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婦與女生暴動罪脫罪 律政司上訴要求澄清原審法律觀點
港人港地 2020年9月21日
早前一對名為38歲湯偉雄及41歲杜依蘭的夫婦,及一名16歲中五女生李宛叡,涉嫌去年7月28日參與上環示威干犯暴動罪。3人於7月底獲區域法院裁定暴動罪及交替的非法集結罪脫罪。
為代表被告的資深大律師潘熙表示,律政司已向上訴庭尋求法律指引,要求法庭澄清暴動罪的法律觀點,但結果不會影響3人的無罪裁決。
律政司在上訴中提出,普通法中「共同犯罪」元素適用於非身處案發現場的共犯,是否身處犯罪現場,都不能被排除有份參與犯罪,有關原則並沒有排除非法集結罪和暴動罪。
但原審法官裁定,被告須身處現場並和其他暴動人士集結在一起才能被定罪。
故此律政司提出,如果在示威暴動中負責把風的人,接應車手,或武器提供者等,將會被排除在檢控範圍以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暴動認罪 侍應保安監4年 17歲學生囚3年4個月
東方日報 2020年9月25日
去年七月十四日反修訂《逃犯條例》遊行結束後,警方與示威者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爆發衝突,兩名便衣警在商場內遭示威者圍毆及用雨傘襲擊,其中一名便衣警受襲後左眼眶骨折及鼻骨傾斜,視力受損出現重影。
三名涉案男子早前在區院分別承認共兩項暴動罪,其中各自承認兩項暴動罪的成年被告昨天各判監禁四年,而承認一項暴動罪的十七歲被告則判監三年四個月。法官重申法庭絕不容忍使用暴力,判處監禁等阻嚇性刑罰無可避免。
三名被告依次是侍應梁柏添(廿四歲)、保安員龔志遠(五十一歲)及中五學生李文謙(十七歲)。
三人承認於去年七月十四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一期三樓三九八號舖外與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梁及龔另承認於同日在該商場三八三號舖外參與暴動。梁及龔各判監四年,李則判監三年四個月。
法官胡雅文表示,和平集會及言論自由受到憲法保障,但有關自由並非絕對,示威者一旦逾越界線使用暴力或威嚇使用暴力,便需受法律制裁,否則社會恐陷入無政府狀態
行徑野蠻殘忍 處失控狀態。
胡官指本案的暴力程度顯而易見,閉路電視片段顯示,示威者當時包圍着兩名警員,對警員使用的暴力野蠻殘忍,現場處於失控狀態,法庭就此因素須給予比重。
辯方雖指被告是受現場氣氛影響,一時失去判斷加入暴力行為,但胡官翻看閉路電視片段後,認為當日示威有一定程度的組織,因事前已有示威者組成人鏈傳遞口罩等物資,首被告積極參與相關工作;次被告接過口罩後隨即戴上遮掩容貌;第三被告到場時更預先戴上口罩及攜有裝備。
另一遇襲警 幸獲記者擋格
胡官表示,受襲警員張歷恆(卅一歲)的傷勢非常嚴重,其左眼眼眶骨折及鼻骨傾斜,現只能做文職工作,日後不能駕駛。
另一警員郭兆恒猶幸獲在場記者幫手阻擋,傷勢不及張歷恆般嚴重。示威者針對警員施襲,對事主造成的身體傷害難以評估,其職業生涯大受打擊,加重了案件的嚴重性。
胡官強調,被告的個人背景及年齡等因素只佔很小比重,即使第三被告只是學生,報告亦指他適合判入教導所,但當日他是眾被告中最暴力的,基於公眾利益,法庭不得不將他判監以反映案件嚴重性。
但胡官指出,法庭不會切割看待被告在案中的個別參與,反而會考慮事件的整體暴力程度量刑。
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訛騙組總督察馮培基,庭外表示歡迎法庭判決,重申警方尊重市民的集會權利,但若出現非法集會或訴諸暴力等的行為,警方一定嚴正執法。
案件編號:DCCC 913/2019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兩宗案件被告人都涉及暴動罪,一宗被判無罪,一宗被判有罪,
無罪裁決的一宗,在法庭裁作出決後,律政司向上訴庭尋求法律指引,要求法庭澄清暴動罪的法律觀點,指出普通法中「共同犯罪」元素適用於非身處案發現場的共犯, " 是否身處犯罪現場,都不能被排除有份參與犯罪 ",
而該案原審法官裁定,被告須身處現場並和其他暴動人士集結在一起才能被定罪的話,那在示威暴動中,負責把風以及接應車手或武器提供者,將會 " 被排除 " 在檢控範圍以外,
這也是的,如果 " 共同犯罪 " 不適用於非身處案發現場的共犯的話,那買兇殺人的主謀並無出現在案發現場,是否又排除於檢控範圍之外呢?亦難怪律政司要就此重要法律觀點向上訴庭尋求法律指引了,
至於有罪裁決的一宗,法官的判詞指 " 法庭不會切割看待被告在案中的個別參與,反而會考慮事件的整體暴力程度量刑 " ,
法官指出 " 事前已有示威者組成人鏈傳遞口罩等物資,而首被告積極參與相關工作,次被告接過口罩後隨即戴上遮掩容貌,第三被告到場時更預先戴上口罩及攜有裝備 ",
這顯然已符合 " 共同犯罪 " 元素,及後三人更聯同其他在逃人士暴力襲擊警員,所以法官量刑明言是會考慮事件的整體暴力程度,
這宗案件的裁決,從根本上澄清了 " 共同犯罪 " 的原素, 三人暴動罪成非因他們個別襲擊警員的行為,而是在襲擊警員前已集結在一起破壞社會秩序,更抗拒警員合法的拘捕,並集體暴力襲擊警員,這足以構成暴動行為,
兩宗察件都涉及暴動罪名,但裁決卻南轅北轍,重要的關鍵在於暴動控罪中 " 共同犯罪 " 的元素,律政司向上訴庭尋求法律指引可以理解,
否則日後對涉及相關元素的控罪(不止是暴動罪) 提上法庭產生不明朗因素,令致律政司的檢控工作無所適從。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