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下風雲:已成廢紙 死攬作甚
東方日報專欄 2021年2月1日
國家領導人清晰表明,只有愛國者治港,中央對港全面管治權才能有效落實,「愛國者治港」儼然成為「港人治港」的最新註釋。
也難怪中央對港人治港不放心,前年的反修例黑暴將香港攪得周天寒徹,反中亂港勢力遍布特區各階層,由公務員隊伍到政府高層都不例外,證明以港英餘孽為主力的港人治港已成為國家安全的心腹大患。
尤其是中國國力蒸蒸日上,令西方國家坐立不安,美國遏華固然迹近瘋狂,「頭號傍友」英國亦乘機搞小動作。近日的BNO「5+1」移民計劃,明顯違反《中英聯合聲明》,北京即時宣布不再承認BNO作為旅行證件和身份證明,保留採取進一步措施的權利。
由此可見,在今日中美角力的大環境下,香港人再也不能含糊,特別是政府官員、公職人員、公務員、司法人員等等,必須選邊站,要麼對國家絕對忠誠,要麼下堂求去投奔西方,兩者只能擇其一,再想如過去20多年般左右逢源吃兩家茶禮,唔使旨意。
在北京宣布不承認BNO作為旅行證件和身份證明的那一刻起,BNO基本上已同廢紙無異,除非你想揸住BNO移民英國。按道理,公務員既要打政府工,吃政府糧,並要宣誓效忠,便好應該放棄BNO,否則難免惹來雙重效忠的質疑。
偏偏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聶德權在此大是大非的問題上詐傻扮懵,聲稱:「公務員擁有國籍的安排是根據《基本法》及現有規定進行,不應將兩件事混為一談。」言下之意,即是公僕繼續持有BNO並無問題,分分鐘聶局長本人也有一本在家。
走筆至此,大家應該明白,何以國家對香港愈來愈不信任。單是聶局長之流,至今仍不脫洋奴餘孽思想,仍想死攬舊宗主國過去用來敷衍港人、現在用來撈港人油水的BNO,毫無政治敏感度,遑論對國家忠誠,國家領導人怎麼可能放心將香港交到這些人手中?
傳媒人 程萬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NO 成為社會大熱話題,身份由旅遊證件升格為可以入籍英國的捷徑,持有BNO 的公務員便成為眾矢之的,質疑有雙重效忠的問題,
而上文作者指 : " 公務員既要打政府工,吃政府糧,並要宣誓效忠,便好應該放棄BNO,否則難免惹來雙重效忠的質疑 " ,
問題是我們需了解BNO 的歷史才能解決問題 :
" 英國國民(海外)是一種英國國籍。既是英國國民,也是大英國協公民,但此身分不賦予英國居留權。英國國民(海外)於1980年代因香港前途問題而設立,讓香港的英國屬土公民申請,以便他們在香港主權移交以後,繼續與英國保持關係 " ( 轉自維基百科 ).
顯然,BNO 是上世紀的香港自有回歸問題後,英國為安撫香港居民而作出的措施,表面上看是為英國治下的香港居民發的護照(視為英國海外國民) ,但卻沒有居英權,
沒有本國居留權的國民身份無疑是一大笑話,無奈當時的香港人卻被迫接受,否則外遊經商都諸多不便,BNO 便成為港人入境外國,被外國認可的唯一證件,
但内地與台灣始終不承認BNO 的護照身份,入境內地要持回鄉證,入境台灣要持入台證,因為當時兩地都認為香港是中國一部份,自家人在國内來往要用到護照是笑話,
所以在97前,很大部份的香港居民都領有BNO 作為旅遊證件 ( 除非從來沒有外遊需要), 同時亦明白BNO 沒有在英國的居留權,亦沒有奢望可透過BNO 定居英國,
而中英雙方在討論香港回歸時,亦認同BNO 衹屬旅遊證件,在中國不承認雙重國籍下,亦不承認持有BNO 港人的英籍身份,
但持有BNO 的港人,表面上看來被視為英國(海外) 國民,即如所發BNO 亦稱為英國國民(海外) 護照一樣,護照持有人的資料都錄入英國內政部護照署紀錄中,
但現時英國反口,把當時中英雙方協定,視為旅遊證件的BNO 改變了性質,持有人在特定條件下可在英國居留並入籍英國,中國當即反制,不再承認BNO 作為旅遊證件,
但問題是,97前很大部份合資格港人都領有BNO 作為旅遊證件,在回歸後雖遂漸改持特區護照外遊,但似乎都未有意識要註銷在英國內政部護照署紀錄中的英國(海外) 國民的紀錄,仍被視為英國(海外) 國民身份,
在這種情況下,中央如雷厲風行要澄清BNO 港人身份,不承認雙重國籍時,那這些仍持有BNO (雖然可能已過期未續) 的港人,是否需要向英國內政部護照署要求註銷英國(海外) 國民身份呢?
如果是屬公職人員,又持有BNO但未向英國內政部護照署要求註銷(沒有居留權) 英國(海外) 國民身份的話,又是否屬違反雙重國籍,連宣誓效忠都有問題,
無論是公職人員甚至是普通居民,如持有歷史遺留下來的BNO 而沒有註銷的,都會受到困擾甚或影響,
中央就BNO 問題向英國作出反制時,應慎重考慮把 BNO 5+1 移民入籍涉及港人,與仍持有BNO 但沒有註銷(沒有居留權) 英國海外國民身份,沒有參與BNO 5+1 移民入籍的港人妥善處理。
後記 :
如中央反制港人持 BNO 5+1 移民入籍英國計劃,無可避免要修改基本法中香港永久居民的定義,撤銷已入籍英國港人就基本法所保障的權利,
至於如何修改,除不承認雙重國籍下,更可從是否以香港作為長期居留地作為切入點,
如在一年時間内在港居留不滿指定日數,便被視作不屬以香港作為長期居留地,撤銷其永久居民資格,其實在外國,亦有對已入籍或等候入籍人士有類似的限制。
當然,亦要考慮到在內地經商就業,置業結婚或退休養老港人等特殊情況,作出豁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