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士的點評 --- 英國「二流政客」可以當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 [ 盧永雄 ]


頭條日報專欄 2021年2月10日
一份英國的小報的一則不起眼的報道,揭露了香港政治的一個重大缺陷。


英國牛津市的《牛津郵報》最近報道,一個2018年當選為牛津市聖瑪格麗特選區議員辭職的消息,本來毫不起眼,但傳到香港,卻引起了重大注意。因為那個辭職的英國牛津市議員,就是新上任的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夏博義。


用香港人比較容易理解的語言,夏博義曾任的職務,等於香港的區議會議員,是一個英國二流政客。此消息馬上觸發記者的興趣,追查之下,原來夏博義還是英國自由民主黨的黨員。這樣一個英國政客,今年一月競逐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前,急急辭去英國市議員的身份,在選舉時卻完全沒有披露。


事件曝光後,大家好有興趣,為何一個英國二流政客,會落戶香港?
先要講講英國人夏博義如何來港。現年六十八歲的夏博義於一九七六年英國獲得大律師資格,一九九三年跑到香港,成為香港的大律師,二○○六年晉升為資深大律師。按夏博義自述,他首次來港是受到另一資深大狀戴啟思鼓勵,來香港見證回歸及監察人權狀況。


這裏要順帶一講戴啟思。六十七歲的戴啟思,一九八四年從英國來港,那一年剛好是中英簽訂聯合聲明,英國要部署香港回歸之年。翌年戴啟思律加入律政司署出任檢察官,四年後即一九八九年,戴啟思出任助理律政專員,被委以重任,主責起草《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香港回歸前,他曾代表港府出任中英聯合聯絡小組的英方代表的其中一員,亦於一九九一年任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英方代表成員,協助《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於香港的實施。一九九一年底,戴啟思退出政府轉到私人執業。


英國人管治香港一百四十七年沒有訂立人權法,到快將回歸,就草擬人權法,找一個三十六歲的英國年輕人來操刀起草,可見對戴啟思的信任和器重。而戴啟思搞完人權法,就轉投私人執業,還找了一個和他年齡差不多的英國朋友夏博義來港,一起關心香港的人權狀況。


夏博義來港執業後,就在九十年代和戴啟思、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等人,共同成立「香港人權監察」,部署督促回歸後的特區政府要符合人權。而「香港人權監察」被指與美國政府資助的「美國國家民主基金會」(NED)有政治聯繫,自一九九五年起已收取近一千五百萬港元撥款,更資助二○一四年佔中運動。


夏博義曾與李柱銘等人前往歐洲,游說歐盟和英國政要反對《基本法》第23條立法(港區國安法前身)。

 

夏博義在二○一三年亦曾發表《西藏是否具有民族自決權》一文,認為西藏是一個「獨立國家」,應有「民族自決權」,又指中國「入侵」西藏,令西藏人民處於「異族奴役、統治和剝削」之下。夏博義的政見,彰彰明甚,所以如今反對《港區國安法》,也很「正常」了。


夏博義近年有一段時間,離開香港,回祖家英國,不知是否部署退休,並在二○一八年參選牛津市市議員。但去年市議員任期未完,在《港區國安法》制訂前後,就突然回港。


據夏博義在《牛津郵報》自述,新冠疫情改變了他的生活,由於去年英國疫情嚴重令他難以執業,使他趁英國全國封城時,來港處理一宗案件,順道計劃留港數月暫避疫情,但在港期間不少民主派人士被捕,港府又頒佈「惡名昭彰」的《港區國安法》,奪走港人自由,把香港改造為警察國家(Police State),故認為自己留在香港比牛津更有用,應該再次在港定居,為被《港區國安法》拘捕的疑犯進行辯護,他最後留在香港。


夏博義回港的理由,顯然有政治性考量。而他參選大律師公會主席,是由兩個法律界大佬李柱銘和駱應淦共同提名,由於有大佬壓場,根本無人出來競爭,讓他成功當選。

 

不過夏博義的英國政治背景暴露之後,公眾嘩然。一、事涉隱瞞。一個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怎可以隱瞞他的政治背景,特別是外國的政治背景呢?二、位置敏感。

 

香港大律師公會不但是大律師界的專業組織,涉及大狀的專業資格確認,亦由於這個主席身份,他也是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成員之一,能夠決定香港的法官的任命。

 

一個隱瞞身份的英國政客,參與推薦香港的法官、決定香港大律師的執業資格,可謂荒謬之極。事到如今,夏博義應該馬上辭職,否則大律師公會的英國政治聯繫,真是水洗不清。


「巴士的報」是一份網上報紙,讓網民隨時隨地拿着手機或平板電腦可以看到。


www.bastillepost.com


wh.lo@bastillepost.com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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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博義這新任大律師公會主席,剛上任即發表惹火言論,表示要推動港府修訂《港區國安法》,並透過國際線游說外國恢復與香港的司法互助作為政府修訂《國安法》的誘因,


引來國務院港澳辦和中聯辦炮轟,指他質疑全國人大常委會權威,矛頭直指中央,直言 " 夏博義高談闊論的不是法律而是政治 ",斥責他 " 狂妄自大、傲慢無知 ",


這也是的,港區國安法是由人大常委頒布在港實施,特區政府對此並無修訂之權力,夏博義是資深大律師,對此不可能不知,而竟然 " 推動 " 特區政府 " 修訂 " 港區國安法,顯然是政治操作,


更指可透過國際線游說外國恢復與香港的司法互助作為政府修訂(港區) 國安法的誘因,


夏博義把修訂港區國安法綁上外國與特區的司法互助,這根本是不同範疇的事,夏博義竟可混為一談,

 

港區國安法關乎國家安全,外國與特區的司法互助是屬國與國或地區與地區間的協議,根本不同層次,


何況就算簽了協議,對方也有權不放人( 美國會放梁頌恆回港嗎?), 夏博義這是偷换慨念( " 以粒糖换間廠 " ) , 主要是推動 " 修訂(港區) 國安法 ", 其他的語言衹是陪襯而已,


從傳媒報導中,夏博義的履歷經歷,明顯地是一個政治人物多於是法律界人士,看看他在英國報張如何批評港區國安法 " 「惡名昭彰」的《港區國安法》,奪走港人自由,把香港改造為警察國家 " ,


這等語言出自一位受過法律訓練,每事講求證據的法律界人士之口,著實令人驚訝,在並未有相關(國安) 案件進行審結定罪前就作出這樣的批評,以 " 惡名昭彰 " 來形容港區國安法,亦是對特區司法獨立與司法人員專業的踐踏,


大律師公會是社會備受尊崇的法律界人士專團體組織,在涉及相特區法治、司法獨立及司法公義層面,每每發表專業的意見與立場,


但夏博義前此發表有關港區國安法的言論,就超出了法律專業範疇,誠然是政治語言,與他大律師公會主席的身份不符,


雖然其後大律師公會急急發表聲明,指夏博義的言論純屬個人意見,並非公會立場,更指該會 " 不是政治組織,而是一法律專業團體 ", 該會及主席 " 致力以專業態度、正直不阿地履行其職責及宗旨 ",


一個備受社會尊崇與關注的法律界人士專業團體組織,其主席發表涉及法律範疇的言論,可以是 " 個人意見 " 嗎?


這就有如林鄭公開發表的言論,都會被視為特區政府的立場,沒有所謂特首 " 個人意見 ", 夏博義的言論亦一樣,大律師公會及後發聲明為夏博義 " 撲火 " , 表明並非公會立場衹是欲蓋彌彰而已,


如果真的 " 並非是大律師公會立場 " , 夏博義就應以個人名義發表聲明,指言論統屬個人意見,與大律師公會無關,可夏博義並沒有這麼做,


這顯然是大律師公會執委會並不認同夏博義的言論,不願公會被夏博義騎劫捲進政治旋渦當中,而夏博義又不肯收回相關言論,才會有及後的這則聲明,與夏博義撇清關係,


但這並不表示夏博義不會以大律師公會主席的身份,騎劫大律師公會繼續發表惹火言論,今次提夏博義任主席的兩位資深大律師,無疑是把一眾會員 " 賣了 ",


有傳媒訪問其中的一位提名人的資深大狀,卻回應說道 " 不知道 " 夏博義的 " 光榮事跡 ",網友信嗎?


但大律師公會一眾會員卻被害苦了,攤上這樣的一位主席,把好好的一個法律專業團體弄成政治組織,偏離了法律專業範疇 ( 如同教協一樣 ), 在 " 被代表 " 下綁上了戰車,失卻市民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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