多年歷史叫Gibson的麵包店,不時有人入去高買。三年前特朗普當選總統的次日,有一名黑人學生進入店內用假身份證證明自己夠年齡買酒,負責收銀的店主不但發現身份證是假的,而且該黑人學生還另外偷了兩瓶酒,店主要拿手機出來拍照,那名顧客立時攻擊他。雙方大起衝突,警察到場把該學生及跑來參與襲擊店主的另外兩名黑人學生拘捕。
這本是小事一宗,但次天早上,也許學生受到特朗普當選感到世界沒有公義,大群人跑到店前示威抗議,並高叫「沒有公義,便不會有平靜」的口號,並辱罵該店種族歧視。此種示威不時出現,麵包自稱失去一半的生意,決定控告奧卜林大學支持學生毀壞麵包店名譽,要它賠償損失。
為何可控告大學?原來示威亦有該校教員與學生參與,甚至付過一百美元左右讓學生購買一些手套,以防在示威時雙手太凍。官司打了兩年,示威者的言論有誹謗成份,此節早已確立,但大學一直否認自己有支持鼓勵學生的示威,所以官司拖了這麼久,但最後法庭還是認為大學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需要賠償!
香港的法律當然與美國不同,但公義的原則應十分接近。香港近日的暴亂中,多間商店、艱苦經營的書店,及上市公司港鐵都被大肆破壞,其嚴重程度已大大超越誹謗帶來的商譽損失,而且暴徒所犯的法還是刑事的。美心、商務、港鐵等機構有強大的理據通過民事法要求賠償。但黑衣暴徒來去如風,很難告得了他們。Gibson控告的,也不是示威者,而是「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的大學。既然我們知道「子不教,父之過」,別人也可說「學生不教,學校之過」。如果中學或大學一直都反對學生違法的行為,並不肯對學生作任何支持,那麼它們自然不用負上法律責任。但假若有證據證明某校學生參與過破壞私人設施,而校方又曾表示過支持學生同類活動的,按照美國的司法制度,學校是可被罰的。
香港的大學幾乎都是主要靠政府資助的,要大學賠償豈不等於要納稅人埋單?對飽受暴徒困擾的港人而言,這豈非是第二次傷害?策略也可以稍改的,不是去控告學生,而是控告發表過支持或鼓勵暴力學生言論的校長或老師。暴亂中受害的商戶,或可找人研究一下,可否為自己討回公道。中大段校長那封公開信,在奧卜林的案例後,可從新的角度審視。
大學校長當然也不用驚恐自己會否突然因被判賠償而破產,奧卜林的案例正好提醒他們,只要在未有經過小心推敲的證據前,堅決不作任何指控或誹謗性的譴責,學生的情緒不正當要求,理應一口拒絕,否則不但沒有風骨,破壞了大學的科學求真精神,還有法律風險。
原文:頭條日報 2019-11-08 評論(作者授權轉載)
http://hd.stheadline.com/news/columns/849/20191108/810432/%E5%B0%88%E6%AC%84-%E9%9B%B7%E5%B0%84%E9%87%9D-%E8%83%A1%E4%BA%82%E5%8C%85%E5%AE%B9%E5%AD%B8%E7%94%9F%E7%9A%84%E6%B3%95%E5%BE%8B%E9%A2%A8%E9%9A%AA
作者雷鼎鳴為科技大學經濟系前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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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衣風暴延續至今, 不知有多少持異見的市民被暴徒毆打受傷, 不少商舖被破壞甚至是多次破壞, 地鐵輕鐵設施亦難倖免, 損失難以估計,
至於美國的案例香港法庭能否適用或用作參考是司法界與法律界的專業範疇, 不是小市民所能了解,
但有一點可以肯定的, 是破壞港鐵設施及商舖, 被當場拘捕罪成判刑的暴徒, 受害者應有權利向之作民事索償, 討回公道, 就這等事件而言, 對暴徒的阻嚇力比法庭輕輕放下的判罰更具效力, 衹要有成功索儐的個案情 ( 相信索儐金額不會少 ), 比諸法庭判處的 " 社會服務令 " , 更能令暴徒行事前要三思,
法庭既然未能保障市民的人身安全及權利, 又未能給予投資者一個穩定的營商環境, 市民及投資者衹能自保, 向暴徒索償, 以遏止再有效尤的人,
衹要有一索個案索償成功, 造成參考案例, 這比法庭判處的 " 社會服務令 " 更有效, 是市民自行執法以自保的另一途徑.
而在大學集會中受到 " 私刑 " 的同學, 控告施暴者及發表過支持或鼓勵暴力學生言論的校長或老師煽動教唆要求賠償, 似乎已具備充分的索償理據, 社會應支持受害同學提出索償訴訟, 作為循執法司法以外, 止暴制亂的另一途徑, 令不願捲入旋渦的同學能專心學業, 令大學能回復正軌, 不再是培育及包庇暴徒的搖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