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士的點評 --- 三問英國 為何有資格講良知? [ 盧永雄 ]
頭條日報專欄 2021年1月22日
香港律政司打算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David Perry,作為黎智英非法集會案的主控官。但英國政客發功,外相藍韜文說無法理解「有良知」及一流的法律人員,為何會答應受聘來港打黎智英的官司,這樣只會讓人覺得是「唯利是圖」,前外相聶偉敬亦表示,大律師雖有「不能拒絕案件原則」,但出於「良知」,可以視這原則不適用於海外案件。
英國政客如此干預香港的司法,令人側目。英國政客以良知作標準,扭曲法律原則,其實與戴耀廷以所謂公義作標準的「違法達義」,同出一轍。
英國以良知作標準,阻礙御用大狀來港打官司,若黎智英卻可以聘請英國大狀代表他出庭的話,雙方法律服務不對等,香港的司法公義何在?若黎智英真的聘請英國大狀,入境處應同樣以良知為原則,拒絕入境。
另外,如果英國人有這種良知原則,黎智英案若然打到終審法院,亦讓人懷疑應否讓終院的英籍非常任法官參與審案。
英國因政治理由介入他國的司法,胡亂提出良知原則,我不禁要問,按英國的古今往績,又憑甚麼振振有詞講良知呢?
一、發動鴉片戰爭有良知嗎?先說說遠一點歷史。十八世紀,英中貿易出現重大逆差,結果心生一計,於一七七三年透過其控制東印度公司,在孟加拉大量生產鴉片,由於中國不允許鴉片毒品入境,英國偷運入口。
鴉片源源不絕輸入中國,令大量中國人成為癮君子,讓英國賺取天量白銀,不但平衡了對華貿易逆差,還令中國白銀流失。一八三八年鴉片戰爭前夕,英國走私到中國的鴉片高達一千四百噸。
清廷派欽差大臣林則徐到廣東禁食「大煙」,在虎門銷毀鴉片。英國一怒下,於一八四〇年向中國發動戰爭,最後戰勝清廷,於一八四二年簽下不平等的《南京條約》,逼中國割讓了香港島。
英國當年是大國,公然為保護毒品貿易而戰,的確開創了人類歷史先河。我自己也是一個間接受害者,我爺爺當年是佛山一條小村的村長,沉迷吸食英國走私輸入中國的鴉片,搞得身體虛弱,遺傳到我老爸,他也是瘦骨嶙峋。
近年中醫跟我說,我體質較差,容易敏感,也是因上代人吸食鴉片的遺禍。英國向中國大量輸出毒品,為保護毒品貿易向中國發動戰爭,她有向中國人,道過一聲歉嗎?請問良知何在?
二、出兵侵略伊拉克有良知嗎?也可以說說近一點的事情。美國二〇〇一年九月十一日受到恐怖襲擊,捉不到主犯拉登,一股怒氣無處發泄,在二〇〇三年初決定出兵攻打伊拉克洩憤,順道侵佔伊拉克的石油資源。
英國作為美國緊密盟友,盲目跟從美國出兵,以伊拉克有「大殺傷力武器」為由,組成美英聯軍,繞過聯合國,對伊拉克發動戰爭,推翻侯賽恩政權,造成六十萬伊拉克平民在戰爭中死亡。
美英勝利而回,但一件所謂「大殺傷力武器」也找不到,發動戰爭理由,子虛烏有。英國面對民間追究的壓力,在二〇一六發表《齊爾考特調查報告》(Chilcot Report),
在報告說:「經調查之後,發現英國決定出兵時,情報部門並不確定伊拉克擁有大殺傷力武器。英國政府當時未有用盡戰爭以外的和平方法去解決問題,尋找法律依據進攻伊拉克的過程差強人意,沒必要發動戰爭。」
報告雖避重就輕,但證明英國政府配合美國,用謊言向其他國家發動戰爭,這種戰爭罪行,有良知嗎?英國有否向受戰爭殘害的伊拉克人民道歉?當然沒有。
三、玩忽職守、抗疫不力有良知嗎?英國現政府以民粹為主導,去年疫情爆發之初,胡搞其「群體免疫」,令疫情一發不可收拾。
英國如今累計確診三百五十二萬人,是全球確診第五高的地方;死亡人數九點三萬人,全球排第四。英國人口佔全球人口百分之零點九,但確診人數佔全球確診百分之三點六,防疫表現之差,令人側目。
英國有六千六百六十五萬人口,以人口計的死亡率高達百分之零點一四。若香港有同樣疫情,等如每一座大廈都死一個人,認真恐怖。
英國這個民粹政府,首相約翰遜搞亂自己的頭髮,有意把四天穿同一對襪子的新聞放出街博傳媒眼球,做正經事既無心亦無力,無法好好地保護國民生命,卻有時間去管其他國家,這種政府有良知嗎?
香港過去當了百多年的英國殖民地,早已看透了這個老舊帝國唯利是圖的本質。如今英國政客仍面不紅氣不喘地大講良知,令人覺得比污言穢語更難聽了。
「巴士的報」是一份網上報紙,讓網民隨時隨地拿着手機或平板電腦可以看到。
www.bastillepost.com
wh.lo@bastillepost.com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英國官員的無恥,都給盧永雄說盡了,原來打著 " 良知 " 的幌子,就可以凌駕於法律專業之上,打著 " 良知 " 的幌子,就可以把一宗明顯的刑事案件扭曲為政治打壓,亦難怪英國淪落為美國大叔的哈吧狗,唯美國馬首是瞻,
在事件上香港的法律界緘默不言,對英國官員赤裸裸的把政治凌駕法律專業,向業界施壓的情況視如不見,反在律政司有本地大狀不用,要外聘英國律師任主控官方面表達不滿,把法律專業與業界尊嚴都抛諸腦後,
不過在事件上,筆者認為未嘗不是好事,事件反映出英國的政界,從以往的躲在幕後,到現時站到台前來直接影響特區的司法獨立,
更為律政司在重要的案件中,側重從英國聘任主控官的情況敲響了警鐘,今次事件臨開庭前换人,律政司前此無疑已將起訴相關資料傳送予David Perry 研究,
這等資料一旦外泄為對手掌握及早部署,對案件甚為不利,令人擔心如英國官員所言, " 良知 " 是否可以凌駕於法律專業保密,
而特區的司法人員不少是外籍人士,終審法院的法官更少不了由英籍法官聘任,經此一役,就令人疑惑在審訊敏感案件時,英籍法官是否應避席,以免受到國内 " 輿論 " 的影響(英國國內 " 輿論 " 不受特區藐視法庭規例的約束),
更有甚者,就算證據確鑿,應判被告人有罪,亦可能受到(英國) 祖家 " 輿論 " 的評擊,同行的 " 另眼相看 ", 對特區的英籍法官造成心理壓力,在這種情況下,司法機構再引入英籍法官又是否明智之舉?
英國官員已擺明車馬干預特區司法,無論特區的英籍法官如何公正審理案件,在敏感的案件上難以避免不會受到(祖家) 影響,
今次衹是狙擊律政司聘請英國律師擔任主控官,難保下次司法機構聘請司法人員來港任職不會受到干擾,
前此英國司法界已有 " 考慮 " 不再派出法官來港任職的聲音,這等 " 考慮 " 是否存在政治因素而非法律專業因素,無疑對英國的司法獨立精神是一大諷刺,把政治凌駕於司法獨立之上 ( 不過這亦符合法官頭上戴著的 " 假 " 髮形像 ) ,
在這種情況下,即如在事件上有律師組織質疑 " 香港就沒有合資格的人材了嗎?為何要在英國外聘?",
對此筆者絕對認同,本地就沒有人才了嗎?同時認為此質疑同樣適用於司法機構外聘司法人員的準則,司法人員早就應本地化,
當然,亦有指聘請外籍法官是應對外間對香港司法信心(不受内地干預)的不足,但回歸23年,特區司法獨立完全沒受到影響,就算人大釋法,也衹是就法律條文的釋義,更沒有追溯力影響到已審結的司法審判,根本完全談不上是屬干預司法獨立,
那為什麼還堅持要聘任外籍法官,何況在效忠問題上,對於外籍法官而言並不適用,外籍法官效忠於本國無可厚非,對於效忠特區嘛........? 從這次事件上,英國官員與法律界人士的立場已很清晰,是政治凌駕於司法之上,
律政司聘任一位主控官已受到如此大的壓力,何況將來聘任外籍法官是否亦有不明朗因素,猶其是在任而被委為審訊涉及國安案件的法官,亦可能會受到來自英國的壓力,影響到司法的公正(亦難怪要由特首指定) ,
在英國赤裸裸的干預特區的司法獨立後,特區是否應考慮把司法人員本地化,
其實就算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亦不可能由外籍人士擔任,特區的終審法院有外籍法官是異數,
特區在基本法下行一國兩制,五十年不變,但五十年後呢?一國兩制是否會延續?如果延續又會有什麼改變?而特區的司法人員是否仍會繼續聘任外籍人士呢?
香港在回歸後所有主要官員都實行本地化,為什麼最重要,司法的一環卻未能本地化,在五十年過了將近一半的日子,司法機構是否應開始考慮這個問題,減少聘任外籍法官,而在外籍法官退休後,以本地人材補上,以完成本地化最後的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