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上訴05  

梁游上訴失敗 官指釋法可追溯
香港星島日報 2016年12月1日
http://std.stheadline.com/daily/news-content.php?id=1513551&target=2

(星島日報報道)高院早前裁定「青年新政」梁頌恆及游蕙禎宣誓無效,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梁游不服上訴,高院昨頒布判詞,裁定人大解釋了《基本法》有關條文的原初意思,追溯力遠及九七年回歸後所有案件,香港法院無權裁斷「釋法是否修法」,因此判梁游上訴失敗,須承擔所有訟費。梁游曾明言必定會上訴至終院,昨日聞判後,卻稱需時考慮是否提出「終極上訴」,又憂慮若爭拗至終院仍無法解決修法及追溯力爭議,或會觸發人大第二次釋法。

上訴庭昨駁回梁游就議員資格被撤銷的上訴,並頒令他們要支付今次上訴涉及的訟費,包括政府及主席梁君彥的訟費。高院原本預留今早處理任何一方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申請,但梁游昨稱仍要與律師團隊研究勝算和可能的上訴理據,希望法庭能待一兩日後再訊。
上訴案由首席法官張舉能、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及上訴庭法官潘兆初共同審理,相比原審法官區慶祥,首席法官張舉能在判詞中就釋法着墨更多,直接指出人大解釋了《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原初意思,而有關解讀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適用於所有案件,變相認同釋法對所有立法會議員的宣誓有追溯效力。行政長官有憲法責任去履行《基本法》,循司法覆核挑戰立法會議員的資格以履行此憲制責任並無不妥。

就上訴方提出「釋法等同修法」的爭論,張官明言沒有司法管豁權,去處理人大釋法是否企圖修法這個議題,因為香港法院懸用普通法,內地則實行大陸法,沒有證據顯示內地所做的超越釋法範圍,而上訴方就此亦無陳詞。若根據人大釋法後的《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梁游在法律上已因拒絕宣誓立即自動失去資格並離任,容許他們重新宣誓在法律上不可行。

至於法庭應否介入宣誓風波,副庭長林文瀚稱法庭為了維護憲制規定而行使權力,不應被視為「捲入政治爭議」。法院具有憲法權力和責任,就立法會議員是否已履行憲法規定,以及不履行規定的後果作出審判,《基本法》在香港享有超然法律地位,超越立法機關,即使法庭基於維護《基本法》的憲法責任介入宣誓事宜,亦不會削弱三權分立,以及選民給予立法會議員的民意授權,所以沒有牴觸「不干預原則」。

上訴方雖然堅稱,拒絕宣誓而要面臨的後果,並非憲制規定的一部分,但上訴庭認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就宣誓形式作出規定,並透過《宣誓及聲明條例》第二十一條落實不履行《基本法》規定的後果,故宣誓本身已超出立法會內部事務及程序,法庭可就此作出裁決,立法會議員的就職宣誓亦不受「發言豁免權」保障。上訴庭補充,監誓者的看法和決定,對法庭來說具有證據價值,卻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若監誓者出錯,法庭不會袖手旁觀。

案件編號:高院民事上訴二二四至二二七——二○一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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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上訴01
梁頌恆及游蕙禎的上訴, 在人大釋法後已注定敗訴, 可爭拗的衹是在法律觀點上 " 釋法 " 與 " 修法 " 的問題, 但法庭已明言這不屬特區司法管轄範疇,

如梁頌恆及游蕙禎持續向終院上訴, 無可避免會帶來另一次釋法, 由人大常委對 " 釋法 " 與 " 修法 " 作出定義, 人大常委是否會推翻前此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 " 釋法 " , 認為是屬 " 修法 " 成疑,

這樣的法律觀點爭拗著實毫無意義, 得益的衹是律師, 輸贏都有錢收.

梁頌恆及游蕙禎開口律師團埋口律師團, 未知他倆可曾計算直至現時為止, 需支付的律師費及對方的堂費有多少? 是否負擔的來? 卻又未聞他倆申請法援, 衹說眾籌律師費, 至今衹籌得約三十萬,

令人疑惑的, 是律師費是 " 相金先惠 ", 兩次訴訟己方的律師費將近200萬, 加上對方堂費已逾400萬之數, 梁頌恆及游蕙禎何來此鉅款? 是有義務律師 " 代打官司? "  抑或是有幕後人 " 贊助? ",

媒體報導所見, 自司法覆核官司敗訴後, 前此高調支持他倆人的黨團人士都不見縱影, 衹得倆人孤家寡人的開記招, 無人在身後站台支持, 包括大狀黨領導層人士在內的支持者都轉移目標, 改為支持另一高危議員 ( 爭取傳媒鏡頭嘛 ) , 政治就是這麼現實.

301上訴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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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

【人大釋法】普通法和大陸法(文:李浩然)
明報即時新聞文擇欄   2016年11月30日
http://news.mingpao.com/ins/instantnews/web_tc/article/20161130/s00022/1480470079595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在梁頌恆及游蕙禎就被撤銷議員資格上訴案中,提出了普通法系和大陸法系兩者不甚了解對方的情况。的確,兩個法系存在着很多分別。

以解釋法律為例,在普通法裏,解釋法律的權力只限於法庭,但在大陸法系,法庭執行審判的權力,但解釋的權力不止放在法庭之內。

普通法這種制度安排的背後理念,是重視通過司法機關獨有解釋權來制衡立法機關的立法權,隱含着三權分立的政治理論,這就是所謂的「kompetenz-kompetenz」概念。至於大陸法系則不相同。例如在實行大陸法系的法國,對於憲法的解釋,以及自上世紀70年代初開始的合憲性審查權力,是由憲法委員會執行。這個機構並不是法庭,不審判案件,審判案件仍然由最高法院負責。在大陸法系,審判權和解釋權是可以分開的,但在普通法系,兩種權力是一體的。

基本法處大陸法普通法交接點

兩個法系對於解釋法律的方法也有分別。大陸法系在解釋法律的時候,具有對法律中空白和缺位地方進行填補的天性,因為大陸法系比較重視立法原意,而普通法系則較看重條文文義。這源於兩個法系看待法律的角度不同。舉個例子說明:普通法系認為,當一部法律被通過之後,就像是一個已經剪斷臍帶的嬰兒,具有獨立性,它是一個完整獨立的法律;至於大陸法系,看這個初生嬰兒長得挺好看的,那還會看看那嬰兒的父母也長得挺帥氣的,會看看父母的基因——法律既是獨立的,也看重其淵源。

我們的《基本法》正是處於這種大陸法系與普通法系的交接點,不僅是兩個法系的紐帶,更是「一國兩制」的紐帶。所以看待基本法,既要看到其作為普通法律的一面,也要看到其國家法律的另一面。

那麼兩個法系差別這麼大,對解釋內容又會不會出現很大的差異呢?以對於立法會議員宣誓的要求來看,無論是按普通法還是大陸法的準則,都還是很符合社會的「common sense」(常識)。這次人大釋法對於宣誓內容的規定,跟過去香港法庭在案例中所表達的要求相近。在2004年,時任立法會議員梁國雄於宣誓時,自行修改誓辭,將「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內容,私自更改成「效忠中國人民和香港居民,以及爭取民主、公義和捍衛人權、自由」,這遭到立會秘書處指因未有按照法令所訂誓辭宣誓而無效。梁國雄為此向高等法院提出了司法覆核,但遭到主審法官夏正民拒絕。法官認為有關法令規定議員要按照規定格式宣誓,立會秘書處無權為梁國雄自行訂定的誓辭監誓,有關人士必須完全按照規定格式宣誓。

釋法追溯力問題是偽命題

另外,為針對1998年時任立法會議員詹培忠被高等法院原訟庭裁定觸犯一項刑事罪行而作出的《議事規則》修訂,在2012年3月23日的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第49B(1A)項,便引述了1999年第107號法律公告,進一步闡明基本法第79條第7款動議譴責議員的議案,所指向的「違反誓言」為根據基本法第104條所規定的誓言規則。

既談到釋法是釐清法律不清楚的部分,那麼有人提出討論的追溯效力問題,其實也只是一個偽命題。實際上,用「追溯效力」這個概念並不準確,因為人大常委會並沒有更改法律,只是對之進行了解釋。過去立法會主席行使權限時可能跟法律不同,這是對法律內容理解的問題。事實上,被違反的基本法從回歸一刻起便一直存在,從立法會主席的行為和基本法規定有落差的一刻開始,便已經發生了理解誤差。有人因此提出「既然過去是這樣的做法,今天也應該容許」,可是,既然昨天是不準確的,難道今天還要延續嗎?

互相尊重和認識 才可避免衝突

所以有人提出「人大常委會釋法剝奪了法庭的審案權力」,這句話其實是混淆了「釋法」和「法庭審案」兩件事情。「釋法」是釐清法律當中不清楚的地方,而「法庭審案」則是按照法律標準審理某一件具體案件的是與非。在審理案件時,法庭固然也可能會解釋法律,但前提是該法律有不清晰的地方。我們說「司法獨立」,就是要確保法庭在審理案件時,法官不受到任何干預。所以「人大釋法」和「司法獨立」,是程序上的兩個步驟,互不關係。人大釋法之後,相關人士的定罪與否,仍然只有法庭有權作出判斷,而不是釋法機構。人大釋法絕不能代替法庭審訊

世界上有大約60個國家和地區實行普通法,而有很多其他地方則是實行大陸法系。香港處於兩個法系的交界點,必須抱着互相尊重、包容和認識的態度,才可以避免更多不必要的衝突。


作者是香港特區政府基本法推廣督導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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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Q上訴大戰】法官斥梁頌恆代表律師:既傲慢又無知
hkgpao 2016年11月24日
http://hkgpao.com/2016/11/%E3%80%90dq%E4%B8%8A%E8%A8%B4%E5%A4%A7%E6%88%B0%E3%80%91%E6%B3%95%E5%AE%98%E6%96%A5%E6%A2%81%E9%A0%8C%E6%81%86%E4%BB%A3%E8%A1%A8%E5%BE%8B%E5%B8%AB%EF%BC%9A%E6%97%A2%E5%82%B2%E6%85%A2%E5%8F%88%E7%84%A1/

【HKG訊】青年新政的游蕙禎及梁頌恆被法庭取消議員資格之後,就宣誓司法覆核案提出上訴,游梁一方代表律師陳詞後,法官押後政府一方的陳詞,明日再開庭審訊。

政府一方明日陳詞

高等法院上周二裁定政府一方司法覆核勝訴,判游蕙禎及梁頌恆的宣誓無效,取消二人立法會議員資格。二人提出上訴。代表游蕙禎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於庭上指宣誓屬於立法會內部事務,認為政府應尊重三權分立,不干預原則適用本案。他又舉例指,若立法會主席拒絕為議員監誓或主席決定反覆無常時,法庭才應該介入,惟本案不是這些情況。而誓言以外之手勢、姿態及衣著等不應被納入考慮。

游代表炒三權分立

首席法官張舉能指法庭不是想干預立法會事務,但當事件牽涉到《基本法》第104條,以及監誓人有否按照要求監誓,法庭就有需要介入,因為《基本法》的地位是最高。

戴啟思指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在政府申請司法覆核前已決定讓游蕙禎及梁頌恆再宣誓,而他亦沒有裁定兩人是「拒絕或忽略宣誓」|法庭受理司法覆核是「過早干預」立法會的事務;又指即便議員失去就任資格,須由主席作出聲明,把他們解職,認為原審法官區慶祥作出議席懸空之裁決是錯誤。

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就指據《高等法院條例》第21J條,若某人無權擔當職位,原訟法官可以頒下強制令,禁制其擔當職位,及宣布職位懸空,條例適用於所有公職。

官問游梁釋法立場

法官於庭上問及梁頌恆代表律師潘熙有關釋法的問題,潘質疑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乃修改法例,超越了《基本法》第158條的釋法權限。

惟張舉能指,香港實行一國兩制,香港法官及律師是普通法體系的法官和律師,沒受歐陸法體系的訓練,潘熙如要建立論據,須呈交法律專家意見,說明是次釋法並不是根據《基本法》第158條及對香港法院無約束力,如沒有證據,只以普通法體系去說另一個法律體系可以或不可以做甚麼,那便是既傲慢又無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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