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違限聚令 陳淑莊:議員身份處理申訴可豁免   [ 盧永雄 ] 
信報時事脈搏 2020年4月4日

政府為防疫情擴實施限聚令,惟公民黨陳淑莊被指於周四晚(2日)約11時許,在酒吧出席一個超過4人聚會,涉嫌違反政府限聚令。

政府為防疫情擴實施限聚令,惟公民黨陳淑莊被指於周四晚(2日)約11時許,在酒吧出席一個超過4人聚會,涉嫌違反政府限聚令。

陳淑莊在Facebook發文回應,指當日政府傍晚7點前突然宣布酒吧要關門14日,於是立即聯同該黨成員林瑞華與一班業界苦主開會,討論翌日早上召開記者會,由於立法會8時關門,幸得有食店願意暫停營業借出場地進行。

她表示,除會議在私人地方進行外,以立法會議員身份處理市民申訴可獲豁免,強調會議中大家都有保持社交距離,清潔雙手及戴口罩。

警方發言人證實,警方前晚接到投訴,到場對聚會人士作出勸喻,之後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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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推出法令,市民便要遵守,否則便屬違法,可被檢控,至於甚麼情形下可獲豁免,除非法例有所說明,否則便要由法庭來裁決,

陳淑莊是大狀,不可能不明白當晚的聚集是違反禁聚令,所以才辯稱是以議員身份處理申訴,但禁聚令並無列明議員在議會會議外的聚集可獲豁免,而立法會特權條例亦清楚說明,議員在立法會會議中的發言可獲免責,而議員在議會內執行本身職能的聚集亦可獲得豁免,

陳淑莊這是把議員的免責範圍,無限延伸到立法會會議外,更綁上議員的行為(違反禁聚令) 亦可免責,那立法會議員豈不是有免死金牌可以無法無天,

議員處理申訴是本身職責,但無視禁令的生效,在議會外參與達40人的聚會,不論性質如何都屬違法,為什麼聚會不選在立法會而要在酒吧食肆?禁制令覆蓋範圍的地方?

陳淑莊的解釋是時間緊迫,所以要在禁聚令生效後的當晚與業界人士開會商討對策,問題是聚會的食肆酒吧衹是拉半閘及貼出 " 私人聚會 " 標示,並非如陳淑莊所指的 " 暫停營業 ",而禁聚令當晚已生效,當晚與翌日開會根本無大分別,

如果是事前收到風,要趕在政府決定頒布禁聚令前商討對策,希望政府在最後一刻收回成命這又當別論,但這又不是,所以陳淑莊的辯解理由十分牽強,

無疑,禁聚令頒布後,酒吧食肆 " 拉半閘 " 並貼上 " 私人聚會 ", 以為可以繞過禁聚令聚集開會,

問題是雖說是私人聚會,但仍是公眾可進入的地方(為什麼不拉全閘貼上暫停營業字樣?),

如果此法行的通,那受管制的酒吧食肆都可以效法,拉半閘貼上 " 私人聚會 ", 就可以繞過禁聚令的管制照做生意了嗎?

其實一些樓上吧及會所都是會員制,都可稱為私人地方拒絕非會員進入,但如在禁聚令下仍然接待會員一樣受禁聚令管制,枱與枱之間不能少於1.5米距離,接待人數不能多於酒吧食肆可容客量百分之五十,何況是並非會員制的街舖酒吧食肆。

後記 :

陳淑莊參與的聚會有40人之眾,筆者質疑,涉及的酒吧食面積的可容客量是否達80人之多?須知 " 私人聚會 " 性質衹屬有客人包場,酒吧食肆仍是在營業當中,仍有為客人提供食物及飲料,所以仍要受禁聚令的管制,酒吧食肆持牌人及聚集的人士,因涉及違反禁聚令,可被起訴(或發出定額罰款通知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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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

 

巴士的點評 - 想起政客造作 半夜都會扎醒 [ 盧永雄 ]

頭條日報專欄 2020年4月7日

一場疫症,看盡人生百態,看盡虛偽嘴臉,特別是政客的嘴臉。

 

「你哋點對得住啲醫護,(政府)叫我哋stay home(留在家),叫全香港人盡量stay home。你知唔知o依家幾緊湊。你睇意大利點樣,你睇西班牙點樣。我每一晚半夜紥醒,就睇吓外地去到乜嘢地步……我哋呢度爆一個就好大件事。點解今日要咁逼(開會)啫……你畀個理由我,你畀個理由全香港市民?」

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陳淑莊在立法會工務小組三月十八日的會議上,反對開會,講到哽咽,她聲稱怕立法會開會感染疫症,害了醫護。

兩個星期後,香港疫情更緊張,已實施禁聚令,但陳議員在四月二日深夜,竟然和公民黨成員林瑞華等人到酒吧飲酒,四百、五百方呎的酒吧內逼了四十人,沒遵守不多於四人一枱、每枱相隔一點五米的規定。

但陳議員辯稱只是「開會」,因酒吧當時半拉閘,所以酒吧不是「公眾地方」,加上她是議員,開會是執行職務,可以豁免。

在立法會正正經經開會擔心感染疫症,講到哽咽,但夜晚十一時許去酒吧飲酒「開會」,就不擔心染疫,還好意思聲稱議員有豁免。

先不論她是否違反禁聚令犯了法,她這樣做到底對不對得起在病房堅守崗位拼搏的醫護?到底對不對得起堅持宅在家中的市民?政客真的可以隨意到這個地步,講一套,做一套嗎?

本來議員一時性起犯錯,議員也是人,道個歉認個錯就可以了,但當事人拒不承認,還說政府法例不清,這就有點問題了。

當一個普通爸媽也懂得叫子女少出街不要去人逼蒲吧惹疫時,一個議員堅持自己蒲吧正確,就應該嚴肅一點對待,以正視聽了,否則個個子女話自己仍要去蒲吧「開會」,爸媽如何回應?

第一法律問題。政府發了聲明,話半拉閘的酒吧若公眾可以入內,仍然是公眾地方。而立法會並非陳議員所講的「法定團體或政府諮詢機構」,立法會議員因而沒有獲得豁免禁聚令。

由此推論,她及其黨友林瑞華涉嫌違反禁聚令,應該追究,否則就會招來「議員有特權」、「刑不上大夫」之譏了。正正因為陳議員聲稱議員有豁免,更應該追究。

第二政治問題。整件事的陳述,令人懷疑有人講大話。首先,陳議員指她們在開會。到底是飲酒還是開會?其次她指她們「會議」期間,該處所沒營業(指酒吧落了一半閘),所以並非《禁聚規例》指定的「公眾地方」。

到底酒吧當時有無營業?

第三,另一主角林瑞華辯稱「警員來到亦沒有甚麼任何行動,證明我們沒違法」,到底實情是否如此?

由於講大話涉議員操守,反對派議員素來喜愛搞獨立調查,立法會也可以正式調查一下陳議員有無違反操守。順帶一提,若是最正式調查,要宣誓作供,若講大話,是作虛假陳述,是刑事罪行。

第三,防疫問題。這個「酒吧群組」涉違反禁聚令,有染疫風險,為了市民,為了醫護,衛生防護中心應把整個群組追查出來,每人畀一條手帶,要求他們居家隔離十四天。

原因是當日陳議員所講:「呢度爆一個就好大件事。點解今日要咁急開會啫……你畀個理由我,你畀個理由全香港市民?」

有時想起政客的造作,真是半夜都會扎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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