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健超襲警拒捕判囚5周 准保等候上訴
香港星島日報即時新聞   2016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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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黨成員曾健超於上周四,被裁定一項襲警及兩項拒捕罪罪名成立,今午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囚5星期,即時監禁。有公眾感到非常不滿,在庭上大叫「有冇搞錯」。

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指本案控罪為例外罪行,即不能判以緩刑。羅官斥被告襲警行為絕不輕微,對於無辜及素未謀面的警員淋潑液體,是挑釁及侮辱警方的行為,與一般襲警案不同。

羅官指本案沒有任何減刑因素,被告沒有悔意。雖然被告積極參與社會事務,為其前途可能受影響感到可惜,但仍不足構成減刑因素。故將三罪共判囚5星期,即時監禁。

羅官判刑時斥,辯方求情時曾表示因不滿警方濫權,但羅官認為被告行為同樣拋開克制,「聽起上嚟有啲諷刺」,辯方說法難以站得住腳。

而被告的拒捕行為是非單一,並且連續,及相信被告有使用相當程度的武力。但羅官同意被告原意是想擺脫警方掙扎,並非存心傷害警員,而警員亦能即時返回工作崗位。

辯方有保釋等候上訴申請,獲裁判官接納。羅官指刑期不算長,故讓被告保釋等候。曾健超獲准以原有的300元保釋外出,需於14天內提交上訴通知書。

羅官宣布散庭時,公眾大感不滿,在庭內大叫「狗官」、「香港司法已死」、「無天理」等。

法庭記者:凌沛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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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黨成員曾健超案, 辯方律師糾纏在媒體新聞片是否經過刪改, 但媒體顯示曾健超向警員淋潑液體的片段一氣呵成, 看不出有經過刪改的痕跡, 雖然在距離較遠及時在夜間關係, 但仍清晰可見向警員淋潑液體人士面貌身型衣著與曾健超被捕時吻合, 相信連牛頭角順嫂也認為向警員淋潑液體是屬曾健超,

淋潑液體無疑是向警員作出挑釁及侮辱性行為, 雖未有肢體接觸, 但亦構成法律上的襲警, 而法官亦以此作為判刑重點,

辯方求情時曾表示 " 因不滿警方濫權 " 作為求情理由, 但法官認為被告行為同樣拋開克制, 說法難以站得住腳,

誠然, 指 " 警方濫權 " 純屬個人觀感, 特區亦有機制讓不滿的人士作出投訴及啟動法律程序追究責任, 讓機制及法庭決定警方是否濫權, 但如果自行 " 解決 " 而致觸犯法紀的話, 在法治社會誠屬不能接受, 

其實筆者亦疑惑, 過去在佔中或旺角暴亂中, 被帶上法庭的被告人往往 " 找到 " 視頻片段作為辯護依據, 但控方及法庭似乎從未質疑這等視頻片段的來歷及是否有經過刪改, 但在這宗案件中, 辯方卻質疑這等視頻片段的來歷及是否有經過刪改, 那是否往後如在佔中或旺角暴亂中, 被帶上法庭的被告人 " 找到 " 視頻片段作為辯護依據, 都要經過驗證才能作為呈上法庭的證物?

至於在庭內聽審的人士對判刑不滿, 在法官宣布退庭時在庭內喧嘩, 指責法官為 " 狗官 "(法庭內衹有一名法官主審, 顯然是衝著法官而來 ), 更大叫 " 香港司法已死 " 、" 無天理 " 等, 反映出司法莊嚴及權威受到挑戰, 如果司法部門對這些人士寬容的話, 司法莊嚴及權威蕩然無存, 還有誰會尊重法官, 尊重法治精神,

連社團人士也曉得警察及法官衹是執行法律, 是職責上的責任, 無關個人立場及恩怨, 如果把矛頭指向警察及法官誠屬不智及不公平, 所以就算被警察拘捕, 被法官判刑, 都不會對拘捕他的警察及判刑的法官, 作出針對性的仇視甚或報復的行為,

但曾健昭卻對警察作出侮辱性的行為, 而支持曾健超, 在法庭內聽審的人士同樣把怒氣發洩在法官身上, 破壞了這遊戲規則, 曾健超被判罪名成立並入獄誠然是罪有應得, 而支持曾健超, 在法庭內聽審的人士把怒氣發洩在法官身上更屬不能接受, 不被法官判以藐視法庭罪是法官的寬容及他們的幸運, 但如果下次(上訴聆訊時)再有同類事件發生, 面對其他主審法官是否再會這麼幸運就難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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