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非法集結囚兩周 上訴庭指「錯到不能再錯」改判監7個月
東方日報即時新聞 2020年11月23日


去年6月12日有市民在金鐘一帶參與反修例集會,期間一名33歲貿易公司董事助理庾家駒,聲稱受現場氣氛影響,而在政總外協助搬鐵馬。


庾家駒今年6月在東區法院承認參與非法集結,被判監14天。律政司同月向裁判官申請覆核刑期遭駁回後,再向上訴庭申請覆核。


法官潘兆初、彭偉昌及潘敏琦今(23日)聽罷雙方陳詞後,認為原審裁判官原則犯錯,判刑明顯過輕,決定改判被告入獄7個月,稍後會以書面判詞解釋理由。


律政司代表今在庭上指出,原審裁判官林子勤在判刑時不應只集中於被告搬鐵馬的動作,而忽略其他聚集人士的行為,又認為被告並非只是途經,而是故意到現場。


而且政府總部具標誌性代表着政府管治,雖然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曾鼓吹或帶領在場人士,但這不會構成輕判的原因。原審裁判官以3星期作量刑起點是未有考慮所有相關因素,不能充分反映案情嚴重性。


法官彭偉昌在聆訊期間,表示同意律政司所指,不能把被告的行為與其他示威者分割,形容原審裁判官做法「錯到不能再錯」。


就被告的律師指,被告只因想觀察環境才走到現場,法官潘敏琦就認為,被告不可能不知道現場正發生甚麼事,他的說法無疑是自欺欺人。


3名法官最終決定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認罪及已服刑完畢酌量扣減,最終刑期為7個月。


報稱商人的被告庾家駒,早前承認於2019年6月12日,在添華道政府總部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案情透露,當日下午,無戴口罩也無任何裝備的被告將鐵馬搬到政總對開,他在去年8月始被捕,警誡下他保持緘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司法人員是法治社會的把關人,是維護社會治安與秩序的最後一度防線,如果這度防線失守,對擾亂社會秩序的違法人士起不了阻嚇作用,整個社會便秩序大亂,


在港獨黑暴肆虐期間,法庭在審訊相關案件時,有不少罪成判刑明顯過輕的案例,而這等案件往往集中在一些初級法庭法官身上,


一些案情嚴重的案件往往被輕判社會服務令,甚至在質疑證人(警員) 口供可靠性的情況下判處被告罪名不成立,

 

這可不是一宗兩宗的個別例子,變相助長了暴徒的有恃無恐,引起社會關注及批評,甚至連退休法官也認為情況不能接受,認為特區司法界著實有迫切改革的需要,


以此案為例,以往有不少同類的案件,原審罪成衹是判社會服務令,上訴覆核刑期成功也衹是改判短期監禁,鮮有如此案般被上訴庭加監7個月之重,


而在此案中,律政司在裁判法院判刑後,曾向裁判官申請覆核刑期但遭駁回,再向上訴庭申請覆核才獲准,


問題是律政司在初級法庭法官申請覆核刑期的理據,基本上與上訴庭申請覆核的理據相同,為何初級法庭不予接納,卻獲上訴庭接納,並推翻原判入獄3星期的裁決,改判被告入獄7個月,更批評原審法官 " 錯到不能再錯 " ,


同一宗案件,為什麼原審裁判官的裁決,與上訴庭3位法官對案件的覆核裁決會有這樣大的差距?


而原審法官林子勤更被上訴庭法官形容做法 " 錯到不能再錯 " ,就司法界而言,這是非常罕見且是很嚴厲的批評,

況且就案情内容而言,是一宗非法集結集體違法事件,可原審法官卻將被告剝離集體違法,衹視為被告的個人行為而予以輕判,更拒絕律政司覆核刑期的申請,


筆者質疑,初審法官拒絕律政司覆核刑期的理據為何?而判案的理據又是什麼?為何會被上訴庭法官批評為 " 錯到不能再錯 ",

司法機構對此應向社會有所交代,以彰顯司法機構近日推行的,對備受社會關注案件的裁決向公眾 " 說明 " , 以增加司法機構的透明度,


一個被上訴法庭批評為 " 錯到不能再錯 " 的法官(是否仍有面目......! ) ,馬道立又是否應考慮把林子勤 " 調升 " 到司法機構,協助刑事案件排期事宜,與何俊堯法官 " 拍住上 " 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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