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大律師公會01  

【UGL事件】大律師公會:律政司未尋求獨立意見違慣例 促重新檢視決定釋疑慮
明報即時新聞 2018年12月21日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8%81%9E/article/20181221/s00001/1545375027246/%E3%80%90ugl%E4%BA%8B%E4%BB%B6%E3%80%91%E5%A4%A7%E5%BE%8B%E5%B8%AB%E5%85%AC%E6%9C%83-%E5%BE%8B%E6%94%BF%E5%8F%B8%E6%9C%AA%E5%B0%8B%E6%B1%82%E7%8D%A8%E7%AB%8B%E6%84%8F%E8%A6%8B%E9%81%95%E6%85%A3%E4%BE%8B-%E4%BF%83%E9%87%8D%E6%96%B0%E6%AA%A2%E8%A6%96%E6%B1%BA%E5%AE%9A%E9%87%8B%E7%96%91%E6%85%AE

律政司上周三(12日)以證據不足為由,宣布不起訴捲入UGL事件的前特首梁振英,律政司長鄭若驊一直未有公開再交代。大律師公會今日發聲明,指律政司無就案件尋求任何獨立大律師的意見,有違以往「一貫廣為接納並受認同的慣例」,促請律政司先尋求獨立大律師意見,再重新檢視不檢控梁振英的決定,以釋除公眾疑慮。

大律師公會重申,《基本法》第63條訂明,任何案件檢控與否的決定,必須由律政司獨立地作出,並在公眾面前彰顯其不受任何干預或影響。

公會指今次捲入UGL事件的梁振英,正擔任全國政協副主席,律政司無按慣例尋求獨立大律師意見即決定不檢控,「不禁令人懷疑」事件有否受政治考量所影響,「無可避免地」削弱公眾對刑事司法制度及對法治的信心。公會因此促請律政司先尋求獨立大律師意見,再重新考慮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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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公會發聲明, 指 " 律政司無就案件尋求任何獨立大律師的意見, 有違以往「一貫廣為接納並受認同的慣例」, 促請律政司先尋求獨立大律師意見, 再重新檢視不檢控梁振英的決定, 以釋除公眾疑慮",

大律師公會這 " 一貫廣為接納並受認同的慣例 " 的說法令人疑惑, 既然說是慣例, 顯然是沒有一定的準則, 並非是屬指引, 律政司可就每宗個案的性質, 尋求外間獨立大律師的意見,

問題是何為 " 廣為接納並受認同 " , 在現今特區的社會氛圍, 黃藍陣營對立, 黃營 " 接納並認同 " 的, 藍營並非一定 " 接納並認同 " , 這在立法會在律政司就梁振英涉及UGL事件不予起訴的討論上就突顯這問題,

議會是反映民意的地方, 認受性顯然比大律師公會強, 大律師公會衹代表小圈子會員人士的意見, 無疑, 大律師公會在專業範疇有其獨特地位, 就社會關注的個案提出專業關注無可厚非,

但在律政司指因證據不足不予起訴梁振英事件上, 大律師公會質疑律政司的決定, 要求律政司尋求外間獨立大律師的意見, 無疑是意圖令有大律師身份的會員介入律政司的獨立檢控工作,

筆者不能認同聲明中的 " 廣為接納並受認同 " 的論據, 因為大律師公會衹代表業內小圈子的會員, 認受性並不比民意代表及社會輿論強, 唯一可令人信服的是大律師公會的專業地位, 但律政司司長亦具備相關專業資格, 律政司亦有具備相關專業資格的人士處理檢控工作, 大律師公會這又是否質疑自家會員的專業資格? 以及不尊重自家會員的專業決定?

在事件上如果說大律師公會的聲明不涉政治因素著實令人難以信服, 因為聲明衹以 " 慣例 " 這等不著邊際的說法, 來支持他們發出的聲明, 而非以法律觀點來剖析已知的事實證據來支持他們的 " 聲明 " ,

何況, 如果以慣例而言, 那前此肥佬黎透過下屬向一眾立法會議員提供鉅額款項的事件, 傳媒所披露的資料及證據比UGL 事件還詳盡深入,亦備受社會關注, 為何大律師公會卻埋首沙堆緘默不言, 不以 " 一貫廣為接納並受認同的慣例 " 要求律政司尋求外間獨立大律師的意見" , 重新考慮不提檢控的決定 ", 取態令人詫異,

一個法律界的專業團體, 應以捍衛法治精神的公平公正為原則, 但在梁振英與肥佬黎事件上, 明顯有不同的取態, 令人質疑大律師公會在社會關注事件上, 是否能以專業態度向社會表達他們的關注, 而不是選擇性的向一方傾斜, 更以法律專業團體的地位 " 引導 " 市民的看法,以及向律政司施壓,意圖影響律政司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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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

中環High Tea - 以法治包裝政治 [ 黃麗君 ]
頭條日報專欄 2018年12月20日
http://hd.stheadline.com/news/columns/26/20181220/727333/

律政司上周以證據不足的理由,決定不就UGL事件起訴前特首梁振英,這個決定,惹來泛民陣營大力打擊,他們更會在下周日發起遊行,抗議律政司未如慣常做法,在作出決定前先徵求獨立法律意見。就他們的不滿,泛民議員也要求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到立法會解畫。
借UGL事件,泛民陣營不斷用各種方法狙擊梁振英,由民主黨主導的「天下為公」組織,更周遊列國找外國政府去調查、確認梁振英已經犯法。這些行為,到底是法治行為,還是政治行為呢?

律政司不告梁振英,泛民議員大力聲討,這一個情節,令人想起另一宗律政司在今年初決定不檢控案件,就是涉及泛民議員李卓人、梁家傑、涂謹申、毛孟靜、陳淑莊,以及黎智英及Mark Simon的案件。有關案件涉及黎智英透過Mark Simon向眾議員提供數以十萬元和百萬元的款項,他們被指收受款項,並沒有向立法會申報。律政司認為沒足夠證據對上述議員提出檢控。

上述黎智英等人涉及的案件曝光之後,社會嘩然,茲事體大,但律政司決定不告,而作出這個決定,律政司也並沒有徵求獨立法律意見。當時泛民和建制陣營沒有人大力提出質疑,何解?是否大家都知道徵求獨立法律意見不應是常態?然而,今天事件換了主角,泛民的解讀便不一樣。他們的邏輯似乎是高官若有涉事,必定要有獨立法律意見才算數,至於議員則可作別論。這個邏輯真的是律政司的工作守則?律政司有這樣的一條檢控守則嗎?

泛民對UGL案有質疑,便要求律政司要到立法會去解釋其檢控決定。假如今天有人翻舊賬,質疑律政司在黎智英案的決定,是否又可以要求律政司去立法會解釋其不檢控的決定,以釋公眾疑慮?若有人有此要求,泛民議員會同意嗎?若他們不同意,又是否雙重標準?法治精神又何在?

《基本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控工作,不受任何干涉,任何干涉包括立法機關的干涉。今天若立法會動輒要求律政司向立法會交待檢控決定,有沒有干預之嫌?有沒有將檢控工作政治化的意圖?

部份立法會議員為了狙擊梁振英,花盡腦汁讓事件繼續燃燒,這種所為,視本地和海外的執法機關為何物,民主黨議員林卓廷更現身試法,公然違反《防治賄賂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不得披露投訴人、嫌疑人身份等條文。在他們心目中,他們拉上公義的橫額,便可以凌駕法律,他們有尊重過法治嗎?用法治去包裝政治,才是不折不扣去摧毀香港的核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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