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李波02  

香港銅鑼灣書店案:中英展開外交交鋒
BBC 中文網   2016年 1月 5日
http://www.bbc.com/zhongwen/trad/china/2016/01/160105_hongkong_bookstore_row_british

香港銅鑼灣書店五名股東、店員中最新失蹤的李波確為英國公民,英國外相哈蒙德在北京與中國外長王毅展開外交角力。

星期二(1月5日)開始訪華行程的哈蒙德在與王毅共同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說,李波持有英籍護照,英方已要求香港與中國內地當局協助探查李波的下落與處境。

中方並未證實李波等人正被內地執法人員扣查,但王毅表態稱,李波「首先是中國公民」,警告各方切勿就此案件對中方作出「無謂猜測」。

李波的蔡姓妻子稍早前向香港警方註銷其失蹤人口報案。她在星期二向香港媒體證實,一封據稱為其「報平安傳真」的手寫信函確實出自李波手筆。

在李波失蹤後,蔡女士表示丈夫曾以廣東深圳的電話號碼致電回家,這引起家屬等懷疑他被中國大陸執法人員越境抓捕。

行政長官梁振英表態稱,根據《基本法》,香港以外執法人員無權在港執法,「內地執法人員如果在香港執法,是不能接受,因為這不符合《基本法》。」

中英外交聲明

在哈蒙德發言前,英國外交部發表聲明,證實五名失蹤者當中包括一名英國公民(British Citizen)。據BBC了解,此人正是李波。

香港《明報》稍早前報道,最先失蹤的書店母公司巨流傳媒負責人桂明海,其在英國讀書的女兒以李波持有英國護照為由向英國警方報案,英方正在調查。

哈蒙德在回答BBC記者提問時說:「我在這個下午向王毅外長提到了有關問題,我們尋求獲取任何有關信息,無論是香港還是中國當局所掌握的信息。」

「我們的看法是,《基本法》與《中英聯合聲明》(所訂明的)『一國兩制』制度,意味著要是有人違反香港法律,有關問題必須在香港由香港的司法體系來解決。」

「正如香港行政長官梁振英提醒我們,這正是『一國兩制』的重要部分。我們希望無論李先生身在何方,要是他被起訴任何罪名,這些罪名的審判會在香港進行。」

王毅緊接回應說:「我要向你強調的是,中國中央政府對香港的政策沒有任何的變化,我們將會繼續堅持『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

「你提出的這個個案,我首先要告訴你的是,根據香港《基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他首先是中國公民。」

「在他本人和他的家屬,以及特區政府和中央政府還沒有作出表態之前,我看各方沒有必要做各種各樣的無謂的猜測。」

李波親筆傳真?

蔡女士此前向BBC證實,李波12月31日晚並未按時回家晚膳。據香港媒體報道,蔡女士於元旦日向警方報案。

香港警務處星期一晚間透過電郵告知BBC中文網,蔡女士已經銷案,但「警方會與報案人保持緊密聯繫,並繼續積極跟進案件」。目前李波與另外三名股東店員的失蹤案由港島總區失蹤人口調查組合併調查。

在蔡女士銷案的消息傳出後,台灣中央社駐港記者報道,李波透過傳真向書店員工報平安,並刊發書店員工提供的傳真照片,上面的下款顯示日期為1月3日,並有李波簽署。

傳真說:「我因急需處理有關問題,不能讓外界知道,已採取了自己的方式返回了內地,配合有關方面調查,可能需要一些時間。」

這封傳真要求受函的陳姓店員繼續運營書店,並說:「我目前情況很好,一切正常,書店的事麻煩你多費心了。十分感謝!」

蔡女士星期二下午在寓所外被香港記者追問信函真偽時說:「是真的,那是他的字跡。」

「我覺得他是自願的(到中國內地接受調查),所以我取消了報案。」

香港支聯會主席,民主黨立法會議員何俊仁對BBC中文網說,他認為傳真信函是真的,而當中似乎要為「大陸公安越境抓捕」這個指控作出「洗脫」。

何俊仁說,他認為是拘押李波的人要求他寫下這封傳真,並要求蔡女士向香港警方銷案。

何俊仁說:「不單是香港的傳媒,還有國際的傳媒都非常關注這事情,所以,我覺得,對這次這樣處理這件事情的一些中央的,或者是地方的官員產生了很大的政治壓力。」

屬親北京陣營的新民黨立法會議員兼特區政府行政會議成員葉劉淑儀稍早前對BBC中文網說,她認為李波案有很多疑點,例如李波要是在接受調查狀態下,為何之前能致電回家。

葉劉淑儀說:「手機顯示內地電話號碼不一定等於這個人在內地。現在很多電話卡都有兩個號碼……也有電話騙案,有人拿著內地的電話打來,原來是在印尼的。」

偷渡離港?

李波的傳真聲明傳出後,港府保安事務官員被媒體記者追問這是否意味著香港邊防存有缺失。

此前,港府證實並無李波的出境記錄;蔡女士向香港媒體證實,李波的回鄉證仍在家中,而中國邊防在一般情況下,只接受中國籍香港居民使用回鄉證入境大陸。

署理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星期二確認,香港警方已經向中國大陸執法機關要求協助,但他不能公開調查細節,「因為公開後可能會影響調查進度及結果」。

「至於有報道指失蹤人士是用甚麼方法到達他現時(所在)的地點,這些警方一定會調查。調查時亦會看看有沒有證據涉及一些事情,法律上是否容許。基於證據,按香港法例處理。」

(撰稿:葉靖斯 責編:歐陽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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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波失聯事件本來已由家人銷案, 已告一段落, 但民主媒體及泛民黨團人士仍不斷炒作, 更有報導指李波持有英國護照, 消息指是在外地失蹤的書店股東桂明海在英國讀書的女兒, 以李波持有英國護照為由, 向英國警方報案, 而令人疑惑的是, 桂明海在外地讀書的女兒如何得知李波持有英國護照? 她又憑什麼身份為遠在香港失去聯絡的李波向英國警方報案? 反而身在香港, 李波的太太都未嘗以李波持有英國護照而向駐港英領事館求助, 這事可真離奇,

而英國政府 " 反應敏捷 ", 迅即由訪問中國, 身在北京的英國外相哈蒙德在北京向中國外長王毅查詢, 相信是破了英國外交部辦事效率的紀錄,

哈蒙德指 "《基本法》與《中英聯合聲明》(所訂明的)『一國兩制』制度,意味著要是有人違反香港法律, 有關問題必須在香港由香港的司法體系來解決。", " 我們希望無論李先生身在何方, 要是他被起訴任何罪名,這些罪名的審判會在香港進行。".

王毅回應以 " 根據香港《基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他(李波)首先是中國公民 ", " 在他本人和他的家屬, 以及特區政府和中央政府還沒有作出表態之前, 我看各方沒有必要做各種各樣的無謂的猜測 "

首先, 就算李波持有英國護照, 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以及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的法律解釋, 中國只承認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為旅遊證件, 具中國血統的英國國民(海外)被視為中國公民。這些英國國民(海外)即使從未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或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除非放棄中國國籍, 或獲香港入境事務處批准國籍變更, 否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不能享有英國的領事保護。

而英國樞密院制定的《1986年香港(英國國籍)令》中第4(1)款, 在1987年7月1日及以後英國將推出英國國民(海外)國籍, 而第4(2)款則表示, 憑香港關係而成為英國屬土公民(持有前此發出英國屬土公民護照人士)的成年人及未成年人, 將有權「登記」英國國民(海外)國籍, 而在1997年7月1日前未登記英國國民(海外)國籍, 在1997年7月1日起成為無國籍之原英國屬土公民將根據 《1986年香港(英國國籍)令 第6(1)款》, 自動成為英國海外公民。

英國在《2009年邊界、公民身分及移民法案》條例中, 無其他國籍之英國國民(海外), 2010年1月13日起可登記為英國公民。具中國血統的英國國民(海外)是中國公民, 不符合登記資格。該法適用於少數族裔香港人, 例如尼泊爾裔、巴基斯坦裔、印度裔香港人。

要留意的是中國從未承認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的中國公民(具中國血統人士)享有英國領事保護權, 而英國《2009年邊界、公民身分及移民法案》, 亦清盺指出, 具中國血統的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持有人是中國公民,

而李波持有回鄉證, 是屬中國公民身份, 無論他是否擁有其他何種類型的英國護照, 除非放棄中國國籍, 或獲香港入境事務處批准國籍變更, 否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不能享有英國的領事保護權, 而就李波的背景, 頂多衹能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 BNO ), 不符登記(轉為)為英國公民資格, 因而在中國沒有英國的領事保護權,

哈蒙德指 " 有人違反香港法律, 有關問題必須在香港由香港的司法體系來解決 " 亦是不符事實, 中國公民在特區犯事, 如涉及兩地罪案而在內地被捕的話, 內地有權決定在何處審訊, 輕微的可通過遣送出境交由特區警方調查起訴, 嚴重罪行可由內地直接提出公訴定罪, 張子強案便是很好的例子,

至於王毅 " 提醒 " 哈蒙德 " " 在他本人和他的家屬, 以及特區政府和中央政府還沒有作出表態之前, 我看各方沒有必要做各種各樣的無謂的猜測 ", 先行的是 " 他本人(李波)和他的家屬 " 的意願, 而李波和太太的態度已是很清晰, 不願把事件擴大, 李波太太更於日前到警署銷案, 可民主媒體及一些政治黨團議員還在不斷的炒作, 連英國外交部也來插上一腿, 違反外交慣例, 毋視英國相關法例指 " 中國血統的英國國民(海外)是中國公民 " 的規定, 硬生生的以李波持有英國護照為由, 在外交場合公然干預中國內政, 這究竟是什麼樣的外交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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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

英國國民(海外)- 擇錄自維基百科相關欄目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8%8B%B1%E5%9C%8B%E5%9C%8B%E6%B0%91%EF%BC%88%E6%B5%B7%E5%A4%96%EF%BC%89

英國國民(海外)(英語:British National(Overseas),簡稱BN(O))是一種英國國籍[1],既是英國國民,也是大英國協公民[2],但此身分不賦予任何地區(包括英國及香港)的居留權。英國國民(海外)於1980年代因香港前途問題而設立,讓香港的英國屬土公民申請,以便他們在香港主權移交以後,繼續與英國保持某種關係[3]。

香港的英國屬土公民身份在1997年7月1日失效,有關人士可在1987年起申請登記成為英國國民(海外),登記程序在1997年終止,先後有340多萬香港的英國屬土公民登記。英國國民(海外)終身有效,不會因為取得其他國籍而失效,但不能由子女及後代承繼。所有英國國民(海外)都有權申請英國國民(海外)護照。英國國民(海外)在英國國外可享用英國的領事服務。如果身處沒有英國駐館的地方,則可以用大英國協公民身份使用大英國協國家的領事服務。

而具中國血統的英國國民(海外)不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接受英國領事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以及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的法律解釋,該國只承認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為旅遊證件,具中國血統的英國國民(海外)被視為中國公民。這些英國國民(海外)即使從未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或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除非放棄中國國籍,或獲香港入境事務處批准國籍變更,否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不能享有英國的領事保護。

這法案後來經英國樞密院制定的《1986年香港(英國國籍)令》而生效。當中的第4(1)款確認,在1987年7月1日及以後,英國將推出英國國民(海外)國籍。而第4(2)款則表示,憑香港關係而成為英國屬土公民的成年人及未成年人,將有權「登記」英國國民(海外)國籍。

登記英國國民(海外)國籍是非自動和非強制,有合資格者但從未登記者,包括在1986年7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間在香港出生的未成年永久性中國居民,以及於1997年7月1日香港主權移交前仍未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中國內地移民人士 (持有香港身份證明書者),在1997年7月1日開始已經失去申請資格,並不可以以於英屬香港出生和工作等理由進行英國國民 (海外) 國籍申請。有關登記是自願及有意識進行的,任何強制及自動的程序違反《中英聯合聲明》英國備忘錄第一段所指「有資格保留某種適當地位」的字眼。1997年7月1日前未登記英國國民(海外)國籍,在1997年7月1日起成為無國籍之原英國屬土公民將根據 《1986年香港(英國國籍)令 第6(1)款》,自動成為英國海外公民。

英國屬土公民填妥表格,經英國內政大臣登記及批准後成為英國國民(海外),1997年12月31日後截止新登記。

無其他國籍之英國國民(海外)登記成為英國公民英國通過《2009年邊界、公民身分及移民法案》,無其他國籍之英國國民(海外),2010年1月13日起可登記為英國公民]。具中國血統的英國國民(海外)是中國公民,不符合登記資格。該法適用於少數族裔香港人,例如尼泊爾裔、巴基斯坦裔、印度裔香港人。

對香港居留權的影響如果英國國民(海外)並非中國公民,此人停止以香港為通常居住地後,連續36個月或以上不在香港,將喪失香港居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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