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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英國皇室03  

導航Z世代 - 可憐的王子   [ 盧峯 ]
都市日報  2015年5月18日
http://www.metrohk.com.hk/?cmd=detail&categoryID=27&publishDate=2015-05-18

在有點同情英國王儲查理斯王子。這位萬年「太子」從不到5歲開始就是頭號王位繼承人,現在已超過60年,究竟能不能順利繼位仍是未知之數。最近他跟官員的通信被法庭下令公開,由於當中涉及一些公共政策,有傳媒批評他干政,破壞英國王室政治中立的傳統。認真看了那些信件,覺得批評查理斯干政實在是言重了。

先不說他根本沒有權力(不管軟硬權力)影響官員或首相的決定,單看信件的內容,措詞都沒有咄咄逼人或命令式的態度,也不像報章社論或傳媒評論那樣充滿自以為正確的味道。簡單來說,查理斯不過像一個熱心的市民,想社會變得好一點而提出意見而已。把這樣說成是干政實在扯的遠了。

當然,最關鍵的還是查理斯根本無權無勢。對政黨領袖、內閣官員來說,查理斯以至英國王室根本是納稅人養着的象徵人物及公關大使,他們無法影響選民,對官員沒有任何懲處能力,甚至連公開批評的權利及自由也沒有,頂多只能私下發信提一點意見。官員來個回信,appreciate一下他的concern就算,根本不會因王子的發言而有些甚麼特別的動作,說白了,他連干政的可能性也沒有。

其實,查理斯唸書不少,又算是政治人物,關注一下公共事務,提出一些意見是人之常情。若連寫封信進言一下也被駡的體無完膚,要被迫噤聲,那這位王子的處境真可說是比「維園阿伯」也不如。維園阿伯至少還能在城市論壇大吵大鬧一番。

盧峯 (逢周一至周四見報)
任蘋果日報主筆十多年,寫下幾百萬字評論,跑過十次馬拉松,最愛Bowmore18年威士忌,愛聽「任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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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這位為英國王儲查理斯王子抱不平的蘋果日報主筆撰文, 論據令人疑惑, 查理斯王子是頭號王位繼承人, 過往他跟政府官員的部份通信被法庭下令公開, 由於當中涉及一些公共政策, 有傳媒批評他干政, 破壞英國王室政治中立的傳統,

上文作者指查理斯無權無勢 " 根本沒有權力(不管軟硬權力)影響官員或首相的決定 ", " 無法影響選民, 對官員沒有任何懲處能力, 甚至連公開批評的權利及自由也沒有 ", " 連干政的可能性也沒有 ",

筆者對此不敢苟同, 誠然, 查理斯在政府管治架構中無任何職位與權力, 但他在國民心目中具有影響力不容否認, 就如英女皇一樣, 無權無勢卻對國民有極大影響力, 她的言行可透過國民政府管治團隊構成重大壓力, 對於身為傳統精神領袖的身份而言, 對國民影響力之大, 政治中立是必要的, 否則便破壞了君主立憲制度精神, 褫奪了民主選舉產生的政府而成為背後掌控實質管治權的勢力, 查理斯王子身為頭號王位繼承人, 亦應尊重並遵從君主立憲制度精神,

查理斯雖然去信政府官員說的是公共事務, 提出一些意見, 但如果信件外泄, 無疑會對政府構成壓力, 為在野黨製造攻擊機會, 這無疑是會轉化為政治事件, 對執政黨不利, 所以在君主立憲制度精神下, 皇室成員應保持政治中立, 因為無論是第幾位王位繼承人也好, 也有機會成為英國君主的,

上文作者這等 " 查理斯比維園阿伯也不如 " 的論調, 很容易把極具影響力但沒有實權的君主變成背後實質掌權的君主, 民選領導人變成傀儡, 事事以背後君主的 " 意見 " 為依歸, 因為他是獲得君主的 " 祝福 " 而上位的,

對於君主立憲制的國家而言, 無論現任或有機會繼承皇位的人, 在擁有一些歷史遺留下來的龐大財產與君主特權之餘, 就要放棄一些其他的權利, 以保持國家民主制度的運作不受自身地位的影響與干擾,

後記 : 筆者疑惑, 一位民主報的主筆, 不質疑世襲而不民主的皇室成員查理斯干預民選政府的管治, 竟為查理斯抱不平, 力撐查理斯的 " 權利 ", 以乎是患上了思覺失調症候群, 與他在民主報撰文的 " 風格 " 格格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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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

君主立憲制 - 擇錄自維基百科
http://zh.wikipedia.org/wiki/%E5%90%9B%E4%B8%BB%E7%AB%8B%E5%AE%AA%E5%88%B6

君主立憲制(英語:Constitutional monarchy),亦即「有限君主制」,是相對於君主專制的一種國家體制。君主立憲是在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通過立憲,樹立人民主權、限制君主權力、實現事務上的共和主義理想但不採共和政體。可分為二元制君主立憲制、議會制君主立憲制。君主雖然是國家的元首,但君主的權利與產生的方式,會依各個國家的制度而不同;縱使是同一個國家,往往在不同時期,君主的產生方式與權利範圍也各不相同。

概論
國家元首是一位君主(皇帝、國王等等,教皇有時也被看做是一個君主)。與其他國家元首不同的是,通常君主是終身制的,君主的地位從定義上就已經高於國家的其他公民(這是君主與一些其他元首如獨裁者的一個區別,通常獨裁者將自己定義為公民的一員,但出於客觀需要他必須掌權為國家服務),往往君主屬於一個特別的階層(貴族),此外世襲制也往往是君主的一個特點(不過在這一點上也有例外)。

君主立憲制又稱虛君共和,為梁啟超在清朝支持君主立憲制時所造,主要原因是要和當時革命黨支持的共和制競爭公共性: “第五種,虛戴君主之共和政體。英國是也。英人恆自稱為大不列顛合眾王國,或自稱為共和王國。其名稱與美無異,淺人驟聞之,或且訝為不詞。不知英之有王,不過以為裝飾品,無絲毫實權,號為神聖,等於偶像。故論政體者,恆以英編入共和之一種。其後比利時本此意編為成文憲法,歐洲各小邦多效之。故今日歐洲各國,什九皆屬虛戴君主之共和政體也,今省名曰虛君共和制。

歷史
游牧民族的部落首領(歐洲中世紀前的日耳曼人、哥特人、汪達人等,中國北部的匈奴、蒙古人在建立元朝以前等,阿拉伯人在20世紀初)往往是世襲和選舉混合出來的。一般歷史學家認為,君主和君主制度是從這些首領制度中產生的。歐洲游牧民族從羅馬末期民族大遷移到中世紀君主獨裁國家的建立被比較完善地記錄下來了。

世界上最早的君主立憲制國家是英國。早在1215年,約翰王被迫簽署的《大憲章》中,就規定了貴族和教會的權力不受國王的侵犯,國王在徵稅權力方面的限制,以及保障民眾的自由權和財產權等一些內容。這既是君主立憲制的最早起源,也是英國憲法的開端。1688年反對詹姆斯二世的「光榮革命」後,英國議會於1689年通過了《權利法案》,其內容有:未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頒布法律或終止法律的實施,不得徵收和支配賦稅,在和平時期不得招募和維持常備軍;臣民有向國王請願的權利;應定期召開議會,議員由人民自由選舉產生,議員在議會自由發言的權利,國王不得干涉;不得另設宗教法院或特別法院,不得濫用殘酷的刑罰,不得在判決前沒收特定人的財產等等。這樣就確立了議會至上,法院獨立,臣民的權利和自由不被侵犯等幾大基本原則,建立了君主立憲制的政體。

在18世紀和19世紀的歐洲許多國家,發生了許多革命,它們直接推翻或者嚴重動搖了絕對君主制在多國的統治,著名的革命運動有18世紀晚期的法國大革命,19世紀的1830年革命與1848年歐洲革命。

到20世紀初,歐洲所有剩餘的君主(假如不將教皇列入計算)都是立憲的君主。立憲的君主雖然依然是國家的最高領導人,但他們的權利和義務或多或少受到憲法明確地規定。這樣君主的權力多少受到限制,有一些君主的權力被限制到僅僅作為國家的代表,而沒有實際的權力,稱為「虛位元首」——英國、日本、泰國等都是此類例子,但君主依然很受人民愛戴和尊重。今天也依然有一些擁有很大權利(比如組織或解散政府、指揮軍隊)的立憲君主,例如位於中歐的列支敦斯登;雖然這些立憲君主擁有一定特權:如所有的議案要變成法律形式上依然需要國王的核准;王室特權還包括解散議會,訂立條約,宣戰,授勛。但事實上,國王對這些權力的行使通常是依據首相和其他內閣大臣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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