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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涌大嶼山北警署倒掛區旗
東方日報  即時新聞2018年10月5日
http://hk.on.cc/hk/bkn/cnt/news/20181005/bkn-20181005171538619-1005_00822_001.html

政府合署及建築物每日都懸掛區旗,東網讀者今日(5日)下午坐巴士途經大嶼山順東路,發現東涌大嶼山北警署倒掛區旗,區徽五瓣紫荊花圖案朝向下。

警察公共關係科表示,警方今日在大嶼山區總部暨大嶼山北分區警署升起區旗時不慎將區旗倒轉,在發現錯誤後已即時作出更正。大嶼山區總部已提醒人員於升旗時務必小心謹慎。

根據區旗規格,區旗旗面中繪有一朵白色動態五瓣紫荊花,各花瓣圍繞區旗旗面中心點順時針平均排列,在每片花瓣中均有一顆紅色五角星及一條紅色花蕊,紫荊花中心點位於區旗旗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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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界北總部倒掛國旗 警:升旗時不慎倒轉
明報即時新聞 2018年7月28日
https://news.mingpao.com/ins/instantnews/web_tc/article/20180728/s00001/1532767519182

特區政府建築物每個工作天都必須懸掛國旗和區旗,當中包括紀律部門。有網民在facebook群組上傳照片,顯示警方新界北總區總部外懸掛着的國旗被倒轉,直言:「反了!反了!」

據網民Kyne La上傳至群組「Tai Po大埔」的照片,見有國旗遭上下倒轉,五星在左下方位置。有網民隨即留言:「太過分」、「太大膽」,認為是犯及「低級錯誤」;亦有人笑言,「聽日一定有伙記新派去守水塘」。

對此,警方回覆《明報》查詢時表示,「警方今日在新界北總區總部升起國旗時不慎將國旗倒轉,在發現錯誤後已即時作出更正。新界北總區總部已提醒人員於升旗時務必小心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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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人發現伊利沙伯體育館倒掛國旗 職員急忙糾正
明報即時新聞 2017年11月23日
https://news.mingpao.com/ins/instantnews/web_tc/article/20171123/s00001/1511421735587

灣仔伊館被途人發現倒掛國旗。有途人今晨行經皇后大道東伊利沙伯體育館外時,發現旗桿上的國旗被倒轉懸掛,於是通知職員。一名女職員於11時許到館外將國旗解下並重新掛好。據了解,體育館每日早上8時會掛起區旗及國旗,未知途人發現有關問題時,國旗倒掛了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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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已有國旗法, 對於侮辱國旗亦有被告上法庭定罪的個案, 倒掛國旗無疑是屬侮辱國旗之列, 但過去多宗政府機關倒掛國旗都是不了了之, 一句掛旗人員 " 不慎 " 就不了了之, 亦無向社會交代對涉事人員如何處理,

筆者疑惑, 長此下去, 政府機關倒掛國旗行為陸續有來, 反正無論掛旗者與涉事政府機關的相關行政人員都毋須負上任何責任, 雖然難以證實是屬有意侮辱國旗, 但相關人士(以及部門主管)疏忽職守卻難以逃避, 

澳門年前內港碼頭亦發生倒懸國旗事件, 海關相關負責人員均受到不同程度的紀律處分, 就算上訴到澳門終審法院亦被駁回,

澳門終審法院對相關倒懸國旗行為上訴的判決有如下的闡述 " 任何紀律處分行為所謀求的具體的公共利益的重要性按處分之目的而定。身為海關關員, 上訴人本應謹慎執行其任務, 以正確方式升起國旗。然而, 正如被上訴裁判所述, 上訴人在作為公共場所及澳門特區 "門戶 " 之一的路環碼頭倒掛國旗的違紀行為的嚴重程度, 以及相關行為在網上公開後所遭到輿論的強烈批評和譴責, 無疑損害了海關在公眾面前的形象、尊嚴及聲望。合議庭強調, 這裡牽涉到一個國家的象徵, 一項應當十分莊嚴的公共展示行為。"

反觀香港特區, 雖然政府機關屢次發生倒懸國旗事件, 但政府卻不當一回事, 涉事機關亦衹是一句 " 不慎 " 就搪塞過去, 無人須要負責, 那倒懸多幾次又何妨!

後記 :

就澳門對倒懸國旗事件的處理雷厲風行, 身為紀律部隊人員, 在事件上明顯是有虧職守, 涉事人員應該對事件負責無可厚非, 不能以疏忽或不慎作為借口, 但卻糾纏不休, 屢屢上訴直至澳門終審法院,

筆者疑惑 " 上訴人稱他的薪俸是家庭的唯一收入, 立即執行有關處罰行為導致其喪失80日的薪俸, 令其家庭基本需求得不到滿足 " ,

但上訴人雖聲稱他的薪俸是家庭的唯一收入, 但卻可以有資源聘請律師上訴中終法院, 被駁回後再向澳門終審法院上訴, 背後的能量殊不簡單,

澳門倒懸國旗事件背後, 是否疏忽或是不慎這麼簡單? 而香港特區政府機關倒懸國旗事件, 背後亦是否疏忽或是不慎這麼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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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

澳門海關2宗倒掛國旗 1人停職2人罰款
頭條日報 2017年12月6日
http://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hk/1083431/

澳門政府完成調查澳門海關兩宗倒掛國旗事件,其中涉及四月路環碼頭不當懸掛國旗的一名海關人員,需要停職,而涉及七月外港碼頭不當懸掛國旗的2名海關人員,需要罰款。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指出,由於搜證存在困難,未能對其他可能涉事的人員開展調查程序。

保安司又指,事件反映部門監督工作存在問題,已即時指示海關必須將履行責任落實到各級主管及人員,有錯必罰,亦要求其他部隊引以為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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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海關關員路環碼頭倒掛國旗被罰停職80日 上訴終院敗訴
愛瞞日報(網絡媒體) 2018年3月12日
https://thestandnews.com/%E6%BE%B3%E9%96%80/%E6%BE%B3%E9%96%80%E6%B5%B7%E9%97%9C%E9%97%9C%E5%93%A1%E8%B7%AF%E7%92%B0%E7%A2%BC%E9%A0%AD%E5%80%92%E6%8E%9B%E5%9C%8B%E6%97%97%E8%A2%AB%E7%BD%B0%E5%81%9C%E8%81%B780%E6%97%A5-%E4%B8%8A%E8%A8%B4%E7%B5%82%E9%99%A2%E6%95%97%E8%A8%B4/

去年澳門海關分別於4月和7月在路環碼頭和外港碼頭倒掛中國國旗,其中後者3名涉及不當懸掛國旗的關員被處以罰款和停職;而前者1名關員則被處以80日停職。但因前者不服,先向保安司司長提起必要訴願不果,再向中終法院申請中止效力亦被駁回。該關員再向終審法院上訴,但今日(12日)終院發出新聞稿,指其上訴敗訴。

海關關員甲於2017年4月21日早上,在路環碼頭執行升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任務時,將國旗倒轉懸掛,違反了12月30日經第66/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6條第2款a項、第8條第1款及第12條第2款f項規定的服從、熱心和端莊義務,甲因被海關副關長科處80日停職處分。而保安司司長於2017年12月5日作出批示,駁回該名關員就有關處罰的必要訴願。

之後關員甲向中級法院申請中止保安司司長的決定之效力。中院的合議庭認定甲提起的中止行政行為效力的請求不符合《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b項的要件,故裁定不批准甲的請求。

關員甲不服,再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認為被上訴裁判涉嫌違反《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規定、原審法院未有就其應審理的問題表明立場致使判決無效,以及違反《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4款規定的瑕疵。

終審法院合議庭對上訴進行了審理,相關理由綜述如下:

.關於違反《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的規定

合議庭指須分析中止效力的請求是否完全符合《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按《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3款的規定,由於本案涉及紀律處分行為,故無須具備同條第1款a項的要件。

至於《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b項所指不會對公共利益造成嚴重侵害的要件,需要結合具體情況去考慮行政行為的理據以及雙方當事人所提出的理由作出分析。

任何紀律處分行為所謀求的具體的公共利益的重要性按處分之目的而定。身為海關關員,上訴人本應謹慎執行其任務,以正確方式升起國旗。

然而,正如被上訴裁判所述,上訴人在作為公共場所及澳門特區“門戶”之一的路環碼頭倒掛國旗的違紀行為的嚴重程度,以及相關行為在網上公開後所遭到輿論的強烈批評和譴責,無疑損害了海關在公眾面前的形象、尊嚴及聲望。

合議庭強調,這裡牽涉到一個國家的象徵,一項應當十分莊嚴的公共展示行為。經審議後,合議庭不認為中止相關處罰行為的效力不會侵害該行為在具體情況下所謀求之公共利益,故在上述方面的判斷,被上訴裁判並無不妥。

合議庭亦指出,上訴人對證據及其被歸責事實的真實性提出的質疑將在司法上訴中審理,故以質疑證據及事實作為被上訴裁判存有違反《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的瑕疵的理由不成立。

關於裁判因遺漏審理而無效

合議庭認為上訴人確實援引了《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4款的規定作為其中止效力請求的理由,這是一項應予以獨立審理的問題,而被上訴裁判未審理該問題,亦無解釋不審理的原因,故被上訴裁判因遺漏審理而無效。然而,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59條第3款的規定,由於本上訴案屬對在緊急程序中作出之裁判提起的上訴,為彌補遺漏,終審法院對是否應批准上訴人基於《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4款的規定所提出的中止效力請求作出了審理。

關於違反《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4款的規定

合議庭認為《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4款的規定所涉及的是利益權衡原則,而上訴人有責任證明存在該款所指的較嚴重而不成比例的損失。上訴人稱他的薪俸是家庭的唯一收入,立即執行有關處罰行為導致其喪失80日的薪俸,令其家庭基本需求得不到滿足。然而,合議庭經考慮上訴人提交附於卷宗的文件,不認為透過這些資料能夠證明上訴人的家庭沒有其他收入,相反,從卷宗的文件可看到上訴人還有多筆一萬元以上的銀行存款紀錄。基於卷宗所載資料不足,合議庭無法判斷立即執行處罰行為會對上訴人造成的損失與該行為在具體情況下所謀求的公共利益受到的嚴重侵害相比是否更為嚴重且不成比例,故不應批准中止效力。

綜上所述,終審法院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案件參閱終審法院第8/2018號案合議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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