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旺暴05  

旺暴10人案判決 首被告判囚51個月
文匯報2018年5月31日
http://news.wenweipo.com/2018/05/31/IN1805310052.htm

【文匯網訊】 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2016年大年初二凌晨爆發的旺角暴亂案,其中11名示威者涉嫌向警員掟磚和損壞警車,被控觸犯暴動、襲警、刑事毀壞等罪。法庭早前裁定10名被告暴動罪名成立,案件今日(31日)下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判刑,首被告莫嘉濤涉及兩項暴動罪、一項刑事毀壞罪和一項襲警罪,被判囚51個月。

其餘暴動罪成的9名被告,第三被告鍾志華及第四被告何錦森,同被判囚45個月。第五被告霍廷昊及第九被告林永旺,同被判囚44個月。第六被告陳和祥,判囚41個月。第七被告鄧敬宗,判囚42個月。第八被告李卓軒,判囚33個月。第十被告葉梓豐,需羈留教導所18至24個月,如表現良好獲釋後,亦要再接受由懲教署為期1年的監管。至於在開審前已認罪的第十一被告吳挺愷,判囚28個月。

法官在開庭時表示,暴動罪是集體暴力的罪行,被告不僅需就個人行為負責,亦須就集體行為負上刑責。他們利用人多勢眾達致共同目的,這是法治社會不能容許的。判刑須達懲罰及阻嚇效果,阻嚇被告及他人再犯,以防破壞公眾秩序的行為再發生。

案中10名被告包括莫嘉濤、鍾志華、何錦森、霍廷昊、陳和祥、鄧敬宗、李卓軒、林永旺、葉梓豐及吳挺愷。該案原有11名被告,其中第二被告李倩怡,早前棄保潛逃至台灣,法庭已發出拘捕令。

(大公文匯全媒體新聞中心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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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暴迄今28人被定罪
東方日報2018年6月1日
http://hk.on.cc/hk/bkn/cnt/news/20180601/bkn-20180601033040818-0601_00822_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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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六年旺角暴亂被喻為自六七暴動以來本港最大型騷動,示威者掟磚、縱火、圍堵警車及阻礙救援,期間有警員須兩度向天鳴槍示警,事件造成約百名警員受傷。警方事後拘捕九十一人,並先後分多案陸續起訴部分被捕人士暴動及其他罪名,連同本案,至今最少已有廿八人被定罪,最重者被判監四年九個月。

涉及旺暴而被捕的九十一人包括八十男十一女,年齡介乎十四至七十歲,其中五十九人已被起訴或正循司法程序處理,餘下五人正保釋候查、一人因拒絕擔保而暫時釋放、廿六人經進一步調查及諮詢法律意見後獲釋放。

其中三名男女麥子晞、許嘉琪及薛達榮,於去年三月在區院被裁定暴動罪成,各判囚三年,是旺暴首批被定罪人士,三人正等候上訴。去年四月,電腦技術員楊家倫因參與旺暴及期間放火燒毀一輛的士,被裁定暴動及縱火罪成,判監四年九個月,是近年由示威及社運延伸的檢控中判刑最重的一宗,他曾上訴但遭駁回。

去年八月再有三人因分別持玻璃樽與警對峙及向警員掟磚,被裁定暴動罪成,其中羅浩彥及連潤發各判囚三年,當時十九歲的楊子軒則判入教導所。此外,侍應鄧浩賢涉向警員掟磚和搖路牌,承認一項暴動罪,於今年四月被判監兩年十個月。

要數最受注目一案,則是包括本土民主前線前成員梁天琦等五人被控暴動及煽惑暴動等六罪,案件在高院審訊後,陪審團早前一致裁定梁天琦及盧建民各一項暴動罪成,連同早前已承認暴動罪的黃家駒,將於本月十一日判刑。

另一宗涉及人稱「美國隊長」容偉業及袁智駒的案件,則定於今年十一月八日開審。此外,尚有多人涉及旺暴相關案件而被判刑,包括熱血公民成員陳柏洋襲警及拒捕罪成,判囚九個月,其他定罪案件牽涉公眾地方作擾亂行為、襲警、刑事損壞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涉案人被判感化年半至監禁四個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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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大年初二凌晨的旺角暴亂案昨日判刑, 刑期由51個月至28個月不等, 衹有第十被告葉梓豐需羈留教導所18至24個月,

法官表示暴動罪是集體暴力的罪行, 被告不僅需就個人行為負責, 亦須就集體行為負上刑責, 被告利用人多勢眾達致共同目的是法治社會不能容許的, 判刑須達懲罰及阻嚇效果, 不啻是給這等聚眾鬧事, 把行動不斷升級釀成暴動的人一個深刻的教訓,

可惜有被告人卻不知悔改, 在前此被判罪名成立, 押後判刑時, " 笑 " 着(向旁聽席上高叫被告人無罪的支持者)揮手回應, 其中更有被告人高舉「V字」勝利手勢步入羈留室, 心態之偏激令人心寒,

筆者質疑, 就算法官重判入獄, 又是否能改變這等人的偏激心態? 甚至更激化他們的思想, 出獄後可能對社會造成更大的傷害,

究竟是什麼人(或團體組織)培養出這樣的惡魔來毒害香港人, 製造仇恨, 令社會撕裂, 他們偏激的思維令人不寒而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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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

 

旺暴案10人定罪還押5‧23判刑
東方日報2018年5月3日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80503/00176_026.html

前年大年初一爆發的旺角暴亂,其中十名被捕男子向警員或他人掟磚及破壞警車,被控暴動、刑事毀壞等逾十罪,當中九人不認罪受審。區院法官昨在西九龍法院大樓裁定該九名被告暴動罪名成立,並斥責他們的罪行破壞社會安寧,對在場的警員非法使用暴力。連同早前已承認暴動罪的另一被告,十人皆須還押至本月廿三日,以待為他們索取報告及聽取求情後才判刑。

本案原有十男一女共十一名被告,依次為莫嘉濤、李倩怡(女)、鍾志華、何錦森、霍廷昊、陳和祥、鄧敬宗、李卓軒、林永旺、葉梓豐及吳挺愷(案發時十七歲至七十歲)。他們共涉十四罪,包括十項暴動、兩項襲警、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及一項刑事毀壞罪。其中李倩怡已經棄保潛逃,吳挺愷則在開審前認罪,餘下九人則受審。法官昨日裁定該九人涉及的暴動罪成,而莫涉及的一項刑毀亦罪成。

法官確定除第七被告鄧敬宗外,其他被告均有在暴亂中掟磚,其中涉及共五罪的莫嘉濤,法官指根據錄影片段,裁定莫曾向警方防線掟磚頭雜物不少於十一次。此外,莫和群眾曾一同向警車掟磚和長竹等,其中莫掟五次。法官指他們的罪行不但損毀警車,更危害車內警員的人身安全。惟法官不排除莫在其中一次向警員掟磚時單獨施襲,因不符暴動罪需三人或以上集結的元素,遂裁定他其中一項暴動無罪,而莫在開審時已承認襲警罪。

「貪得意 貪玩」非抗辯理由

至於案中年紀最大的被告陳和祥,法官根據現場警員和新聞片段,裁定陳合共向警員掟磚六次。惟他另涉的一項襲警罪,因涉案警員庭上作供和錄取的口供不同,法官遂裁決該罪不成立。

此外,李卓軒、林永旺和葉梓豐辯稱「貪得意」、「貪玩」才犯案,但法官強調這些說法都不是抗辯理由,裁定林永旺在一至兩分鐘內向警方防線掟十至十五塊磚。法官續指,鄧敬宗明知他人會向警員掟磚,仍然撬磚及把磚分發他人,鄧的責任等同親手掟磚。

控方庭上透露,鍾志華、何錦森、鄧敬宗和林永旺有案底。所有被告的律師昨皆保留求情,有律師指被告明知監禁無可避免,懇求輕判。法官應辯方要求,在判刑前先為案發時年僅十七歲的莫嘉濤和葉梓豐索取教導所及勞教所報告,又為早前認罪的吳挺愷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其餘被告則索取背景報告。

黃之鋒陳浩天到庭旁聽

黃之鋒、陳浩天等昨到法庭旁聽。在散庭後,多名旁聽女親友立時哭泣,亦有近廿人向各被告揮手及高叫「撐住啊,保重,你哋無罪o架」,各被告則反應各異,大部分人笑着揮手回應,其中何錦森背着支持者,高舉「V字」勝利手勢步入羈留室。

案件編號:DCCC 90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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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農曆年初二旺角暴動, 11人被控暴動、襲警及刑事毁壞等多罪, 一人已認罪, 一人去年提訊時棄保潛逃, 另9名被告昨全部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 還押候判, 可見天網恢恢, 疏而不漏,

旺角暴動, 在現場採訪的傳媒記者可不少, 傳媒的新聞直播畫面及攝錄片段, 加上警方的攝錄搜證, 沿途的食肆、商戶、銀行等閉路電視片段, 把當晚暴動的真實情況, 重現於法庭的舉證環節, 落實了被告人當晚的違法行為, 難以狡辯,

法官指"詳細比對被告的衣著、手表、耳環等, 並逐格審視呈堂片段, 包括新聞直播畫面、案發沿途的食肆、銀行等閉路電視片段, 確認各被告事發時在現場, 亦有鼓勵其他人參與;部分人撬磚及向警方擲磚", 可見法官判案十分嚴謹, 花大量時間審視證據(這等呈上法庭的視頻資料可不是少數目),

無論日後法庭判刑輕重, 犯法就是犯法, 就應受到應有的懲罰, 如果在這樣充分的證據下, 法庭還輕輕放過(前此初級法庭對某些案件的裁決著實令人失望), 香港還有法治嗎? 市民對法治還會有信心嗎?

後記 :

旺角暴動導致百多名警察受傷, 是什麼原因要如此瘋狂的襲擊警察? 一眾被告人在夜闌人靜時, 可曾平心靜氣的反思一下, 警察也是打份工, 又不是與你有深仇大恨, 在事件中衹是採取守勢,沒有傷害你們,反而屢屢暴力襲擊警察的是你們,你們為什麼要作出這麼瘋狂及泯滅人性的行為?

法庭展示的證據, 在在都座實了被告人的暴力行為, 但在法官判處罪名成立後, 竟有旁聽的人士 " 向各被告揮手及高叫「撐住啊,保重,你哋無罪o架」", 這等人心態之偏激令人心寒,

而大部分被告人"笑"着揮手回應, 其中有被告人高舉「V字」勝利手勢步入羈留室, 顯示一干人等根本毫無悔意, 似在嘲笑司法尊嚴, 令人感到憤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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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

九示威者暴動罪成 掟磚圍警車候判刑
星島日報2018年5月3日
http://std.stheadline.com/daily/news-content.php?id=1794656&target=2

(星島日報報道)前年大年初二凌晨爆發旺角騷亂,其中牽涉最多人數的案件昨天在西九龍法院進行裁決。十一名被捕示威者中,女被告仍在棄保潛逃,一名男被告早前承認暴動罪,其餘九名男子,由十九歲冷氣技工至七十二歲老翁,包括自稱「貪玩」的青年,經審訊後全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

法官郭偉健頒下三百八十二頁的書面裁決,泛指被告的行為蓄意和意圖集體破壞社會安寧,促進暴動的進行或持續發生。部分辯方律師亦指明白控罪嚴重、監禁無可避免,但數名被告犯案時未滿廿一歲,故冀先索取教導所報告以提供更生機會予年輕被告。

案件押後至五月廿三日判刑,以待法庭為各被告索取背景、社會服務令、勞教所或教導所報告。

根據判決書指出,《公安條例》第十八和十九條訂明,當非法集結演變為暴動,而被告參與該暴動時,他便干犯參與暴動罪。

判決書指二十歲首被告莫嘉濤,在山東街和約二百人一起與警方對峙時,曾經向警方防線掟磚頭雜物不少於十一次;在彌敦道北行線連同其他群眾圍着警車時,他亦向警車掟磚頭雜物五次,對警車造成損壞,危害到警車內警員的人身安全。基於上述兩件事件,法官裁定他兩項暴動罪名成立,一項刑事毀壞罪名成立。但由於在第八項暴動罪中,法庭不能夠排除莫一人在彌敦道南行線行人路上對警員掟樽是單獨施襲,故裁定他無罪。

法官肯定第三被告鍾志華當時向一名攝影師掟樽,和兩次向警方防線及警員的方向掟了一塊磚頭,亦肯定第四被告何錦森夥同群眾集體向警員掟磚,故裁定他倆暴動罪成。

法官肯定第五被告霍廷昊,曾參與大批群眾在西洋菜南街走入山東街後向警方防線投擲磚頭和雜物的事件。他曾在WhatsApp向女友人稱:「攞石,攞啲石頭呀,乜X呀,喺度掟X差佬」,而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因為一時貪玩才向警察掟磚頭。

第七被告鄧敬宗被指前言不對後語。法官稱他雖沒有向警員掟磚,但他從地上撬起地磚,執起磚頭把它們交給別人,而明知那些人會使用磚頭來掟警察,故事實上他與直接動手的人責任相同、是夥同罪犯。

控方案情指第六被告陳和祥,在豉油街附近的警方防線參與暴動,當時警員手持的長盾不能夠覆蓋警員的全身,群眾掟來的磚頭有如雨下。法官裁定當時警方防線受到猛烈投擲物件襲擊,被告連同數以十計的群眾向其推進,步步進逼,並走在最前方先後向警員掟磚六次,期間多名警員受傷,行為擾亂秩序並帶有威嚇性。
第八被告李卓軒在被捕時只聲稱在皇雀會打完桌球後,在發生群眾向警察掟磚的豉油街出現過,但沒有承認曾向警察掟磚或參與群眾的活動。雖然沒有證人、任何錄像或照片證明李曾經參與事件,又沒有發現他曾干犯罪行的證據,但郭官根據他在警誡下供稱「阿Sir,我都係貪得意,見人哋拋啲磚頭我先跟住拋,我拋啲磚直接跌落地無中人」而將他定罪。
郭官肯定第九被告林永旺,曾向第十被告葉梓豐說:「好彩年初一嗰晚你話去買口罩咋,如果唔係,一定被差佬拉X埋喇,係咁掟磚,真係好X過癮。」葉於警誡下說:「阿Sir我係有掟磚,但我無佢講咁多,我只係掟咗四、五嚿咋」,「我係因為貪玩先咁做,唔係想掟傷啲警察。」
郭官認為葉購買口罩是因為他曾經掟磚,由旁觀者改為參與者,而當林同意葉的建議去購買口罩時,林經已同意並且有意圖與葉一起掟磚,當時暴動經已發生並且持續地進行。
案件編號:區院刑事九〇一——二〇一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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