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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袋一世01  

梁家傑:李飛定音袋一世 湯家驊稱僅起點
香港無線新聞  2015年6月1日
http://news.tvb.com/story/55336fc96db28c141d000002/556c759e6db28c331e00000d/

昨日的「深圳會面」後,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說「831」決定長期有效,有泛民議員認為中央承認了「袋住先等於袋一世」,但亦有人認為並非這樣理解。

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昨日在會後表示:「它沒有限定只是2017年,它是從『2017年開始』,是長期有效的。」有關「831」決定的這一句引起不少討論。公民黨議員梁家傑認為:「比清楚還要清楚,他的說話,我不相信有想像空間令我們覺得不是『袋一世』。」

回看李飛的記者會,記者當時是問如果今次政改否決了,以後再重提政改,是否都沿用「831」框架呢?李飛說完「長期有效」後其實還有一句,就是「還未有實施,不存在修改的必要性」。公民黨湯家驊則認為:「我認為他所說的是,這個起點永遠存在,今次不通過,就下次起點都在這裏,並非指通過了就永遠不會修改。」

身兼港區全國人大代表、民建聯的葉國謙認同湯家驊的說法,指在《基本法》內改變政制的機制一直存在:「不能說一定會不斷改、不斷發展,但肯定不會『袋一世』。你『不袋』就只能站著,完全不能繼續發展。」

中央說政改如不通過,「831」就不能改。如果通過了,將來會否改變,為何不能講清楚呢?葉國謙表示:「現在指明一定要改,五年後一定要改,這又不是合適的做法,要按《基本法》、實際情況。」

湯家驊則表示:「現在大家都在估計可能它不是這意思,可能它真是這個意思。我仍希望在缺乏互信的情況下可以明確講清楚,究竟意思是甚麼!」梁家傑則批評:「三位主任鏗鏘有聲、一錘定音,就是不想我們想太多,無謂在清楚的訊息中再去思考如果這樣就如何,如果那樣又如何。」

梁家傑重申他會否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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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政府拋出 " 袋住先 " 後, 泛民便以 " 袋一世 " 作反擊, 日前李飛在深圳指 " 831 " 決定長期有效, 就被泛民 " 食住上 ", 指中央承認了 " 袋住先等於袋一世 " , 公民黨議員梁家傑認為 " 比清楚還要清楚, 他的說話, 我不相信有想像空間令我們覺得不是『袋一世』" , 更指李飛的說話無疑是在宣稱 " 袋住先 " 的政改三人組面上摑了一大巴掌,

但李飛的原話是 " 它沒有限定只是2017年, 它是從2017年開始, 是長期有效的 ", " 還未有實施, 不存在修改的必要性 ", 這說明831的框架, 無論今次通過或否決政改方案, 在將來有需要作出新的修改時, 仍然以這個 " 831 " 框架作為基礎,

說明白點, 就是 " 831 " 框架與政改方案是兩碼子事, 不能綑綁混為一談,  " 831 " 框架是政改基礎, 政改方案則是在" 831 " 框架下制訂的方案, 換言之, 無論現在或將來, 制訂政改方案都以" 831 " 框架作為基礎去制訂, 所以李飛指 " 831 " 決定長期有效就是這個意思,

除非" 831 " 框架在實施後, 認為有修改的必要, 那將來的政改方案就要依照新的, 經修改後的框架進行修訂, 所以" 831 " 框架與政改方案是兩碼子事, 不能簡單的指 " 長期有效 " 就是袋一世 ",

這就有如基本法與23條一樣, 基本法授權香港本地立法, 在基本法沒有修改授權香港本地立法前, 當然是 " 長期有效 " 的, 而香港本地立法就以基本法的授權作基礎, 制訂23條, 如果基本法授權香港本地立法將來有所改變, 或加入新的條款, 那制訂23條便須依照新的授權去立法(如仍未立法)或修改(如經已立法), 這是很清晰的, 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何況23條還未在本地立法, 又何能談到修改基本法中授權香港本地立法的條款呢? 如果泛民黨團議員的邏輯成立, 那就算香港還未就23條立法, 都可以修改或取消基本法授權香港本地立法條款, 泛民黨團議員又是否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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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

縱橫捭闔:政治語言
香港東方日報  2015年6月3日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50603/00184_003.html

日前中央官員和泛民立法會議員見面後,最大的爭議焦點落在現有方案以後能否修改的問題。李飛發言原文是這樣的:「(人大常委會的決定)還沒有實施,不存在修改的必要性。」至於有泛民議員則認為這意味着是要「袋一世」。

這裏涉及一個最基本的法律效力問題。當一個法律文件被公布並生效,除非文件本身列明了其時效性(例如針對特定時間或事件),否則其規定內容便會一直生效,直至由另一個法律文件所取代或相關機關宣布廢止該法律文件。反過來說,要更改一個法律文件的內容,我們應該,也只可能是通過訂立另一個法律來進行。

人大常委會對俗稱「八三一」關於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決定,沒有限定實施時間,因此應該被理解為規管效力從二○一七年開始,包括之後各屆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從立法程序的角度來說,如果以後認為需要修改其內容,只要由同級權力機關,另行訂立一個新的法律文件即可。這符合任何一個法律生效的基本原則:一個法律文件未被其他法律所取代,或者未被宣布無效之前,均為有效。所以這兩天爭議內容,其實是一個偽命題,因為如果日後在實施過程中,社會認為有必要更改現有「八三一」的規定內容,合適的做法是由人大常委會公布另一個決定,把其效力取代。對於還未實施的法律,的確是無法預知有甚麼是必須修改的。

隨着香港面對愈來愈多的選舉政治,我們也要學會分辨宣傳和簡單化的政治語言,跟嚴謹的法律語言是有分別的。

李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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