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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陳凱欣上訴 終院指因選舉主任不公
東方日報2020年9月29日


【本報訊】在前年立法會九龍西選區補選勝出的陳凱欣,早前被高院裁定並非妥為當選,陳及選舉主任其後提出終審上訴,但終審法院於本月十八日開庭聽取律師陳詞後,已拒絕批出終審上訴許可,陳即時失去立法會議席。終院昨天頒發判決理由書,詳細解釋判決的理由。

 

在該次補選當中,選舉主任郭煒勳指報名參選的劉小麗並非真誠擁護基本法,裁定劉不具參選資格。劉其後提出選舉呈請,高院今年五月裁定陳凱欣並非妥為當選時指出,選舉主任在決定劉提名無效前,未有給予劉申辯機會,這是違反程序公義。


稱須給予參選人申辯權利


終院在判決理由書指出,高院的判決是正確的,參選是受《基本法》和《人權法》保障的重要公民權利,選舉主任在褫奪參選人此重大權利前,必須要給予參選人申辯的權利,並在聽取參選人的解釋後才作決定。況且,本案的選舉主任並無表示,就算劉有甚麼解釋,他最後都是會得出相同結論,因此其決定確是令選舉出現重大不公。


案件編號:FAMV 92,9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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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選舉主任在褫奪參選人此重大權利前,必須要給予參選人申辯的權利,並在聽取參選人的解釋後才作決定。" ------


選舉主任在褫奪參選人資格前,都會去信列出參選人過去令人質疑的言行,要求參選人解釋,甚至不止一次的去信,但被質疑的參選人卻顧左右而言他,沒有正面回答選舉主任的質疑,


過程在傳媒監察下,都具高透明度,選舉主任發出的信件内容,黃媒第一時間就向公眾公佈,但參選人如何回覆,黃媒則顧左右而言他,


所以終審庭對於 " 選舉主任在褫奪參選人此重大權利前,必須要給予參選人申辯的權利,並在聽取參選人的解釋後才作決定 " 的裁決,筆者著實不敢苟同,


難道公文上的來往都不算正規,要選舉主任要求參選人面對面的聽取參選人的申辯才能合乎終審庭的要求嗎?


選舉主任是在基本法授權下,負責審核參選人參選的資格,是法定的權力,衹要一切合乎程序,而參選人的答覆又不能令選舉主任滿意,認為沒有違反參選資格的要求下,褫奪參選人參選資格是唯一選擇,


審核參選人是否合乎參選資格不同於法庭審案,因審核參選人是否合乎參選資格涉及意識形態方面的範疇,不同於法庭要講求確實證據,


就如前此有立法會議員在會議中把十數面國旗倒插一樣,法庭的裁決衹是輕輕帶過,不視為嚴重事件,但人大出台的國旗法則不然,認為是嚴重侮辱國家尊嚴的行為,由此可見兩者觀點取態的不同,


所以在陳凱欣上訴至終審庭的裁決中,法庭衹是就法律觀點而言,不會考慮到意識形態的問題,但選舉主任褫奪參選人參選資格的理據,卻正正是意識形能方面的問題,


正如侮辱國歌一樣,怎樣才算是侮辱?著實難以界定,衹能在意意形態上作客觀的判斷,又如叫喊 " 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 的口號,可以認為是言論自由,沒有涉及行動,但在港版國安法下,一樣被視為違法,


所以在選舉主任審視參選人資格時,無可避免會涉及意識形態的範疇,以參選人過往的言行,客觀地決定是否符合參選資格,


如果選舉主任以法庭審案的準則,而不是客觀的以意識形態來審視參選人資格的話,那單是 " 擁護 " 基本法, " 效忠 " 特區政府這兩條,就無法可以從法律觀點來審視,衹能在言行方面去推斷,


愛護國家,效忠國家,是任何一個國家或地區身為民意代表必需具備的條件,你可以不認同行政當局的施政,但不能上升到國家的層面去侮辱國家,宣揚革命去推翻政府,這已超出民意代表必須遵守的規則,


所以選舉主任在審視參選人過往的言行後,裁決褫獨參選人資格是經得起考驗的,參選人並非在宣佈參選後 " 轉軚 " , 就可作為辯護理由,抹殺過往的言行,


其實法庭判案亦有類似的準則,例如犯上經濟犯罪,罪名成立判刑之餘,亦可加上若干條款,在一定時限內不能出任公司董事,在嚴重交通違例案件中亦一樣,在罪成判刑時,亦有在若干時限内不得領取駕駛執照,


這都是從過往的行為而作出的限制(不涉及判刑的限制措施), 這與選舉主任就參選人過往的言行,審視參選人是否符合參選資格都是殊途同歸,對參選人過往涉及是否真誠 " 擁護 " 基本法, " 效忠 " 特區政府的言行來作出裁決,何況已有機制讓參選人作出申辯,終院 " 必須要給予參選人申辯的權利 " 是否不符事實,又是否有欠嚴謹。


後記 :


在人大常委頒佈實施港版國安法後的第一個國慶即將來臨,港獨及反對派份子自回歸以來,從未有讓市民過一個平和的國慶假期,在鬧市上街遊行是指定動作,近年更發展到乘機鬧事,擾亂社會秩序,更指國慶日是國殤日,極盡侮辱的能事。


違法佔中後,更升級至暴亂,黑暴肆虐令特區陷入長達十多月的社會動盪,自港版國安法頒佈實施後,港獨黑暴雖沉寂了一段時期,但暗湧不斷,


近日的消息指港獨黑暴與反政府人士已串聯結合,要在國慶日輸入軍火大攪,日前警方破獲的軍火案,顯示已有部份鎗械流出市面,著實令人擔憂,


而司法機構對備受社會爭議(輕判暴徒) 的司法人員 " 愛護有加 ", 上調到總部更升職加薪,在不公開的大會上更要求司法人員 " 小心言詞 ",令人對司法機構的公平公正公開以及中立性存疑,


另一方面在社會層面不斷向政府施壓,要求政府撥出更多公帑發放補助金,要求政府一再派錢,衹是治標,但政府儲備有限,不可能無了期的以公帑支撐經濟下滑帶來的社會困境,更會令政府儲備下降至危險地步,一旦港元匯率受到外來狙擊,絕對會影響特區金融體系的穩定,


治本的方法就是待疫情緩和後儘快重啟與內地口岸,讓兩地人文經濟活動儘快恢復,中央的援助措施可適時推出協助特區重啟經濟活動,有如沙士後開放自由行一樣,短期內恢復特區經濟活動,


但恢復自由行的前提是疫情受控,特區社會秩序穩定,内地旅客有安全的保障才能安心訪港消費,促進經濟復甦,


在西方國家疫情仍未能受控下,旅客在檢疫措施下斷崖式下跌,反而內地疫情受控,社會活動正常化的情況下,内地自由行加碼,中央增加以往未能開放城市居民來港旅遊消費,似乎是協助特區經濟復甦的最佳方法,前提是特區疫情必須受控,社會暴力事件亦要遏止,


但在中央派出核檢測隊伍來港進行大規模檢測,作為重啟兩地口岸的前期準備,又被反對派以各種理由阻撓,顯然是不欲讓疫症受控,令兩地口岸在特區疫情未能緩和而長期關閉,這與前此黃醫護罷工要求封(内地) 關的思維一脈相承,以市民的生命健康安全 " 攬炒 " ,用心可算狠毒,


而在人大頒佈實施港版國安法後,社會仍有暗湧,港獨黑暴仍在蠢蠢欲動,法庭判刑又未能收阻嚇作用,這在在都拖延了推出健康碼重啟兩地口岸的日期,令中央協助特區經濟復甦的措施未能施展,受害的是廣大的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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