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知情作抗辯 法官:「你想怎樣寫都得?」
香港東方日報 2015年5月5日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50305/00176_031.html
【本報訊】《壹週刊》昨辯稱事件涉及公眾健康,有公眾利益,並以表達自由和公眾知情權為其中一項抗辯理由。法官陸啟康詢問《壹週刊》:「你們莫非要說只要涉及公眾利益,你們想怎樣寫都得?」陸官又指,考慮公眾知情權時,也要顧及不向公眾提供錯誤的資訊。《壹週刊》則要求陸官按案情作出定奪。
霸王則指出,案件其中一項爭議是《壹週刊》在事件中是否負責任的傳媒,法庭要在言論自由和公眾要取得正確資訊兩者中取得平衡,《壹週刊》為求「甩身」,當然希望法庭為傳媒定下一個低的水平,但如果法庭把水平定得太低,長遠對傳媒和公眾也是有害的,法庭應為傳媒定下嚴謹的水平,不要過分寬鬆,而法庭今次對《壹週刊》和有關記者行為所作之裁決,將為傳媒帶來一個訊息。法官陸啟康則表示,完全明白到自己今次判決所帶來的影響。
無迫切性刊出報道
霸王表示,在一些特殊的例子,例如有關恐怖分子和機密文件的報道,由於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傳媒有迫切需要作出報道,只要報道公平和不偏頗,即使報道中有錯誤的資訊,傳媒也不用負上法律責任。
法庭在考慮是否有迫切性時,只會考慮公眾利益,不會考慮個別傳媒是否要搶先報道,惟在今次事件中,《壹週刊》根本無迫切需要刊出涉案報道,涉案報道對霸王作出很嚴重指控,《壹週刊》知道其內容有可疑,但仍刊出涉案報道,這不算是負責任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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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案件尚在審理當中, 筆者不對案情作出評論, 但留意到壹週刊以 " 表達自由 " 及 " 公眾知情權 " 作為 " 抗辯理由 ", 被法官質疑 " 只要涉及公眾利益, 你們想怎樣寫都得?", " 考慮公眾知情權時, 也要顧及不向公眾提供錯誤的資訊 ",
" 表達自由 " , 一向是傳媒的保護網, 新聞自由, 編輯自主嘛, 至於 " 公眾知情權 " 方面, 就有商榷之處, 究竟這 " 公眾知情權 " 是由誰去界定? 似乎 " 公眾 " 並無任何角色, 衹是傳媒說了算, 因為這 " 公眾 " 一詞, 並無任何組織團體有足夠代表性, 不同的組織團體可以有不同的看法, 你對某事項十分關注, 我可能毫無興趣, 就算是作為民意代表的議員, 也有不同的立場, 所以這 " 公眾知情權 " 根本就是空話, 衹是由傳媒說了算,
八卦雜誌的狗仔隊以非常手段 " 報導 " 藝人私隱, 甚至家居及工作間的更衣照, 亦以 " 公眾知情權 " 作擋箭牌, 民主傳媒以未經證實的 " 消息來源 " 方式爆料, 狙擊梁振英管治團隊人士, 連人家老婆外家親屬的商業投資行為, 都把帳算到梁振英管治團隊人士頭上, 指是以權謀私, 利益輸送, 亦以 " 公眾知情權 " 作掩護, 這等所謂的 " 公眾知情權 " 是否太濫了一點?
猶其如果加入梁振英的管治團隊為市民服務, 首先是要老婆外家不能有半點商業投資, 最好是一貧如洗, 對老公亦然, 夫家家族亦不能有任何商業投資, 最好亦是一貧如洗, 以免被誅九族, 如果加入梁振英的管治團隊前, 就老婆外家有錢, 老公家族富貴又如何? 那就要作出痛苦的抉擇, 要當官為市民服務, 還是要老婆? 要老公? 是否要休了, 離了, 一刀兩斷, 一了百了, 才能 " 清清白白 " 的為市民服務,
案中法官的說話就說到點子上 " 考慮公眾知情權時, 也要顧及不向公眾提供錯誤的資訊 ", 怎樣才能做到 " 不向公眾提供錯誤的資訊 ", 這在乎媒體的 " 專業 " 與 " 良心 " , 是爭取搶先出街的 " 獨家 " 新聞, 還是儘量去求證以致落後於同業的報導, 當然, 一些另類媒體當然不會考慮是否 " 向公眾提供錯誤的資訊 ", 媒體所考慮的衹是資訊出街後, 在收益上或政治範疇帶來的效果, 因而令公眾誤認侵犯他人私隱, 令他人權益受損亦屬 " 公眾知情權 " 的一部份,
否則就不會發生當年阿嬌在外地被媒體偷拍更衣照, 出街後引起社會及藝能界激烈反彈事件, 可媒體編輯部卻無人需要負責, 老闆還加印推出圖利, 難道這就是所謂的 " 公眾知情權 " 嗎?
" 公眾知情權 " 是一把雙面刃, 如果運用在正確的途徑上, 可為媒體帶來公眾的支持, 確立業界的地位, 但如果用在不當的地方甚至濫用, 就會給媒體帶來負面影響, 令公眾對媒體的誠信質疑, 失卻市民的支持, 更令自己的聲譽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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