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法官示範了最低標準   [ 屈穎妍 ]
堅料網  2016年2月28日 
http://kinliu.hk/review/expert/1442911371/14256-9ea5a76402e02400a4c2ef59144d5051

小時候看得包青天故事太多,總以為官都像包拯一樣是星宿下凡,鐵面無私,日審陽,夜判陰。

長大發現法官都是紅鬚綠眼、頭頂假髮,跟世人活在不同時空,以不同語言解讀難明法例,一介草民,只會聽從,不敢反駁。

最近醒覺,法官原來也是人,他們一樣有老師、同學、朋友、長輩、師兄弟姐妹、師傅、師母……跟我們翻一樣的報紙、看一樣的電視、上一樣的網,然後演化出不一樣的立場和想法。於是,手上那本律法如何演繹、怎樣解讀,愈來愈因人而異了。

譬如,有法官覺得扑頭行為會對受害人大腦造成極大傷害,故2000年上訴庭一宗裁決中,為扑頭刧案定立了特別的量刑指引,就是不少於八年的監禁刑罰。

但換了一個場合,換上一件勇武外套,同一塊磚頭,扑在警員頭上,就成了崇高理想、浪漫革命,連最基本還押監房的滋味都不用捱,付一千幾百保釋金又可以繼續逍遙作亂去。

最近的幾回社會服務令、幾幕保釋外出,如同利刄插進民心,殺死我們心中一直相信的法治,今日才發現法治的真正含意,原來是「法官治港」。

雖然,大律師公會警告公眾不該公開批評法官,法律界人士不斷強調業界仍然專業,但市民開始疑惑,至高無上、操生殺大權的判官,畢竟是凡人,他們的手起刀落,又由誰監察?

法院尖頂上那蒙眼女神,只是雕像一個,人非草木,當法官與律師原來是同學,當裁判官與辯護律師原來是師徒,這眼,還蒙得緊嗎?

事實擺在眼前,幾十年來香港的法律人才幾乎都源於香港大學,外地唸法律回來的要重新考試才能執業,不易打入本土圈子。保護主義讓司法界成了一個很小很窄的校友樂園,籐瓜相連的複雜關係網,其實我們一直明白,只是一直相信,他們都是專業的。

這陣子看新聞,再看不見專業,倒是滿眼寃情。海事處有個職員在南丫海難調查作供時撒了一個謊,沒說出船上無兒童救生衣,一句話,被判入獄15個月。前幾天有個中年漢違反限奶令帶超額的奶粉出境,也要坐牢6個月。這些案子本來未必寃,只是對比幾年來逍遙法外的政客、做義工的暴徒,這些沒政治光環的犯罪者,怎看都是不值。

當法官示範了最低標準,暴力攻擊立法機構都只是做做社會服務、向警察擲石飛矛都可以迅速保釋,於是,對其他犯罪者來說,坐一天牢都是寃。

到底這世上還有什麼案子值得判刑?如果格外開恩是以後的量刑標準,不如索性把監獄通通關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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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日前撰文認為司法人員是否應申報個人的政治聯繫, 屈穎妍這篇撰文更帶出另一個問題 " 當法官與辯護律師原來是同學, 當裁判官與辯護律師原來是師徒 " , " 幾十年來香港的法律人才幾乎都源於香港大學 ", " 司法界成了一個很小很窄的校友樂園, 籐瓜相連的複雜關係網 ",當辯護律師是審案法官的 " 師傅 " 甚至 " 師公 ", 當審案法官衹是暫委法官, 而資格與資歷比辯護律師低了一大截, 當初級法庭的被告人代表律師是(義務)超級大狀( 這可是泛民黨團人士支援自己友的 " 福利 " ),

在公堂上師徒甚至師公與徒孫對壘, 你教法官如何是好? 面對辯護律師資格與資歷比自己高出一大截的, 這 " 背後的眼晴 " 就夠裁判官感到壓力的了, 何況就算證據充份, 但在法律程序上的爭議, 都有機會讓被告人脫罪( 這可是超級大狀的強項 ),

本來初級法庭審訊的都是簡易輕微的案件, 非法擺賣, 非法泊車, 隨地吐痰等案件, 在第一次提堂時如果被告認罪便 " 大家好做 ", 即時判罰結案了事, 否則便押後審理, 記得在港英時代的初級法庭, 就鬧出這樣的一個笑話,

裁判官在審案當中, 為節省時間, 將多宗同類案件(小販非法擺賣)一併審理, 各案被告人在點名宣讀控罪後一字排開, 法官在詢問被告人" 認不認罪 " 後(絕大部份小販都在免麻煩下認罪), 還未宣佈判刑, 部份被告人已 " 雞飛狗走 " 爭著離去, 裁判官疑惑下, 召回被告人, 查詢原因, 被告人回應以這等控罪憑 " 經驗 " 頂多衹罰一百幾十, 為節省時間回去 " 開檔搵食 ", 便爭先到法庭繳費處繳交罰款, 以免人多繳費 " 有排排隊 ", 阻住開檔, 當真令人啼笑皆非,

可見司法機構對初級法庭的定位不高, 資源投入不多, 對裁判官的要求亦不若中級及高級法庭的嚴格, 所以才有 " 暫委法官 " 的出現, 這等 " 暫委法官 " 一旦面對超級大狀的辯護律師, 論資歷及氣勢已被壓了下去, 而在初級法庭提出檢控的主控官, 無論是屬警方或律政司, 都甚少以大狀級的主控官擔任, 這就造成檢控, 辯護, 審訊三方的強弱懸殊, 令案件有出乎意外的裁決,

這種情況大都是在法律觀點或法律程序上的爭議讓被告脫罪, 但令人擔憂的卻是部份案件法官行使 " 酌情權 " 在保釋, 判刑上過份的 " 寬鬆 " 令人疑惑, 在審訊期間部份法官對執法人員在庭上提出證據及證供的 " 質疑 " , 令人有法官對執法人員欠缺信任的感覺, 這在過去多宗涉及違法佔中的案件上就反映出來, 令市民對司法人員的公正感到疑惑, 對法治精神失卻信心, 要令市民對司法人員, 對法治精神回復信心, 司法人員的利益申報是有必要推行, 這不涉干預司法公正, 反令市民對司法人員的公平公正回復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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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

檢討投訴法官機制設框架
東方日報  2014年2月19日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40219/00176_018.html

【本報訊】早前有團體質疑本港法官判案不時出錯甚至偏頗,以及在聆訊時無理責罵與訟人或其律師等,但公眾難以監察,形同「司法獨大」、「法官治港」。司法機構決定成立內部小組檢討現行法官投訴機制,但同時表明任何針對法官行為的調查及審議機制,必須並僅限於由法官組成,令人質疑法官「自己查自己」。

司法機構昨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死撐現行的投訴法官機制,自○三年公布以來運作大致暢順,但文件未有提及該機制至今處理過多少宗投訴。

文件續說,考慮到該機制已運作一段時間,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已成立一內部工作小組進行檢討,以便找出可改善之處,檢討方向有三方面,包括是否應繼續只由法院領導處理法官投訴,在調查方面是否仍有改善之處;在不妨礙司法工作妥善執行的情況下,可否進一步提高機制透明度,包括公布已接獲及處理投訴的統計資料;以及是否需要有更多行政支援。

不過,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同時為今次檢討開列三大前提,為檢討設下框架,第一是必須充分考慮保障司法獨立,由司法機制自行處理法官投訴;第二是充分考慮三權分立,即司法機制處理法官投訴時不應受到政府或立法會干預,以免令過程變得政治化;第三是任何處理針對法官行為的調查及審議機制,必須由法官組成,亦僅限於由法官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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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當日之評論 : 香港司法機構的制度與司法人員的素質

司法機構決定成立內部小組檢討現行法官投訴機制, 但同時表明任何針對法官行為的調查及審議機制, 必須並僅限於由法官組成,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同時為今次檢討開列三大前提, 為檢討設下框架 :

第一是必須充分考慮保障司法獨立, 由司法機制自行處理法官投訴;
第二是充分考慮三權分立, 即司法機制處理法官投訴時不應受到政府或立法會干預, 以免令過程變得政治化;
第三是任何處理針對法官行為的調查及審議機制, 必須由法官組成, 亦僅限於由法官組成。

檢討方向有三方面, 包括是否應繼續只由法院領導處理法官投訴, 在調查方面是否仍有改善之處;在不妨礙司法工作妥善執行的情況下, 可否進一步提高機制透明度, 包括公布已接獲及處理投訴的統計資料;以及是否需要有更多行政支援。

法官投訴機制究竟成效如何? 有多少投訴個案? 到現時為止, 都欠缺透明度, 不過, 投訴法官似乎並非普羅大眾所能做的事, 第一, 就算一介平民百姓, 都不可能知悉法官判案那裡出錯, 衹有在上訴到上級法庭, 由上級法庭指出初審法官判案出錯才能知悉, 至於指法官偏頗, 亦衹是感性的批判, 難以作準, 唯有負責案件的律師, 才會留意到法官判案理據出錯, 提出上訴, 但這不同於投訴法官, 這是兩碼子事,

而法律界人士又是否會就法官判錯案啟動投訴法官機制呢? 筆者不存幻想, 要知道法律界與司法界一脈相承, 大家都是從大學法律專業出來的師兄弟, 不少法官都是從法律界轉到司法界, 有這樣密切的關係, 是否會輕易啟動投訴法官機制令人疑惑, 當然, 亦有資深的超級大狀質疑初級法庭法官的裁決, 在法例上有觀點或程序上的錯誤提出上訴(資深超級大狀在初級法庭打官司, 真牛! 法官可能是他的徒孫也說不定), 但這不是投訴, 而是機制,

司法機構成立內部小組檢討現行法官投訴機制, 根本是做秀成份居多, 試問處理針對法官行為的調查及審議機制, 必須由法官組成, 自己人查自己人, 就連邀請海外法官加入也不願鬆口, 如何能令市民有信心這法官投訴機制能否公平公正(未知能否公開)的處理對法官的投訴成疑,

就算投訴成立這又如何, 由於法官是終身職, 如何處理屢屢犯錯的司法人員就成為公眾的焦點, 但司法機構並未就此作出交代, 有調查無處理, 那檢討來幹啥? 其實投訴法官機制檢不檢討也罷, 根本投訴法官的事件不會太多, 普通市民根本不懂得如何去投訴, 他日上庭面對的可能是同一法官, 法律界人士又是否會自找麻煩去投訴,

筆者關注的反而是司法機構的制度構與司法人員的素質問題, 自回歸以來, 在初級法庭審理的案件, 有不少個案, 辯方以違反基本法作辯護理由, 而法官亦可就自己理解的基本法去判案, 問題是基本法屬於小憲法, 由初級法庭法官去解讀是否恰當, 但現時的機制就是這樣, 由初級法庭法官到終審庭法官, 都可以就辯方提出涉及是否違反基本法條文的辯護作出裁決, 這合理嗎?

以去年尾居港七年才可申綜援案件, 終院推翻原訟庭及止訴庭法官的裁決為例, 案件經歷了二級高等法院, 到了終審庭才被裁定政府違憲, 顯示原訟庭及止訴庭法官對基本法相關條文的解讀有所偏差, 這樣資深的高等法院法官都對理解基本法出問題, 就令人難以想像初級法庭法官如何有能力與水平去就違反基本法的辯護作出裁決, 這就有如初級法庭法官可以解釋大憲章一樣可笑,

而另一個司法人員的素質問題, 亦以去年尾居港七年才可申綜援案件, 終院推翻原訟庭及止訴庭法官的裁決, 終院法官解釋了涉及案件爭議中, 基本法相關的條款, 裁決政府敗訴, 問題是為什麼這案在兩級高等法院的裁決, 未能與終審庭一致, 是否兩級高等法院未能正確解讀基本法相關法例條文就作出裁決? 如果經兩級高等法院的裁決, 到了終院推才被推翻, 那又是否會削弱社會對司法機構的信心,

對於被終院推翻的案件, 司法機構是否會跟進, 是否判案法官的錯失? 如何去補救? 抑或是各級法院法官有自己對基本法的解讀是正常的, 要到終院才被糾正, 甚或要到人大才一槌定音, 這樣反覆的司法審判, 可以給市民有信心嗎?

至於司法人員是否都剛正不阿公正嚴明呢? 筆者推薦網友看一本由曾任殖民地時代首席裁判司崔志英大律師所著的 " 剛正不阿 ", 書中揭露了不少殖民地時代司法機構的 " 事跡 ", 這書由明報出版社出版, 書號 ISBN 962-973-432-X, 可惜經已絕版, 或許在康文署公共圖書館仍可以找到, 至於書中揭露的 " 情況 ", 回歸後是否仍有發生呢? 似乎沒有人可以給出答案.

29崔志英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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