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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傳大法官發威懾黑衣 戴假髮 一定黃? [ 小喬 ]
hkgpao專欗 2020年1月17日
https://hkgpao.com/articles/1008962

由昔日佔中到如今的反修例風波,不少法庭裁決總是讓我等一眾不懂法律的小市民費解,近日網上瘋傳以下一段文字,大家看完不妨share出去與身邊朋友討論,是否戴假髮就是黃?

早前有一單暴動案嘅曱甴得到裁判官准擔保,其中一個條件係不准離開香港。今天(16/1)曱甴由大律師帶到高院,申請離開香港,理由係要去聽演唱會。

一開庭,潘敏琦大法官即發官威,指示要把曱甴關入犯人欄內。接著問大律師,以去聽演唱會為理由而申請離開香港,係咪認真嘅,係咪真係有需要,如果真係申請,佢(潘官)係有權推翻裁判官的決定,直情唔批准擔保。嚇到大律師即係同曱甴商量,結果就當然係取消申請啦。點知潘官繼續發威,向大律師話:「我會記住你,亦會記住轉聘你嘅律師樓,下次再有咁嘅浪費法庭時間,就通知大律師公會和律師會。」潘官一講完,即刻掟筆離開。佢嘅表現,嚇到DOJ個大狀和案件主官都驚一驚,咁你話代表曱甴個大律師會點!

所以,大家唔好話戴假髮就係黃。

小喬認為,姑勿論事情是否百份百如此發生,這段文字得以在網上瘋傳,反映了香港人心中的某些不滿與一種強烈願望......

原圖:無綫劇集《是咁的 法官閣下》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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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這等由初級法庭審訊的案件, 司法人員甚為輕手, 猶其有超級大狀代表出庭的被告人, 司法人員差不多都有求必應,  

但到了高級法庭可不一樣, 就算是超級大狀, 也要尊重法官 , 不能亂來, 以此案為例, 律師舉出的理由如果稍有智慧及智商的, 都知道肯定 " 撞板 " , 日前有被告人申請離港到外地作學術交流也被法官駁回,

何況今次以極具娛樂性的 " 去聽演唱會 " 為理由 (下次可能是要去外地會女友....!), 要求法官放行, 這不是挑戰法庭權威嗎? 也許是律師認為 " 有得諗 ", 或者是年尾 " 手緊 ", 就 " 搏一搏 " 啦, 反正 " 得唔得都有錢落袋 ", 但估不到今次惹火焚身, 被法官痛斥,

這也是的, 律師受過嚴格的法律訓練, 應該能分辨出什麼理由可被法官接納, 什麼理由肯定過不了關, 如果是正經事, 例如奔喪, 則法官很大成數會批, 但如 " 去聽演唱會 " 這等具樂性的理由, 無疑是質疑法官的智慧與智商,

不過, 很可能代表律師眼見日前有被告人以買了機票到外地旅遊都獲批, 今次 " 去聽演唱會 " 無理由唔批啩,

誰知法官 " 放你係人情, 唔放你係道理 ", 如果人人都以這等不成理由的理由要求法官推翻甚至削弱離境禁令, 那法庭的尊嚴何在?

律師收錢向被告人提供法律專業意見, 竟然向被告人提供了這等絕不專業的法律意見, 令法律專業蒙羞, 亦難怪法官大怒予以痛斥了, 事件教訓了那些在初級法庭 " 順風順水 " 的律師, 上到高級法庭就要 " 打醒十二分精神 ", 不能亂來!

後記 :

一場反修例事件, 牛鬼蛇神跑出來, 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在「法律年度開啟典禮」中的發言令人側目, 他認為 " 公眾利益 " 可以凌駕一切, " 即使證據充分, 個別人士或者某些種類的案件亦不一定需要交由法庭定奪 ",

問題是某些案件如果是屬個別事件, 則律政司在 " 公眾利益 " 前提下, 可以考慮不一定需要交由法庭定奪, 以往亦有不少這樣的例子,

但是如果涉及嚴重罪行例如騷亂, 暴動, 叛國等集體行為, 要求不予起訴衹涉及他們的個人利益, 而這等人正正就是違反甚至侵犯了 " 公眾利益 ", 又如何能以 " 公眾利益 " 作為不起訴的理由呢 ?

至於 " 公眾利益 " 如何界定, 一向有所爭議, 因為這涉及主觀而非客觀的標準, 怎樣做都會引起爭議, 所以一路以來嚴重囚罪行以 " 公眾利益 " 不予起訴的事件不多就是這個原因,

當然, 例如涉及類似(長者)小販阻街擺賣的輕微案件, 獲律政司不予起訴或法官撤銷控罪 ( 甚至在濟貧箱撥款救濟 ) 的案件常有, 但這都是基於人情而非基於 " 公眾利益 ",

近半年來涉及騷亂暴動事件的被捕人士達七千多人, 大多數都是年輕人甚或是未成年人士, 半年來被起訴的亦達千多人, 這半年來社會陷於失衡的無政府狀態, 黑衣暴徒橫行, 令致特區社會秩序及經濟嚴重受損, 牽起了商舖倒閉及裁員潮, 受害的都是投資者與升斗小市民, 七百多萬特區市民的權利甚至利益受損, 社會輿論一面倒的要求政府儘力止暴制亂, 要求法庭重判暴徒, 七百多萬特區市民的訴求與權利, 比諸被捕甚或被起訴暴徒 ( 戴啟思自說自話 ) 的所謂 " 公眾利益 " , 真理法理站在那一方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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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輸給了仇恨   [ 陳永良 ]
hkgpao專欗 2020年1月17日 
https://hkgpao.com/articles/1008958

日前,2020年1月13 日,香港法律界舉行了一年一度的「法律年度開啟典禮」,幾位領導人物發表講話中,最惹起人爭議的,恐怕非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所發表的莫屬了。這位英籍資深大律師,他一向的反中國反建制立場,大家都很清楚。但作為大律師界別的代表,在那麼重要的公開場合,他竟然講了以下的一番話:

「警方拘捕了來自各行各業的數千市民,大多數都是年輕人,有些只是學童,更多的是大學生,當中亦包括很多普通上班族或者離開職場良久的退休人士。很多人被指控干犯的公眾秩序罪行,但往往並不牽涉暴力或嚴重破壞,當中好一部分人正面對著會招致漫長刑期的嚴重控罪。大致上,他們都有著良好品格(good character),代表著香港社會一大部分人。 根據律政司的《檢控守則》,作出檢控的決定並不單單取決於警方是否有足夠的證據交給法庭及令被告入罪,作出決定時,公眾利益至為重要,即使證據充分,個別人士或者某些種類的案件亦不一定需要交由法庭定奪,若證據足以令人入罪,但律政司最後決定不作出檢控的話,這對某些人來說看上來或許有點古怪,甚至不符合他們心中對法治的定義——即所有看來有犯法者必須被檢控。恕我直言,這個理解並不正確。 」

袒護違法者 令人驚訝

這些充滿明顯袒護 「反修例」事件違法者的說話,竟然出於一位資深大律師之口,還要是在一個那麼高調的場合,這使筆者和很多法律界人士非常驚訝。戴啟思執業了超過四十年,雖然最擅長的不是刑事案,而是司法覆核等行政法案件,但他不可能完全忘記了一些,連大學法律系一年級學生也懂的刑事訴訟基本原則。

一個人干犯刑事罪行時,無論他的職業有多高尚,或他是否學生,他曾受過多好的教育,又或者無論他是什麼年紀(惟年齡低於十歲免於刑責 ),他從未有犯罪紀錄等等,都絕不是辯護理由。這些只能是被定罪後,向法庭陳述的求情理由。律政司在決定是否向嫌疑人提出刑事檢控時,最重要的考慮是證據是否充分。沒錯,有時某些刑事案中的被告就算是面對控方極強的證據,也能得到法官網開一面,撤銷其控罪,不致於受到牢獄之災。不過,這都是一些比較輕微的罪行,例如:涉及金額較低的店內盜竊、普通襲擊、公眾地方打架、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等。如果受害人同意不追究,被告亦沒有前科,重犯的機會偏低,律政司在提出檢控後,是可以考慮接受以被告「簽保守行為」作為條件,撤銷其有關控罪的。這種「格外開恩」處理輕微罪案的程式,只是會在最低級別的刑事案法庭,即裁判法院採用。

公眾利益有考慮他人?

如果戴啟思資深大律師提出的建議被律政司接受的話,那豈不是只要身份是學生,或擁有高學歷的在職人士,或者是以前從沒有犯罪記錄的,便可以放膽去做壞事也不怕被追究?他說的什麼「公眾利益」,有包括反對暴力、反對蒙面黑衣人的市民利益嗎?幾個月來被暴徒害得天天提心吊膽過生活的「公眾」,其利益有被考慮嗎?如果出來堵路、暴動、襲擊傷人、刑事破壞甚至縱火,是支持政府支持警方的群眾,讀者們,你認為他也會叫律政司以同樣的理由放棄檢控嗎?倘若這樣把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則扭曲,恐怕香港將會變成電影《 蝙蝠俠 》中的葛咸城(Gotham City)一樣,治安敗壞,盜賊如毛,法律如同虛設。

專業知識,竟然輸給因政見不同而產生的仇恨,真是令人歎息。

作者:陳永良 (執業律師)

原圖︰有線新聞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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