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地鴻爪:法官不能免於批評
東方日報 2017年2月9日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70209/00184_007.html
在香港,司法獨立被置於至高無上的地位,法官也似乎神聖不可侵犯,誰要是批評,隨時可能有一頂藐視法庭的大帽子砸下來,吃不了兜着走,然而在民智已開的今時今日,仍然拒絕接受公眾監督恐怕行不通了。
可以見到,近年司法機構處理政治類案件時,傾向性相當明顯,法律面前有人更平等。就算是一般刑事案件,法官犯錯也非罕見,終審法院最近處理一宗殺人案的上訴,裁決原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出錯,案件被發回高院重審。這再一次證明,法官除下假髮也是平凡人,同大家一樣食人間煙火,會放屁,也會犯錯,犯了錯就該接受批評。
英國已故大法官丹寧勳爵的一番話時常被人引用:「我們永遠不能用藐視法庭的司法權來維護我們的公正,亦不會用此來壓制批評我們的聲音。」聽見了嗎?高高在上的法官應有容人之量,不會害怕批評,更不應該抗拒批評,每位公民都可以根據言論自由的原則,對法官作出評論,哪怕是出位的評論。香港法治源於英國,英國的法官可以批評,為甚麼香港的卻不可以?
美國最高法院亦有以下判詞:法官並不較任何其他人士和機構更能免受批評。眼下,特朗普就因為「禁穆令」遭司法覆核,大聲批評司法機構的做法置美國於恐襲的危險境地。是非曲直且不論,人家堂堂總統帶頭質疑司法裁決,這正是港府及大狀眼中的「國際標準」啊,拜託,今後莫再用所謂藐視法庭的大棒子嚇人!
評論員 香桐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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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參選人, 退休法官胡國興在宣佈參選時曾說過, 三櫂分立中, 司法權力最大, 因為 " 有何解決不到的都由法律來解釋 ", 亦 " 無人可以辭退法官 "。
胡國興的說話已點出問題所在, 就是 " 無人可以辭退法官 ", 在這種情況下, 法官如出錯衹能由自己人查自己人, 司法界內部解決, 與備受爭議的醫務委員會情況一樣,
醫務委員會情況還好了點, 受制於相關法例, 議會可透過修改相關法例, 增加業外人士, 以加強對醫務委員會的監管, 醫務委員會委員又不屬終身制, 表現不佳的可以不獲委連任,
但司法界則不受這一套, 法官是終身制(除非是暫委職位或自動引退), 因為這樣就可以不受任何干擾審理及裁決案件, 無後顧之憂,
但 " 無人可以辭退法官 ", 法官審案犯錯又如何? 對於各級法官的誤判錯判案件, 回歸以來有上升的趨勢, 甚至連資深的高等法院法官, 也有誤判錯判的案例,被上訴庭甚至終審法院推翻,
司法界審案判案水平明顯下降的情況令人憂慮, 猶其在審理涉及擾亂社會秩序, 違法佔中及旺角暴動等人士時, 初級法庭判案標準令人疑惑,
最顯著的案例是在違法佔中期間以豬內臟擲向肥佬黎一案(肥佬黎並無受傷), 被告罪成被判入獄9至18周, 而另一宗在旺角暴動中以磚頭擲向警察, 令警察膝蓋受傷需送院治療的被告人, 衹須接受十八個月感化,
在違法佔中期間以豬內臟擲向肥佬黎一案, 豬內臟並非具殺傷力物品, 肥佬黎身體亦未受到任何傷害, 被告就被判入獄9至18周,
而在旺角暴動中以磚頭擲向警察一案, 磚頭具致命殺傷力, 被擲中的警察衹是膝蓋受傷而沒有生命危險是不幸中之大幸, 法庭卻衹判被告人接受十八個月感化, 令警察在執行職務時的人身安全變得毫無保障,
兩宗案件比對下, 能不令社會嘩然, 質疑法庭判案的準則 這樣明顯不對稱的判案準則, 市民如何能對司法公正及社會公義有信心?
司法獨立是守著社會治安及社會公義的龍門, 但這並不表示可以不受社會監管及批評, 雖然司法界被置於至高無上的地位, 並無任何可以制衡的法定機制讓社會監管, 甚至連立法機構也不可以, 但在某些明顯的有問題的案例中, 讓不滿的市民口頭上發洩一下也可以吧?
可惜不滿的市民口頭上的發洩, 也被某些法律界團體組織人士大扣帽子, 認為可能涉及藐視法庭(難怪, 法律界司法界本屬同源), 分分鐘會惹上官非, 可憐的小市民連發洩一下心中不滿也被封殺, 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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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
法政匯思:警拉官放論涉藐視法庭
蘋果日報 2015年3月31日
http://hkm.appledaily.com/detail.php?guid=19096492&category_guid=4104&category=&issue=20150331
【本報訊】建制派組織及議員接連抨擊法官,除指「警察拉人、法官放人」,更形容法官為「狗官」,由法律界人士組成的「法政匯思」昨發聲明指有關批評是莫須有的攻擊,涉嫌干犯藐視法庭刑事罪行,促律政司司長袁國強「作出鏗鏘有力的發聲,阻止那些粗暴、可鄙、針對司法機構的攻擊」。
袁國強昨於一公開場合回應此聲明時稱,法官判案是基於案件證據:「(我)亦都唔希望香港市民會覺得法庭、甚至乎律政司,喺處理呢啲案件或其他刑事案件,會係夾雜政治因素。」
指是莫須有攻擊
律政司則在傍晚發表聲明,指對法庭判決作恰當的討論甚或批評是一回事,「但辱罵性的攻擊,或會削弱司法獨立和公眾對司法制度的信心的不當行為則完全是另一回事」,希望社會人士不要作出任何可能構成藐視法庭、其他刑事罪行或損害司法獨立的行為,「有需要時,律政司會毫不猶豫採取適當行動」。
法政匯思於聲明指,「愛護香港力量」成員早前在抗議活動高喊「警察拉人、法官放人」,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葛珮帆上周在立法會覆述此口號;愛港之聲主席高達斌早前接受《蘋果日報》訪問時則批評法官輕判示威者,直言「警察咁辛苦拉到人,上到法庭俾你嗰班狗官咁判,真係激死」。
法政匯思認為上述針對司法機構的批評,「既無合理分析,亦無證據支持」,不單是莫須有的攻擊,更涉嫌干犯藐視法庭刑事罪行,促請各方停止對司法機構作出攻擊,更促請袁國強發聲。
葛珮帆截稿前未回覆本報查詢。高達斌則指法政匯思圖以恐嚇手段,透過指控他藐視法庭來箝制其言論自由,堅持不會收回對法官的批評,強調「我個人唔反對法官有個人政治取向,但認為唔應該影響佢嘅判決」。
記者姚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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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當日之評論 :
「法政匯思」發表聲明, 對 " 近期有團體和立法會議員評論以至狠批香港法院, 斥責法官「放生」反政府示威者, 要求有關人士停止對司法機構作出無理攻擊, 並促請律政司司長袁國強鏗鏘有力地發聲喝止 "。
律政司發言人發表聲明, 重申 " 司法獨立對香港至為重要, 法官只會按證據和法律作出審判 ", " 發言人又引述袁國強去年的講辭, 指很多具爭議性的判決往往引起傳媒關注, 甚或引發激烈辯論。此種情況完全可以理解, 「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必須容許就法庭的判決進行恰當和真誠討論」"。
「法政匯思」是由律師會人權憲制事務委員會前委員任建峰與一群年輕律師組織成立, 成員約五十人, 包括事務律師, 大律師及法律學生組織, 成員不滿 " 法治被當權者扭曲為純粹依法 ", 更指8.31框架不符基本法及二○○四年釋法, 並無法律效力, 只可視之為 " 優先指引 ",又質疑港府 " 將之與政改諮詢綑綁實屬誤導「用政治凌駕法律」,
從「法政匯思」成立的理念, 大致可以看到他們的立場與戴耀廷近似, 都是以 " 法治被當權者扭曲為純粹依法 " 的基礎理論 " 辦事 ", 立場可見一斑, 今次發表聲明 " 促請 "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 " 鏗鏘有力 " 地發聲喝止 "有關人士對司法機構作出無理攻擊 " 可以理解,
「法政匯思」是由曾受或正受法律訓練的人士組成, 當不會不明白 " 促請 "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 " 鏗鏘有力 " 地發聲喝止 " 有關人士對司法機構作出無理攻擊 " , 亦屬對律政司施加壓力以及作出干預, 而律政司的回應亦相當得體 : 「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必須容許就法庭的判決進行恰當和真誠討論」,
自回歸以來, 泛民黨團組織就成員在遊行示威中被告上法庭, 同路人拉隊 " 蹴場 " 到法庭外拉橫額示威抗議的情況還少嗎? 更有身為泛民黨團組織成員的被告人, 在法庭審訊期間公然抹黑法官, 指法官有 " 政治任務 " , 性質比 " 近期有團體和立法會議員評論以至狠批香港法院, 斥責法官「放生」反政府示威者 " 更為惡劣, 是正面挑戰司法權威, 質疑法官的公正,
造成有團體及立法會議員評論至狠批香港法院的原因, 源自法庭對掛著 " 表達訴求幌子擾亂社會秩序的人士判刑太輕, 引起市民不滿, 的士司機虐貓都被法庭判處入獄8星期, 反而在遊行示威中衝擊警察防線甚至襲警的人士, 卻可以輕判社會服務令, 在普通市民眼裡看來, 怎能認為司法是公正的呢, 誠然, 不同的控罪有法例法規與案例規管, 但法官亦有相當大的 " 空間 " 去判刑, 就造成市民對司法公義失卻信心,
香港的司法機構獨立運作, 不受外界干擾, 但司法機構卻容許司法人員有參與外間團體組織的權利(包括政治黨團組織), 亦毋須向司法機構申報, 在審訊案件時, 法官亦毋須透露自己的政治聯繫身份是否與案件或被告人有利益衝突, 這樣的制度, 又怎令市民不質疑司法人員的判案是否公正呢?
如果要扭轉市民的質疑, 恢復市民對司法機構的信心, 首先應要求司法人員申報參與外間團體組織的情況, 以便司法機構安排審訊時可避免有(政治)利益上的衝突, 最理想的當然是 " 勸喻 " 司法人員應避免加入涉及政治範疇的黨團組織, 以免影響司法人員給外界的 " 印象 ", 令市民質疑司法人員的公正,
這不是干預司法人員的個人權利, 身為司法人員, 理應避免因個人行為而引起社會對司法公正的質疑, 這是擁有法定權力的代價, 無論執法人員, 司法人員, 甚至政府官員, 都要犧牲個人的部份權利與自由, 為自己身份及職務付出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