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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黃汝榮03  

律政司:裁判官投訴馬道立等3人妨礙司法公正不成立
香港明報即時新聞   2015年10月14日
http://news.mingpao.com/ins/instantnews/web_tc/article/20151014/s00001/1444835849939

今年4月,時任常任裁判官黃汝榮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總裁判官李慶年及主任裁判官吳蕙芳提出刑事投訴,聲稱3人聯同游說他發出電郵,撤銷他針對高等法院暫委法官司徒冕的投訴,涉嫌妨礙司法公正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等罪。警方向律政司尋求指引,律政司今日回應指出,此案並無涉及任何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和行為失當罪。

事源於黃汝榮當時為一宗刑事案件的主審裁判官,他撤銷被告人保釋,其後暫委法官司徒冕為該被告人的保釋覆核時,對黃有關決定作出批評。黃遂向首席法官發電郵,投訴司徒冕所作的批評,然而黃的好友吳蕙芳,認為其擬寫的電郵不恰當,並說有一位「高人」會幫他撰寫信件,內容為黃為原來的投訴道歉,並為撤銷上述被告人的保釋承擔責任。吳指信件由總裁判官所寫,黃則認為由於首席法官馬道立的英文行文流暢,信件相當有可能是由他撰寫,於是投訴3人。

律政司的聲明指出,經小心考慮現有證據,包括黃汝榮提供給警方的陳述書,並經考慮御用大律師的法律意見,刑事檢控專員認為黃汝榮的投訴,無論在法律及事實上,均沒有就上述被投訴人士揭露任何刑事罪行。警方亦已被知會上述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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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指司法三員無不當行為
香港太陽報   2015年10月15日
http://the-sun.on.cc/cnt/news/20151015/00407_041.html

【本報訊】 時任常任裁判官黃汝榮今年四月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總裁判官李慶年及主任裁判官吳蕙芳提出刑事投訴,指三人聯同游說他發出電郵,撤銷他針對高院暫委法官司徒冕的投訴,令他被剝奪合法權利,不能繼續以內部紀律途徑投訴司徒冕。律政司昨晚發表聲明指,沒有基礎顯示該案涉及任何串謀妨礙司法公正,更沒有基礎顯示馬道立等三位司法人員有任何不當行為和涉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黃汝榮早前向終院首席法官發出電郵,投訴司徒冕就一宗藏毒案被告的保釋問題對他的批評,要求調查事件。該電郵副本傳送給其他法官,主任裁判官吳蕙芳其後勸黃汝榮,指黃給總裁判官的電郵不恰當,建議他另發一封語氣較溫和的電郵。黃其後將一份草稿交給吳,吳認為黃擬寫的電郵仍不恰當,並說有位「高人」會幫他撰信,有關信件其後電郵至其他司法人員,但黃認為該信件剝奪了他的合法權利,遂向警方報案,警方後諮詢律政司意見。

律政司司長其後授權刑事檢控專員處理該案,亦曾就該案向海外御用大律師取得獨立法律意見。律政司昨指,經小心考慮現有證據後,刑事檢控專員認為黃發出電郵時,完全知悉和接納內容,黃無提出並非自願或非自主地發出電郵,故無基礎顯示電郵是虛假文件,及任何人明知地使用虛假文件;另外,吳及總裁判官找黃游說他撤銷投訴暫委法官,他們的目的及所用方法也不屬違法,他們的行為無傾向「損害法庭或法定管轄司法機構執行公義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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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宗司法機構 " 籠裡雞作反 " 事件, 開了香港司法界的先河, 這位 " 時任 " 常任裁判官黃汝榮把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總裁判官李慶年及主任裁判官吳蕙芳, 就游說他撤銷針對高等法院暫委法官司徒冕的投訴事宜, 作出刑事投訴, 指三人涉嫌妨礙司法公正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令他被剝奪合法權利, 不能繼續以內部紀律途徑投訴司徒冕。

這宗事件涉及司法機構四位法官, 包括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在內, 都被黃汝榮一鍋端, 對司法界而言, 無疑有負面的影響, 事件的起因是高等法院暫委法官司徒冕就一宗藏毒案撤銷被告人的保釋覆核時, 對黃汝榮有關決定作出批評, 黃汝榮遂向首席法官發出電郵, 投訴司徒冕所作的批評, 要求調查事件, 而該電郵副本更傳送給其他法官,

黃汝榮發出電郵就司徒冕所作的批評要求馬道立調查事件, 本來是他的權利, 無可厚非, 但把電郵副本傳送給其他法官就有點那個了, 涉嫌公開向馬道立施壓, 在馬道立未就事件作出處理前, 公開投訴司徒冕的電郵是否恰當存疑,

而黃汝榮的好友吳蕙芳認為其擬寫的電郵不恰當, " 並說有一位「高人」會幫他撰寫信件, 內容為黃為原來的投訴道歉, 並為撤銷上述被告人的保釋承擔責任 (日月神報的報導) ", " 吳指信件由總裁判官所寫, 黃汝榮則認為由於首席法官馬道立的英文行文流暢, 信件相當有可能是由他撰寫, 於是投訴3人 ",

這就奇怪了, 黃汝榮發出第二封電郵時, 應是採用他本人的電郵帳號署名送出, 沒有理由會不知悉電郵內容, 而黃汝榮認為 " 由於首席法官馬道立的英文行文流暢, 信件相當有可能是由他撰寫, 於是投訴3人 ",

黃汝榮的 " 馬後炮 " 令人感到疑惑, 如果認為他人代擬的第二封電郵不恰當, 黃汝榮有絕對的權力不經由自己的電郵帳號送出, 為何在送出並電郵至其他司法人員後, 卻認為該信件剝奪了他的合法權利, 並遂向警方報案提出刑事投訴, 而所持的理由是 " 由於首席法官馬道立的英文行文流暢, 信件相當有可能是由他撰寫,  於是投訴3人 " ,

黃汝榮當時身為司法人員, 以 " 首席法官馬道立的英文行文流暢, 信件相當有可能是由他撰寫 " ,  於是就投訴3人, 司法人員審理案件不是要講證據的嗎? 黃汝榮以 " 首席法官馬道立的英文行文流暢, 信件相當有可能是由他撰寫 " 投訴3人, 這 " 相當有可能 " 衹是黃汝榮的主觀認為, 根本沒有確切的證據拿出來指證信件是由馬道立所寫, 就據此指三人 " 涉嫌妨礙司法公正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 是否有點武斷, 如果黃汝榮前此以這樣的 " 主觀 " 審理案件, 不禁令人擔心司法公義是否能得到彰顯.

此案由律政司司長授權刑事檢控專員處理, 亦曾就該案向海外御用大律師取得獨立法律意見, 認為黃汝榮的投訴並不成立, 而黃汝榮憑 " 相當有可能 " 並無確切的證據就作出刑事投訴, 令人對他的法律專業感到疑惑, 

一葉知秋, 對於初級法庭司法人員的素質, 近年在社會上多有爭議, 猶其在一些佔領行動案件中的裁決, 每令市民感到疑惑, 有被裁定社會服務令的案件, 經律政司上訴後即被改判入獄, 同一案件, 同一裁判官, 為何裁決會如此南轅北轍, 市民對於初級法庭司法人員的素質感到擔憂不為無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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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

罵非禮犯露狐狸尾巴  裁判官判詞被指花巧
香港蘋果日報  2007年9月13日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070913/10147538

【本案訊】法官於案件審訊後,須將裁決理由撰寫判詞,時有「出位語句」的裁判官黃汝榮早前對一宗非禮案作裁決時,在其中文撰寫的判詞中形容被告「狐狸尾巴已展露無遺」。該案被告因不服判決上訴,高等法院法官昨駁回其上訴,但批評黃汝榮的言詞花巧誇張。 

記者:楊家樂

該宗非禮案發生於05年至06年間,上訴人被指於其元朗寓所內,藉詞替一名11歲女童補習及借玩電腦,兩度脫衣吻胸,又曾指插下體。上訴人聲稱女童主動上門,出於好心照顧其飲食,當她女兒般看待,不明為何遭誣告。

黃汝榮負責審理該案,他最後接納女童供詞,指其「主題鮮明,細節互相配合」,又指女童「縱有仙人點路,指點迷津,還得配合自然演繹,及經得起盤問,才可瞞天過海」,更指女童「被質問了半天,版本毫無破綻之餘,字字仍一針見血」,不可能說謊。

被告囚18月上訴失敗

黃又指被告「敲鑼擊鼓,高調地反覆強調」其清白,但被盤問後,「整條狐狸尾巴,已展露無遺」,故判其罪成,入獄18個月。

上訴人認為黃汝榮未有充份考慮案中疑點,要求推翻裁決。但法官湯寶臣昨在判詞中指,黃在裁決過程並沒出錯,維持原判。

不過,湯寶臣對黃採用的部份描述有所保留,並指有關陳述具有法律效力,內容應「重理性分析而不重花巧」,「這種誇張的形容,在一份嚴肅的法律文章出現,難免會令人覺得有欠莊重」。

黃汝榮生於香港,現年52歲,92年獲得大律師資格,01年獲委任裁判官。黃在判案時往往語出驚人,例如曾就一宗非禮案指「想睇被告是人是獸,六根未淨……重犯機會比天高」。

案件編號: HCMA104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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衝擊立會3被告改判入獄
香港成報   2015年8月25日
http://www.singpao.com/xw/gat/201508/t20150825_569663.html

 

去年11月19日佔領運動期間,網上謠傳立法會審議《網絡23條》,多名示威者響應衝擊立法會,並用鐵通及鐵馬撞毀玻璃門,其中四人早前在東區法院認罪後獲輕判15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認為判刑過輕,提出覆核,昨獲得批准。原審裁判官同意案件性質非常嚴重,被告所使用的武力使人震驚,改判其中三人監禁三個半月,另一人則還押懲教署,等候報告才判刑。

 

本報法庭組報道

 

四名被告依次是鄭陽(19歲)、戴志誠(24歲)、張智邦(23歲)及石家輝(24歲),首兩名被告報稱廚師,其餘兩人無業。律政司認為判刑太輕,四人的行為近乎暴動,只判社會服務令,不能反映其嚴重性,提出覆核,要求判處即時短期的監禁。

 

露宿一月影響情緒

 

辯方律師求情時表示,被告在是次事件中亦是「受害者」,是接收了網上的錯誤訊息,加上事件是佔中的延伸。被告在街上露宿了一個月,情緒受到影響,容易做錯決定,而且他們現時亦已得到教訓,要求改判緩刑。

 

主任裁判官錢禮質疑事件是否與「佔中」有關,認為案件性質嚴重,被告行為的嚴重程度和在事件中的角色,已經在新聞片段中反映出來。裁判官又引用案例指出,雖然被告有悔意,但也不一定要判緩刑,她看不到判緩刑的理據,認為判監合理,但考慮到被告認罪和已經履行部分社會服務令,因此扣減刑期。而首被告鄭陽只有19歲,法庭先索閱教導所、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三份報告,押後至9月8日判刑。

 

四被告擲石塊渠蓋

 

案情透露,當日多名戴面罩的示威者聽聞立法會審議《網絡23條》,用鐵馬撞擊立會大樓入口,及向大樓擲石塊,警員接報到場設封鎖線。據目睹衝擊事件的立法會議員張超雄稱,去年11月18日晚上11時半,見近40名示威者在立法會外激烈地討論《網絡23條》及佔中。半個多小時後,張發現約七名蒙面示威者,持鐵馬衝向立法會大樓的玻璃門。張上前制止,並解釋立法會沒有相關議程,但示威者未有理會,持鐵馬撞向立法會玻璃門約三分鐘。而四名被告期間分別用鐵馬撞穿大樓玻璃及石門,又擲石塊及渠蓋,損毀大樓玻璃及石門,他們被警員認出與案件有關而被捕。受損毀的共有九道玻璃門、七幅玻璃幕牆、假天花及25塊渠蓋等共近50款,維修費近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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