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周庭02  

周庭選舉呈請「慘勝」
星島日報 2019年9月3日
http://std.stheadline.com/daily/article/detail/2057177/%E6%97%A5%E5%A0%B1-%E6%B8%AF%E8%81%9E-%E5%91%A8%E5%BA%AD%E9%81%B8%E8%88%89%E5%91%88%E8%AB%8B-%E6%85%98%E5%8B%9D

(星島日報報道)香港眾志常委周庭去年報名參加立法會港島區補選,被選舉主任撤銷資格,高等法院昨日裁定周庭的選舉呈請勝訴,區諾軒的當選則並不妥當,意味區的當選資格無效。法官周家明的書面判詞指選舉主任沒有給予周庭辯解機會就直接DQ她,是違反自然公義及反映程序不公。不過,法庭認可選舉主任有DQ參選者的權力,周庭形容自己只是「慘勝」。政府表示會研究判詞,並徵詢法律意見,考慮如何跟進。今次裁決會在相關人士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期屆滿即本月二十日之前暫緩生效。

選舉呈請申請人為周庭,答辯人為時任選舉主任鄧如欣,以及去年在立法會港島區補選中勝出的區諾軒。

法官周家明在判詞中指出,周庭身為以「民主自決」作最高綱領的政黨「香港眾志」創始人及前常委,時任選舉主任鄧如欣根據周庭的背景及傳媒報道,而一口咬定周庭不會擁護《基本法》並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沒有給予合理機會讓周庭解釋她是否真心真意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便取消其參選資格,這做法違反自然公義及程序公正。

周家明表明,選舉主任理應在當時給予周庭機會,進行駁論及說服選舉主任批出其參選資格,不必急於取消周庭的參選資格。周官批評選舉主任的行為屬「實質上不當」(Material Irregularity),下令選舉主任需付三分之二的訟費。

周家明又指,《基本法》列明香港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周庭身為香港永久居民應享有《基本法》第二十六條所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亦能享有《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二十一條所保障,應有權利參與政事並在選舉中投票及參選。

周庭在庭外回應記者提問時形容勝訴為「慘勝」,她說法庭雖裁定選舉主任嚴重違規,但重新確立選舉主任有權判斷參選人政治主張進而DQ,任何提出「獨立」或「自決」的候選人仍難以獲得參選資格。

政府發言人表示,原訟法庭裁定由於選舉主任並未給予呈請人機會就其意向作出解釋,成為今次補選欠妥之處的關鍵性,政府會研究判詞,及徵詢法律意見,以考慮如何跟進。政府注意到,原訟法庭裁決再次確認參選人須於提名表格內示明擁護《基本法》及保證效忠香港特區聲明的規定,是對獲提名和參選的實質法定規定和先決條件,並確認選舉主任在公共選舉中有權力就參選人於提名表格內所作聲明是否真誠而決定有關提名是否有效。
根據《立法會條例》,今次裁定會在有關人士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的限期屆滿之前 (即九月二十日前) 暫緩生效。如有人針對裁定向終審法院上訴,則在終院裁定受質疑的當選人並非妥為選出,且裁定沒有另一人是妥為選出時,選管會須按照相關法例安排補選。
政府相信選管會會留意相關司法程序最新情況,在有需要時會安排立法會補選。案件編號:高院憲法及行政訴訟八〇四——二〇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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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庭的選舉呈請雖則勝訴, 但法庭卻確認了選舉主任有權判斷參選人的政治主張進而取消其參選資格, 今次周庭的勝訴, 衹不過是選舉主任程序上的失誤, 沒有給予合理機會讓周庭解釋她是否真心真意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

其實選舉主任取消周庭的參選資格, 已掌握了周庭過往的言行資料紀錄, 從而判斷周庭不可能擁護《基本法》並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才會行使職權取消周庭的參選資格, 嚴格來說, 周庭過往鼓吹的 " 獨立 " 或 " 自決 " 言行已普遍在社會流傳, 無法抵賴, 就算給予周庭合理機會去解釋, 亦無法推翻選舉主任的決定,

猶其法庭裁決再次確認參選人 " 須於提名表格內聲明擁護《基本法》及保證效忠香港特區的規定, 是對獲提名和參選的實質法定規定和先決條件, 並確認選舉主任在公共選舉中有權就參選人於提名表格內所作聲明是否真誠而決定有關提名是否有效 "

這就有如一度緊箍咒, 把參選人過往的言行綁上參選資格, 參選人前此如曾涉及 " 獨立 " 或 " 自決 " 的言行, 根本無法抵賴及收回, 再加上參選人須於提名表格內聲明擁護《基本法》及保證效忠香港特區的規定,

選舉主任對比參照了參選人以往的言行, 參選人一旦簽署就會被選舉主任質疑參選人聲明的真確性, 是否真誠的擁護《基本法》並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選舉沒有 " 洗底 " 這回事, 亦沒有 " 時效性 ", 在選舉主任掌握了參選人以往言行的實質資料證據下, 參選人被取消參選資格是必然的事,

其實就周庭的個案, 選舉主任取消周庭參選資格的同時, 已詳細列明取取消周庭參選資格的原因, 衹不過是沒有給予周庭合理機會去解釋而已, 就算周庭再次參選, 選舉主任亦可根據掌握的資料證據再次取消周庭的參選資格, 不過就會給予周庭合理機會去解釋,

至於周庭的解釋是否能令選舉主任信服她會 " 真誠的擁護《基本法》並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 而不再取消她的參選資格, 這就視乎周庭的在上次被取消參選資格後的言行, 選舉主任是否有新的資料證據證明她 " 並非 " 真誠的擁護《基本法》並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似乎這等資料證據俯拾皆是, 對周庭再次參選有著非常負面的影響,

周庭的選舉呈請雖則勝訴, 但卻帶來該次的補選被法庭宣布無效, 當日補選勝出的區諾軒亦無形中被取消議員資格, 這對反對派而言, 比諸周庭的選舉呈請勝訴帶來更大的不明朗因素,

首先是法庭確認 " 選舉主任在公共選舉中有權力就參選人於提名表格內所作聲明是否真誠而決定有關提名是否有效 " , 把反對派黨團人士以及某些法律界人士, 對選舉主任是否有權取消參選人參選資格的質疑, 讓法庭一槌定音, 這就有如代選舉事務處作出司法覆核, 確認了選舉主任取消參選人參選資格的權力, 對一路以來曾鼓吹或參與 " 獨立 " 或 " 自決 " 的言論或行為的反對派參選人極為不利,

而由此引發出的連鎖效應, 給反對派在議會的關鍵議席帶來不明朗因素, 區諾軒被取消的議席, 如在補選中被建制派取得, 在此消彼長下, 反對派在議會就失去否決議案相對比重要的兩票,

如再有反對派議員失卻議席,例如與周庭同樣被取消參選資格,而由反對派黨團人士勝出的選舉議席,或是觸犯可被監禁超過四星期的罪行而被立法會通過撤消議席 ) 的話, 反對派黨團議員在議會就會失去否決重要議案的權力, 到時如果政府再推出23條的話, 反對派黨團議員衹能拖延而無法否決, 最終都會獲立法會通過, 對那些在議會內外曾鼓吹煽動甚至支持參與 " 獨立 " 或 " 自決 " 行動的反對人士嘛.............!

這一切一切, 反對派人士都要多得周庭的選舉呈請, 給特區政治帶來新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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