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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學聯01 

陳文敏:國安法引港違憲
明報  2015年1月24日
http://news1.mingpao.com/20150124/ggb4.htm

【明報專訊】港區人大代表吳秋北早前提議將《國家安全法》引入香港,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批評該做法違憲。陳指本港普通法範圍已經相當闊,對叛國罪已經有介定,強調《基本法》訂明本港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行為,「在此並沒有空間讓國家立法」。

斥倡議者「唯恐奉承不及」

陳文敏昨日在電台節目不點名批評倡議引入國安法者「more Vatican than a Pope」(比教宗更梵蒂岡),「唯恐奉承不及」,做法為《基本法》23條立法「虛張聲勢」。

他質疑將國安法在香港適用會產生很多問題,包括是由本港法院審理還是內地法院審理、本港法院對國安法有否解釋權等。

指施政報告非「特首個人信念」

特首梁振英在《施政報告》點名批評港大學生會官方刊物《學苑》的文章「主張香港自決、提倡港獨」,不能不警惕。

陳文敏指出,《施政報告》代表政府,所傳遞的是政府信念,不是特首個人信念,質疑特首在《施政報告》作批評,做法超越言論及學術自由界線,對此感失望。

陳文敏指《學苑》的文章經過正反立論及分析,強調大學討論不應避開一些具爭議的事情,要有客觀分析和獨立思考,「如果呢鱓唔講得鰟鱓唔講得,離經叛道,地球係圓鮋唔可以講,就會扼殺思維」。

續倡特首選舉設反對票

陳又繼續倡議特首選舉引入反對票制度,指若提名程序被中央箍緊,就要另找出路制衡,他以過去選舉和西方經驗為例,指候選人日後得票四成當選,票數已算很高,若反對票也達近兩成,數量已是相當大,當選人日後施政亦會非常困難,他建議重選解決,若經第二輪投票後,候選人仍有兩成反對票,便應取消其候選人資格,交回提委會再提名其他人候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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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文敏:引入《國安法》違憲
蘋果日報  2015年1月24日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50124/19014269

【本報訊】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吳秋北日前提出將《國家安全法》引入《基本法》附件內,以在香港實施。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昨日表明反對有關建議,直指做法違憲,因《基本法》已說明香港是自行立法,「係冇空間畀國家立法」,重申本港已有多條法例保障國家安全。對於特首梁振英早前在施政報告中,批評香港大學學生會刊物《學苑》有關香港自決的文章,陳文敏認為梁振英的做法干預學術及言論自由,對此表示失望。

質疑吳秋北虛張聲勢
 
陳文敏表示,當年草擬《基本法》時,已經排除將《國安法》引入香港,直指吳秋北「唔係好熟《基本法》」。他認為對方的言論是為二十三條立法向港人施加壓力,「你唔立,國家幫你立,虛張聲勢箒」。陳指本港普通法涵蓋範圍甚廣,《公安條例》及《社團條例》對「叛國罪」已有界定,「串謀叛國」罪也包涵在普通法之內,唯一沒有的是「以言入罪」。他強調,本港有關國家安全的法律已經足夠,引入《國安法》反會引起法院審理問題,質疑是否有另行立法的必要。

批評梁干預學術自由
 
特首梁振英在今次施政報告中,點名批評香港大學學生會刊物《學苑》的文章,指內容主張香港自決,提倡港獨,不得不警惕。陳文敏認為施政報告是代表政府,傳遞的是政府信息,並非特首的個人信念,批評梁振英的做法已經超越學術及言論自由的界線。

陳文敏指大學討論不應避開一些具爭議的議題,並要有客觀分析及獨立思考,這正正是大學應做的事情。他認為《學苑》的文章反映學生經過正反立論及分析,他很高興學生做到這種事情,「一定要有很多不同思潮,如果呢啲唔講得嗰啲唔講得,離經叛道,地球係圓嘅唔可以講,就會扼殺思維」。

■記者伍雅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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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港獨01

陳文敏昨日在電台節目評論梁振英批評港大刊物學苑的做法干預學術及言論自由, 以及指將《國安法》引入香港違反基本法, 更提出 " 反對票守尾門 " 建議, 奇怪的是, 民主報與日月神報就這宗報導取態迥異, 日月神報陳文敏倡議特首選舉引入反對票制度的消息, 在民主報 " 被失蹤 " 去了, 衹聚焦力撐學苑學術及言論自由及《國家安全法》在特區實施的報導, 令人百思不得其解,

陳文敏以前港大法學院院長, 現港大法學院教授, 又是公民黨資深會員的身份, 許多泛民超級大狀都出自陳文敏門下, 他的言論當然有相當份量, 但陳文敏將學苑的港獨言論辯為學術及言論自由, 又是否質疑市民的智慧?

我們看看《學苑》的一些言論 :

「獨立主張不能一直停留於情感層面」
「假如香港要成為一個主權國家可以怎做」
「很容易成立一個完善的外交部」
「武裝獨立」「殺出血路」及「流血衝突」

學苑前副總編輯王俊杰近日出席港台城市論壇時辯稱《學苑》只是鼓吹「民族自決」, 後來被在場嘉賓追問下就坦承贊成「港獨」, 指中共政權隨時會倒台, 香港有需要找尋出路, 王俊杰更指香港與中國的關係只屬盲婚啞嫁, 香港在《南京條約》中已割讓給英國, 比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時間更長, 怎能叫香港人認祖歸宗?

大家看了以上的一些言論, 如果仍然為是屬 " 學術討論 " 的話, 筆者端的是無話可說, 單是 " 香港在《南京條約》中已割讓給英國, 比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時間更長, 怎能叫香港人認祖歸宗?" 一項, 已令人髮指,

香港在《南京條約》中已割讓給英國, 是滿清政府喪權辱國的行為, 無論是國民政府與共產政權都不承認這條在脅迫下簽署的不平等條約, 如若不然, 英國政府當年也不會乖乖的將香港交回中國, 學苑前副總編輯王俊杰引用《南京條約》指香港早已割讓給英國的論調簡直是喪心病狂,

陳文敏認為施政報告是代表政府, 傳遞的是政府信息, 並非特首的個人信念, 批評梁振英的做法已經超越學術及言論自由的界線, 更指 " 大學討論不應避開一些具爭議的議題, 並要有客觀分析及獨立思考, 這正正是大學應做的事情 " , " 他認為《學苑》的文章反映學生經過正反立論及分析, 他很高興學生做到這種事情 ", 「一定要有很多不同思潮, 如果呢啲唔講得嗰啲唔講得, 離經叛道, 地球係圓嘅唔可以講, 就會扼殺思維」"。

第一, 港獨並非社會上有爭議的議題, 民調顯示絕大部份市民不認同港獨主張, 港獨衹是學苑自行挑起推動的主張, 既然是民意一面倒的拒絕港獨, 就令人難明學苑編採是否有經過 " 客觀分析及獨立思考 ", " 經過正反立論及分析 ", 方放出港獨的言論,

市民在學苑的刊物裡根本找不到有反方的立論及分析, 這又何來如陳文敏所指的, 是經過 " 客觀分析 " , " 經過正反立論 " , 是屬學術及言論自由,

基本法本應由特區自行立法, 但回歸後拖延18年還未履行立法義務, 政府對於一些鼓動香港獨立, 分裂國家的言論而無實質行動無法理上的依據取締, 但這等言論的漫延令人憂慮 在過去的兩個多月佔領行動中, 亦發現有不少港獨的支持者隱藏在 " 佔領中環, 要求真普選 " 的行動中, 以各種 " 方式 " 表達他們對香港獨立的 " 訴求 ", 但這明顯是屬意圖分裂國家的行為,

身為特首的梁振英對於社會上漫延的這種風氣, 認為應提醒市民有所警惕, 因為在現時的《公安條例》及《社團條例》有所缺失, 在 " 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 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 方面, 未能有效防止外部勢力影響特區政府的管治甚致是影響社會治安(這正正是香港應自行23條立法的重點), 在過去兩個多月的佔領行動中, 不乏有外部勢力的介入及支援的情況, 梁振英能不出聲提醒市民警惕嗎?

在取締佔領行動後, 有港區人大指應將《國家安全法》引入《基本法》附件內, 在香港實施, 明顯的是應對兩個多月來的佔領行動令社會動盪不安, 其中滲入港獨的支持者並發生暴力行為令人擔憂,

陳文敏昨日表明反對有關建議, 直指做法違憲, 因《基本法》已說明香港是自行立法, 「係冇空間畀國家立法」, 指本港普通法涵蓋範圍甚廣, 《公安條例》及《社團條例》對「叛國罪」已有界定, 「串謀叛國」罪也包涵在普通法之內, 唯一沒有的是「以言入罪」。他強調本港有關國家安全的法律已經足夠, 引入《國安法》反會引起法院審理問題, 質疑是否有另行立法的必要。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 "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 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 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

二十三條香港特別行政區 " 應 " 自行立法, 不是如陳文敏所指的由香港是自行立法, 這 " 應 " 與 " 由 " 是有分別的,  " 應 " 自行立法, 指的是 " 應 " 由特區政府立法, 但, 如特區政府未能立法的話, 立法的人大可以有後著跟進, 這 " 應 " 自行立法是有不肯定性的存在, 主導權在人大,

如果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如陳文敏所言, 指明由 " 香港特別行政區自行立法 " 的話, 那是否又屬「冇空間畀國家立法」呢? 這又不然, 基本法是由人大通過實施的, 任何立法機構對所通過的法律都有權走既定流程作出修改, 不存在「冇空間畀國家立法」的情形, 陳文敏這是意圖誤導市民, 筆者質疑一個前港大法學院院長, 現港大法學院教授會說出這等不符立法原則的說話, 不過, 如果陳文敏以他公民黨資深會員的身份而言, 這又毫不出奇了, 政治掛帥嘛.

至於陳文敏倡議 " 反對票守尾門 " , 可見筆者另文的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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