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剛正不阿02  

縱橫捭闔:司法政治
香港東方日報  2015年7月1 日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50701/00184_007.html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50701/00184_007.html

法庭積極進行憲法解釋,有時會被批評為「司法政治」:司法過於介入政治糾紛,通過司法來解決政治問題,甚或是對於重要的政治、社會價值觀發展,過於積極地介入從而引導社會走向。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案件中,批評者便認為法庭的判詞和態度對社會作出了引導和結論,不但超出司法系統應有的作用,更扼殺了討論空間,以及立法機關在問題討論成熟後進行立法規管的可能性。

憲政學中有一個名為「Regierungsakt」的概念:對於某些高度政治性的問題,司法機關不宜審理。除了比較清楚的國家行為和行政行為,類似社會婚姻制度等體制問題,因對政治社會結構會產生深刻影響,也有觀點認為法庭應採取「司法消極主義」應對。

箇中原因,主要認為法官不是由民選產生。若法庭作出過於積極的判決,那麼幾位法官便容易成為真正的社會規則制訂者,可能形成另一種獨裁。持相反意見者認為,法庭只能被動地接受案件,不能主動審理某個問題,這已是足夠的平衡。

本案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裁決,實際上已從社會學角度重新定義了「婚姻」一詞。事實上,全世界對於司法機關進行憲法解釋的應有界線,一直是個爭論不休而敏感的問題。如本世紀初以來的美國和台灣,對於法庭介入選舉結果一直存在爭議;香港法庭自回歸以來也大量對《基本法》進行解釋。對於一個新興的憲法解釋系統,司法積極和消極主義研究是有趣而值得關心的學術課題。

李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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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作者提出的問題值得大眾深思, 司法過於介入政治糾紛, 無疑會造成 " 司法政治 " , 凌駕於政府管治之上,

以香港為例, 很多的司法覆核訴訟, 都涉及高度政治性的問題, 儘管司法系統的最高負責人明言 " 政治問題應交由政治解決, 但仍有不少人把法庭捲進政治爭拗的旋渦當中, 雖然, 法庭不是解決政治問題的地方,

但提出司法覆核的政治問題, 多屬政府政策或行政措施, 涉及公眾利益無可避免, 法庭基於公眾利益亦避無可避, 政治問題應交由政治解決變成空話, 甚至有政府政策或行政措施尚在諮詢討論階段, 還未經議會討論通過就有人捅到法庭去司法覆核, 直當法庭是他家的, 令人側目.

誠然, 法官不是由民選產生, 特區的司法人員又是終身制, 除了系統內的機制可以制衡外, 社會難以監察, 儘管有不少案例, 由於原審法官的錯判而被上級法庭推翻甚至作出嚴厲批評, 但是否有制度上的處理卻未見有所透露, 向社會交代, 令市民對司法人員的素質及司法系統的信任有負面影響( 筆者評論見延伸閱讀 ),

司法系統的封閉是歷史問題,  " 幾位法官便容易成為真正的社會規則制訂者, 可能形成另一種獨裁 ", 難怪社會上有 " 法官治港 " 的擔憂, 至於有說 " 法庭只能被動地接受案件, 不能主動審理某個問題, 這已是足夠的平衡 ",

法庭無疑只能被動地接受案件, 但在高度政治化的社會環境下, 涉及政治範疇的司法覆核大量湧現, 法庭雖不能主動審理某個問題, 但這等大量湧現的司法覆核, 大大增加了法庭對制訂社會規則及政府行政措施的影響力,

自回歸以來, 香港法庭大量對《基本法》進行解釋, 甚至初期法庭法官(以至暫委法官在內), 都可以就案件辯護律師的質疑, 對是否涉及違反基本法作出裁決, 這無疑是曲線的去解釋基本法, 一個初級法庭的法官, 甚或是暫委的, 都可以曲線的去解釋憲法, 而不移交更高級的法庭處理, 相信這是香港獨有的先例,

基本法對一國兩制的特區而言, 是一樣外來物品, 司法人員從未接觸過, 以內地法律語言寫成的憲法, 對基本法的解釋無疑會有一定的疑惑, 猶其在立法原意上, 內地法律專家與特區司法人員對立法原意每有不同的理解,

原則上, 如果特區法庭對基本法條文有所疑問, 就應尋求立法機關即人大的解釋, 這就如港英時代, 法庭向英國樞密院尋求解釋一樣, 但到了特區時代, 這等向權威機構尋求解釋的行為, 卻被扭曲為傷害特區司法獨立, 令人側目,

那港英時代, 法庭向英國樞密院尋求解釋就不是傷害特區司法獨立嗎? 特區雖有終審法院, 但對基本法條文修訂與解釋的權力都在全國人大, 全國人大對修訂與解釋的權力毋庸置疑, 特區法院亦認同特區法院需遵從人大對基本法條文的解釋, 這還有什麼值得質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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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

檢討投訴法官機制設框架
香港東方日報  2014年2月19日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40219/00176_018.html

【本報訊】早前有團體質疑本港法官判案不時出錯甚至偏頗,以及在聆訊時無理責罵與訟人或其律師等,但公眾難以監察,形同「司法獨大」、「法官治港」。司法機構決定成立內部小組檢討現行法官投訴機制,但同時表明任何針對法官行為的調查及審議機制,必須並僅限於由法官組成,令人質疑法官「自己查自己」。

司法機構昨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死撐現行的投訴法官機制,自○三年公布以來運作大致暢順,但文件未有提及該機制至今處理過多少宗投訴。

文件續說,考慮到該機制已運作一段時間,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已成立一內部工作小組進行檢討,以便找出可改善之處,檢討方向有三方面,包括是否應繼續只由法院領導處理法官投訴,在調查方面是否仍有改善之處;在不妨礙司法工作妥善執行的情況下,可否進一步提高機制透明度,包括公布已接獲及處理投訴的統計資料;以及是否需要有更多行政支援。

不過,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同時為今次檢討開列三大前提,為檢討設下框架,第一是必須充分考慮保障司法獨立,由司法機制自行處理法官投訴;第二是充分考慮三權分立,即司法機制處理法官投訴時不應受到政府或立法會干預,以免令過程變得政治化;第三是任何處理針對法官行為的調查及審議機制,必須由法官組成,亦僅限於由法官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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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當時之評論 :

司法機構決定成立內部小組檢討現行法官投訴機制, 但同時表明任何針對法官行為的調查及審議機制, 必須並僅限於由法官組成,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同時為今次檢討開列三大前提, 為檢討設下框架 :

第一是必須充分考慮保障司法獨立, 由司法機制自行處理法官投訴;
第二是充分考慮三權分立, 即司法機制處理法官投訴時不應受到政府或立法會干預, 以免令過程變得政治化;
第三是任何處理針對法官行為的調查及審議機制, 必須由法官組成, 亦僅限於由法官組成。

檢討方向有三方面, 包括是否應繼續只由法院領導處理法官投訴, 在調查方面是否仍有改善之處;在不妨礙司法工作妥善執行的情況下, 可否進一步提高機制透明度, 包括公布已接獲及處理投訴的統計資料;以及是否需要有更多行政支援。

法官投訴機制究竟成效如何? 有多少投訴個案? 到現時為止, 都欠缺透明度, 不過, 投訴法官似乎並非普羅大眾所能做的事, 第一, 就算一介平民百姓, 都不可能知悉法官判案那裡出錯, 衹有在上訴到上級法庭, 由上級法庭指出初審法官判案出錯才能知悉, 至於指法官偏頗, 亦衹是感性的批判, 難以作準, 唯有負責案件的律師, 才會留意到法官判案理據出錯, 提出上訴, 但這不同於投訴法官, 這是兩碼子事,

而法律界人士又是否會就法官判錯案啟動投訴法官機制呢? 筆者不存幻想, 要知道法律界與司法界一脈相承, 大家都是從大學法律專業出來的師兄弟, 不少法官都是從法律界轉到司法界, 有這樣密切的關係, 是否會輕易啟動投訴法官機制令人疑惑, 當然, 亦有資深的超級大狀質疑初級法庭法官的裁決, 在法例上有觀點或程序上的錯誤提出上訴(資深超級大狀在初級法庭打官司, 真牛! 法官可能是他的徒孫也說不定), 但這不是投訴, 而是機制,

司法機構成立內部小組檢討現行法官投訴機制, 根本是做秀成份居多, 試問處理針對法官行為的調查及審議機制, 必須由法官組成, 自己人查自己人, 就連邀請海外法官加入也不願鬆口, 如何能令市民有信心這法官投訴機制能否公平公正(未知能否公開)的處理對法官的投訴成疑,

就算投訴成立這又如何, 由於法官是終身職, 如何處理屢屢犯錯的司法人員就成為公眾的焦點, 但司法機構並未就此作出交代, 有調查無處理, 那檢討來幹啥? 其實投訴法官機制檢不檢討也罷, 根本投訴法官的事件不會太多, 普通市民根本不懂得如何去投訴, 他日上庭面對的可能是同一法官, 法律界人士又是否會自找麻煩去投訴,

筆者關注的反而是司法機構的制度構與司法人員的素質問題, 自回歸以來, 在初級法庭審理的案件, 有不少個案, 辯方以違反基本法作辯護理由, 而法官亦可就自己理解的基本法去判案, 問題是基本法屬於小憲法, 由初級法庭法官去解讀是否恰當, 但現時的機制就是這樣, 由初級法庭法官到終審庭法官, 都可以就辯方提出涉及是否違反基本法條文的辯護作出裁決, 這合理嗎?

以去年尾居港七年才可申綜援案件, 終院推翻原訟庭及止訴庭法官的裁決為例, 案件經歷了二級高等法院, 到了終審庭才被裁定政府違憲, 顯示原訟庭及止訴庭法官對基本法相關條文的解讀有所偏差, 這樣資深的高等法院法官都對理解基本法出問題, 就令人難以想像初級法庭法官如何有能力與水平去就違反基本法的辯護作出裁決, 這就有如初級法庭法官可以解釋大憲章一樣可笑,

而另一個司法人員的素質問題, 亦以去年尾居港七年才可申綜援案件, 終院推翻原訟庭及止訴庭法官的裁決, 終院法官解釋了涉及案件爭議中, 基本法相關的條款, 裁決政府敗訴, 問題是為什麼這案在兩級高等法院的裁決, 未能與終審庭一致, 是否兩級高等法院未能正確解讀基本法相關法例條文就作出裁決? 如果經兩級高等法院的裁決, 到了終院推才被推翻, 那又是否會削弱社會對司法機構的信心,

對於被終院推翻的案件, 司法機構是否會跟進, 是否判案法官的錯失? 如何去補救? 抑或是各級法院法官有自己對基本法的解讀是正常的, 要到終院才被糾正, 甚或要到人大才一槌定音, 這樣反覆的司法審判, 可以給市民有信心嗎?

至於司法人員是否都剛正不阿公正嚴明呢? 筆者推薦網友看一本由曾任殖民地時代首席裁判司崔志英大律師所著的 " 剛正不阿 ", 書中揭露了不少殖民地時代司法機構的 " 事跡 ", 這書由明報出版社出版, 書號 ISBN 962-973-432-X, 可惜經已絕版, 或許在康文署公共圖書館仍可以找到, 至於書中揭露的 " 情況 ", 回歸後是否仍有發生呢? 似乎沒有人可以給出答案.

01剛正不阿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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