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07律政司02  

佔旺藐視法庭案 11被告申擱置案件遭拒
香港星島日報即時新聞  2016年5月6日
http://std.stheadline.com/breakingnews/20160506a145053.asp

前年佔領運動清場期間,包括「四眼哥哥」鄭錦滿在內等17人,涉於旺角亞皆老街違反禁制令,被起訴刑事藐視法庭,惟律政司「甩轆」令首次檢控失效,去年底再重新提出檢控。其中獲批法援的11名被告,早前由資深大律師代表到高等法院申請擱置案件,批評律政司第二次檢控是濫用司法程序。法官周家明今頒下判詞,拒絕申請。被告須向律政司支付是次申請的訟費。

判詞指,被告一方提出4項理據:律政司不應在超出合理時段外提控、法庭應行使酌情權撤銷第二次許可、法庭沒有司法管轄權在首張傳票逾期後再度發出許可、及律政司濫用司法程序。

法官駁回所有理據,原因包括他接納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指,律政司重新作出檢控沒有違反被告的合理期望,因為「合理期望」原則不適用於刑事法,本案情況未有影響公平審訊或危害司法公義。

就被告批評律政司仍未為首次檢控失敗支付訟費,便展開第二次檢控,做法是濫用司法程序。法官指首次檢控的訟費仍未計算好,如果因此撤銷程序,反而是違反公眾利益。

法庭記者:廖卓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去年9月, 在前年佔領運動清場期間有佔領人士涉嫌違反禁制令被起訴刑事藐視法庭, 因律政司未有在限期內向法庭呈交「聆訊日期通知書」, 被法庭裁定原先批出的訴訟許可失效,  律政司在去年底再提出檢控,

獲批法援的11名被告早前由資深大律師代表到高等法院申請擱置案件, 法官周家明今頒下判詞, 拒絕申請, 被告須向律政司支付是次申請的訟費,

此宗法庭案件本來是前年佔領行動人士被起訴眾多案件其中之一, 但令人關注的, 是獲批法援的被告早前由資深大律師代表到高等法院申請擱置案件, 這等法援案件, 法援處是否有需要委派資深大律師處理相關的法律程序問題成疑? 抑或是由法援申請人自行選擇代表律師, 法援處又照批, 這又是否浪費納稅人的金錢?

而律政司似乎學乖了, 這等案件在以往多由律政司檢控官代表出庭檢控, 但此案卻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代表律政司出出庭檢控, 可見對這案的重視, 希望以後在佔領行動及旺角暴亂相關被檢控的案件, 雖然在初級法庭檢控, 律政司都應外聘資深大律師代表出庭, 以抗衡對方(可能有)的資深大律師, 提升成功檢控定罪的機會, 相信市民亦會認同律政司外聘資深大律師是適當的, 因為佔領行動及旺角暴亂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及社會治安問題, 如成功檢控相關人士, 加以定罪, 相信對有關人士有阻嚇作用, 亦彰顯了法治精神.

後記 :

對於律政司上次的「甩轆」,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律政司絕不應犯下這種錯誤, 處理向法庭呈交「聆訊日期通知書」的工作無疑是屬初級律師的職責, 律政司在初級律師疏忽犯錯後, 上司又一直沒有發覺, 反映律政司人手分配和內部監察機制出現問題。

筆者亦有同感, 但筆者另有一個想法, 這宗案件第一次檢控「甩轆」, 是否有 " 人為疏忽 " 成疑? 如果在 " 疏忽 " 前面加上 " 人為 " , 就不是那麼一回事了, 這等社會矚目的案件, 竟可以發生 " 疏忽 ", 簡直是不可思議(何況就算紀律部隊內也有 " 身在曹營心在漢 " 的人員), 律政司是否應檢討部門內的責任與懲處機制是否到位?  否則有監察而沒有懲處, 這等 " 人為疏忽 " 事件可能會再次發生也不出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延伸閱讀 :

律政司漏招 佔旺17人涉藐視法庭獲撤控
東方日報  2015年9月1日
http://hk.on.cc/hk/bkn/cnt/news/20150901/bkn-20150901120815802-0901_00822_001.html

【on.cc東網專訊】律政司處理佔領行動案件「甩轆」,導致17名在去年旺角佔領區清場時涉嫌藐視法庭的被告獲暫時撤控。高院原訟庭今(1日)裁定,由於控方未有按照《高等法院規則》,依限期向法庭呈交「聆訊日期通知書」,法庭又無酌情權准許延期,故唯有裁定原先批出的訴訟許可失效。有法律界人士形容,律政司今次所犯屬嚴重錯誤,絕對不能接受,反映律政司內部機制出現問題。

本案17名被告,被指在去年11月25日,執達吏及警方執行法庭禁制令,清理被佔領的旺角亞皆老街西行線時違抗判令。律政司在今年3月20日,從高院取得訴訟許可開展藐視法庭聆訊。而根據《高等法院規則》,律政司在取得訴訟許可的14日內,必須再呈交聆訊時間通知書,要求法庭排期開庭。

不過,律政司方面聲稱因近期處理個案數目太多,一時「睇漏眼」遺漏了上述手續,遂於7月入稟要求准許延期呈交通知書。原訟庭法官周家明昨日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至今天作出判決。

法官表示,上訴庭2年前已有判例訂明,依時存入預約時間通知書,是必須嚴格遵守的要求。如要改變判例原則,便只有上訴、或立法修改高院規則兩途。因此法庭並無剩餘的司法管轄權,可讓法官破例酌情批准延期交通知書。

法官續指,相信今次遺漏純粹是疏忽所致,律政司可從頭開始再提訴訟。他認同要律政司重提檢控,只會徒然浪費資源,但他只能按照規則判決,裁定本案的訴訟許可,已因無依期呈交聆訊時間通知書而告失效。法官並在律政司不反對下,下令要律政司支付各被告的訟費。

被告之一、外號「四眼哥哥」的佔領人士鄭錦滿,在散庭後形容今次為小勝一仗,並聲稱「實質公義」在香港已蕩然無存,唯有在法庭仍保存少許程序公義。對於律政司可能重新提控,他著律政司「放馬過來」。另一名被告羅慧茵更在庭外激動落淚,形容律政司所犯的為「白癡錯誤」,但律政司「大把錢」,若堅持再提檢控她亦不能做什麼。

對於律政司犯錯引致案件被撤銷,律師黃國桐質疑律政司當初高調提控,其實是否只想「擺姿態」。他強調,當時由申請禁制令以至如何執行,一直都引起很大爭議,而律師行業對司法程序的日期一向非常敏感,對本案律政司更理應「上晒心」,現在卻犯下一個「令人發夢都諗唔到嘅錯誤」,難免令人聯想律政司是否「達咗目的(清場)就算」。

大律師陸偉雄亦指,律政司絕不應犯下這種錯誤:「單案如果複雜咪搵多啲人做,點可以睇漏?特別係呢單案受到各方咁重視。」他認為律政司在低級律師疏忽犯錯後,上司又一直沒有發覺,反映律政司人手分配和內部監察機制出現問題。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普通人語 的頭像
    普通人語

    普通人語 - 肥貓有話說

    普通人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