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帶語林:笑人賣包不笑被包
香港太陽報 2014年1月24日
http://the-sun.on.cc/cnt/news/20140124/00418_006.html
鄭重聲明,艷麗無罪。
可惜這年頭,笑貧不笑娼,一個女人只要稍稍長得艷麗,世人尤其是賤人的預設立場就是必須被包養,假如這個女人選擇洗盡鉛華、腳踏實地和自力更生的話,反而會被嘲笑甚至被欺凌得體無完膚。
最新一期《壹週刊》就把笑貧不笑娼的缺德文化發揮得淋漓盡致,發表了一篇文章題為「冇富商包 為兩餐脫星鄭艷麗麥記賣包」,誠屬賤到冇朋友之作。
鄭艷麗沒錯是做過脫星,但那又如何呢?有姿色的女人就非要找富商包養不可的嗎?人家老老實實在一家快餐店從事正當職業,沒有偷,沒有騙,沒有搶,《壹週刊》憑甚麼揶揄人家冇富商包,所以去賣包?按此鄙陋邏輯,該刊編輯和記者之所以折墮到從事收入卑微的文字工作,背後的原因肯定是沒有嫖客願意付鈔光顧。
再一次鄭重聲明,艷麗無罪。
如果說一個肯捱麥記的女人,就是一個娶得過的女人,那麼一個肯在麥記賣包的女人,不可能不是一個值得尊重的女人。是不是做過脫星不重要啊,重要的是活在當下,不沉溺緬懷,不妄自菲薄。
《壹週刊》把笑貧不笑娼演繹至另一境界,笑人賣包,不笑被包。假如這種缺德文化得以發揚光大,該刊編輯和記者千萬不要驚訝,日後令千金的作文題目「我的志願」將會出現種種不堪入目的答案,例如我的志願是富商情婦,或者我的志願是職業小三,甚至我的志願是高級妓女。
一個女人決定洗盡鉛華,你就讓她鉛華盡洗好了,肆意欺凌簡直人神共憤。說到底,人家賣包不賣包關你屁事!
林創成 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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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傳媒集團被無線封殺後, 殺食的娛樂版冇料到, 陣腳大亂, 狗急跳牆, 連退出影圈艷星的性感照也拿來大做救亡賣錢, 可這次救不了亡反引起社會人士反彈, 齊聲譴責, 更被投訴到記協去,
民主傳媒這種為促銷不擇手段的行為, 早為同業所不齒, 難怪被無線封殺, 除了自己友的日月神報力撐外, 其他同業都冷眼旁觀甚至額手稱慶, 不加聲援, 反而是與民主傳媒有千絲萬縷關係, 經常在民主傳媒撰文的文人學者教授跳出來聲援, 無他, 食君之祿擔君之憂而已, 良知是多少錢一斤? 今次又看這等滿口公義的文人學者教授如何看待事件,
民主傳媒這等為救亡賣錢不擇手段的行為誠屬行業之恥, 編採難辭其咎, 記協接到市民投訴應秉公處理, 執行家法, 希望記協主席岑倚蘭, 操守委員會委員梁麗娟, 林純慧, 梁錦雄能秉公處理相關投訴, 給市民一個交代, 這次民主傳媒是犯了眾怒, 請記協不要像以往般, 一涉及 " 自己友 " 的投訴就和溫水, 一拖數月待事件冷卻後, 才以不成理由的理由為 " 自己友 " 拆彈,
而特區的婦女團體, 是否應站出來為這等退出娛樂圈, 洗淨鉛華相夫教子, 自食其力的女藝人, 向民主傳媒討回公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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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 資料轉自香港記者協會網頁( http://www.hkja.org.hk/site/portal/Site.aspx? )
記協專業守則
http://www.hkja.org.hk/site/portal/Site.aspx?id=A1-502&lang=zh-TW
1. 新聞工作者有責任維持最高的專業及操守標準。
2. 新聞工作者無論何時均應維護媒介自由採集消息﹑發表評論和批評的原則,並應致力消除扭曲﹑壓制及審查的情況。
3. 新聞工作者應致力確保所傳播的消息做到公平和準確,並應避免把評論和猜測當作消息,以及避免因扭曲﹑偏選或錯誤引述而造成虛假。
4. 新聞工作者應盡速糾正任何構成損害的不確報導,並確保更正和道歉得到應有的重視,而在事件有一定的重要性時,應讓受批評者有回應的權利。
5. 新聞工作者應以正直的手段取得消息﹑照片及插圖。只有在公眾利益凌駕一切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其他手段,而新聞工作者有權基於個人良知反 對使用該手段。
6. 新聞工作者即使基於公眾利益的考慮,亦不應侵擾他人的悲哀和不幸。
7. 新聞工作者應保護秘密消息的來源。
8. 新聞工作者不應接受賄賂或利誘,以致影響其履行專業職責。
9. 新聞工作者不應因為廣告或其他考慮而扭曲或壓制真相。
10. 新聞工作者不應為鼓勵種族﹑膚色﹑信仰或性別歧視之類材料的始作俑者。
11. 新聞工作者不應利用從履行職責獲得的消息而在消息公佈前謀取私利。
新聞從業員專業操守守則
http://www.hkja.org.hk/site/portal/Site.aspx?id=A1-602&lang=zh-TW
我們的理念
我們確信言論自由是一項基本人權。
我們確信新聞自由是言論自由的具體呈現,獲基本法保障。
我們確信新聞從業員應竭力維護新聞自由,以公眾利益為依歸。
我們確信新聞從業員須遵循真實、客觀、公正的原則。
我們認為傳媒機構擁有者及新聞行政人員,更有責任鼓勵和要求員工信守這些理念。
操守守則
(1) . 新聞從業員應以求真、公平、客觀、不偏不倚和全面的態度處理新聞材料,確保報道正確無誤,沒有斷章取義或曲解新聞材料的原意,不致誤導大眾。
(2) . 若報道失實、誤導或歪曲原意,應讓當事人回應,盡快更正。
(3) . 新聞從業員在處理新聞的時候 , 尤其是涉及暴力、性罪行、自殺等社會新聞,應避免淫褻、不雅或煽情。
(4) . 新聞從業員應尊重個人名譽和私隱。在未經當事人同意,採訪及報道其私生活時,應具合理理由,適當處理,避免侵擾個人私隱。
4.1. 兒童的私隱尤須謹慎處理,傳媒報道涉及兒童私生活的題材時,必須要有合理理由;不應單單基於其親人或監護人的名聲和地位而作出報道;
4.2. 傳媒報道公眾人物的個人行為或資料時,須有合理理由;
4.3. 擁有公職的公眾人物當其個人行為或資料涉及公職時,不屬於個人私隱。
(5) . 新聞從業員應致力避免利益衝突,在任何情況下,其工作均不受其個人、家庭成員、機構、經濟上、政治上或其他利益關係所影響。
5.1. 不應利用因履行職責而獲得的消息,於消息公布前謀取私利,或轉告他人而間接獲益;
5.2. 不應因廣告或其他考慮而扭曲事實;
5.3. 不應報道或評論自己有份參與的投資項目、組織及其活動;若須報道或評論,亦應申報利益;
5.4. 不應因外界的壓力或經濟利益而影響新聞報道或新聞評論。
(6) . 新聞從業員不應因政治壓力或經濟利益而自我審查。
(7) . 新聞從業員應以正當手段取得消息、照片及插圖。
(8) . 在處理有關年齡、種族、膚色、信仰、殘疾、婚姻狀況、私生子女、性別或性傾向等內容時,應避免歧視。
(9) . 新聞從業員應保護消息來源。
9.1. 為免錯誤引導公眾,應盡量避免引述不願透露身分人士所提供的消息;
9.2. 如需引述,應加倍謹慎查證不願透露身分人士所提供的消息。
(10) . 新聞從業員應切實遵行本守則 , 除非涉及以下的公眾利益範疇 :
10.1. 揭露任何個人或組織濫用權力、疏忽職守、或不法的行為;
10.2. 防止公眾受到個人或組織的聲明或行動所誤導;
10.3. 防止任何對公眾安全、香港防務、公眾健康受到威脅。
運作細則
(I) 新聞攝影
(1) . 新聞攝影以紀錄真實為首要任務,記者在新聞現場應據實拍攝,不得參與設計或導演新聞事件,作誇大和不實的報道。
(2) . 記者在拍攝意外事件時,應顧及受害人及其家屬的感受,盡量把對他們的心理影響及傷害減到最低。
(3) . 攝影記者在拍攝過程中應該尊重被攝者的私隱。
(4) . 新聞攝影工作者(包括攝影記者和圖片編輯)應謹慎處理血腥、暴力、噁心和色情圖片。使用時須考慮:
4.1. 對說明新聞事件是否必要;
4.2. 對社會的影響;
4.3. 對當事人及其家屬的影響。
(5) . 新聞攝影工作者在處理照片時,應以拍攝現場所見的真實情景為依歸, 任何事前或事後的加工,都不能接受。
(6). 新聞照片在新聞媒體上有時會用作插圖或作局部整合以配合版面編輯效果,但應註明照片曾經「加工處理」,或指明是「設計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