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氣技工侮辱五星旗判社服令 政府上訴後改判監禁20天
東方日報即時新聞  2020年4月24日

沙田大會堂附近一面五星旗於去年9月的示威中遭人拆下,一名冷氣技工事後承認曾踐踏該五星旗,並將它掉進垃圾車再掟入水池。

21歲被告羅敏聰在沙田法院承認侮辱國旗罪後,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認為判刑過輕,並提出上訴,要求對被告判處監禁式刑罰。高院上訴庭今(24日)接納律政司的覆核刑期申請,改判被告監禁20天。

上訴庭判詞指出,就侮辱國旗罪作量刑時,需要考慮相關條文的立法目的及控訴要旨,而終院於1999年在一宗案例中已表明,控罪旨在全面保護五星旗免受侮辱,量刑亦需包括考慮具阻嚇性刑罰。

判詞指法庭必須審視被告人行為對五星旗造成的侮辱程度,把旗燃燒淨盡,不一定比其他行為更具侮辱性。而本案程節十分嚴重,案發時圍觀人數眾多,被告與其他示威者對五星旗作出的行為儼如表演及嬉戲。

上訴庭直指被告的辱旗行徑惡劣,嚴重眨損了五星旗所代表的國家尊嚴。加犯案當天為周日,該處人流眾多,被告夥同多人犯案,且在大眾面前公然多番侮辱五星旗,其行為明顯表達對五星旗輕藐、污衊、鄙視和棄絕,而且鼓勵了其他人。

上訴庭強調,雖然被告有良好背景,但即時監禁仍然是唯一判刑選擇,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犯了原則性錯誤,沒有充分掌握相關案情及各種加刑因素。

上訴庭最終以監禁120天作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認罪獲1/3扣減,加上他已完成了部分社服令,故最終扣減至監禁20天。

上訴庭又表明,毋須就侮辱國旗罪定下量刑指引,因干犯該控罪的形式可以有多種,不能一概而論,典型的加刑及減刑因素都會適用,法庭只需按實際案情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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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國旗罪成的最高刑罰是判監3年及罰款5萬元,但初審裁裁官衹判被告200小時社會服務令,根本不成比例,

無疑,侮辱國旗的行為判刑要視乎行為的嚴重性,但在本案中被告人將國旗從旗桿拆下,聯同其他人踐踏該國旗,並掉進垃圾車再掟入水池,很明顯的是極具侮辱性的行為,

難怪初審裁裁官被上訴庭批評在判刑時犯了原則性錯誤,沒有充分掌握相關案情及各種加刑因素(是否涉及疏忽職守),

一個獲授權可以褫奪市民公權(甚至人身自由) 的司法人員,不是應該充分掌握相關案情及各種加刑因素才作出裁決的嗎?怎能犯上這等低級的錯誤(原則性錯誤),

因為判案原則一旦被 " 誤解 ",對於裁決有莫大影響,令市民對司法人員的公平公正信心大打折扣,原來一宗如此明顯的侮辱國旗罪行可以這樣裁決,

其實近年在初級法庭審結判刑的案件,有不少被上訴庭駁回或改判的例子,上訴比例之多,在港英時代甚為罕見,且多屬初級法庭裁決的案件,為什麼會是這樣?

是初級法庭的司法人員水平下降了嗎?致有如本案中被上訴庭批評 " 在判刑時犯了原則性錯誤,沒有充分掌握相關案情及各種加刑因素 ",

充分掌握相關案情及各種加刑因素,不是司法人員在判刑時所應考慮的嗎?這等在初級法庭審結而被律政司申請上訴的案件,很大比例涉及群眾活動中違法行為罪成的判刑,

如果一個司法人員屢次犯上這樣 " 低級的錯誤 ", 司法機構應關注一下這位司法人員是否仍適宜處理有關的案件,

以免罪成判刑與所犯罪行不成比例,對被告人的阻嚇力不足,更向社會放出一個極壞的訊息,所犯罪行如何嚴重都衹是社會服務令而已,令法治精神受到損害。

 

後記 :

上訴庭最終以監禁120天作量刑起點,改判被告人入獄20天,改判的原因考慮到被告認罪獲1/3扣減,加上他已完成了部分社服令,

上訴庭已說明此案的量刑起點是監禁120天,與初審時200小時社會服務令的判刑相去甚遠,

司法機關是否應檢視相類似輕判社會服務令的案件 ( 原來襲警罪成都衹是判社會服務令), 並發出指引,法庭 " 應按 " 實際案情判決,以免再有判刑與所犯罪行不成比例的情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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