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裁決02   

佔領青年襲警判感化12月 禁參與非法集會
香港東方日報即時新聞  2015年4月21日
http://hk.on.cc/hk/bkn/cnt/news/20150421/bkn-20150421153413106-0421_00822_001.html

【on.cc東網專訊】去年11月19日佔領行動期間,立法會大樓於凌晨遭示威者衝擊,報稱營業代表的袁梓鋒,被指涉嫌去年11月19日在立法會入口處襲警,早前被裁定罪成,今日在東區法院被判處感化12個月。

辯方今日求情指,感化報告正面,且被告已吸取教訓,願承擔後果。裁判官指,被告行為嚴重,警員非為一己私欲而執行公務,而是維持社會秩序。

裁判官又指,警員的工作並不輕易,被告用身體撞警員的盾牌,又攻擊警員的身體,行為不能接受,法庭要保護警員,不過被告19歲,過往無案底,可予機會,故判處感化12個月,期間不能參與非法集會或遊行、不可以在社交網站媒體上載挑釁及刺激的言語引致非法行動,且要守宵禁令,並按感化官指示,參與有助其康復的活動,若違反上述感化命令條件,有機會重新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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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佔領行動期間衝擊立法會大樓, 在立法會入口處襲擊警務人員, 報稱營業代表的袁梓鋒早前裁定罪名成立, 今日在東區法院被判處感化12個月, 但附加條件可不少, 感化12個月期間不能參與非法集會或遊行、不可以在社交網站媒體上載挑釁及刺激的言語引致非法行動, 並要遵守宵禁令, 按感化官指示參與有助其康復的活動, 若違反上述感化命令條件, 有機會重新判刑。

在佔領行動期間被告上法庭, 而被判感化的案件, " 有手尾跟 " 的, 似乎以這案最為嚴厲, 其實12個月感化對一些激進死硬人士派根本起不了作用, 但今次的附加條件可真要了激進死硬派的命, 

* 不能參與非法集會或遊行
* 不可以在社交網站媒體上載挑釁及刺激的言語引致非法行動
* 要遵守宵禁令
* 需按感化官指示參與有助其康復的活動

四大緊箍咒就把激進人士綁得死死的, 猶其不能參與非法集會或遊行, 以及不可以在社交網站媒體上載挑釁及刺激的言語引致非法行動, 簡直廢了這等 " 網上英雄 " 的武功(佔領期間作出激烈行為人士多是響應網上號召而來的), 這等附加條件可比判他們入獄還管用, 更為政府節省不少米飯錢,

為什麼前此在佔領期間被告上法庭, 罪成判處被告人感化的法官, 沒有想到在法理與人情之間取得平衡的這等招數, 思考加上上述的附加條件, 希望可將被告人納回正軌.

法官更語重心長的指出, 被告用身體撞警員的盾牌, 又攻擊警員的身體, 行為不能接受, 警員的工作並不輕易, 法庭要保護警察,

筆者前此亦曾撰文指出, 起訴的罪名反映不了案件的嚴重性, 法庭的判刑起不了阻嚇作用, 警察不獲司法支持作為堅強後盾, 個人及家人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 誰還有意願當警察為市民服務, 長此下去, 香港的法治精神便蕩然無存,

筆者慶幸, " 終於 " 有法官認為攻擊警員身體的行為不能接受, 法庭要保護警察不受傷害.

* 案件編號 : ESCC3986/2014   主審法官為李紹豪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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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

警察不獲司法支持誰還有意願當警察為市民服務
新浪博客[肥貓有話說] 2015年4月13日
http://skwmsehk.mysinablog.com/index.php?op=ViewArticle&articleId=8533645

稱「買起」警長女兒手腳 20歲青年判社會服務令
香港明報即時新聞  2015年4月13日

警長佔領運動期間在旺角執勤,被指拖行示威者,後來他與女兒遭網民「起底」,有職訓局學生於去年10月19日把虛構留言「再創作」,在網上討論區虛報有黑幫付60 萬元「買起」警長女兒的一手一腳。

被告湯偉樑(20歲)早前承認意圖犯罪而取用電腦罪,裁判官今判其18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

辯方呈上醫療報告及感化官報告,辯方大律師求情稱,被告自小便有言語障礙,亦患有自閉症,在與他人相處上有問題。被告案發後向醫生求診,並透露其焦慮、抑鬱及有輕度輕生的念頭,醫生之後診斷出他患有適應障礙。辯方又指,被告認罪後可取回其電腦,令他非常驚訝,因為他知道自己已經犯錯,但對他來說「電腦係第二個我」。

裁判官判刑時稱,被告的行為非常嚴重,為刑事恐嚇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裁判官認為「有效率、有信心嘅警隊係香港社會繁榮安定嘅基石」,故沒有人能夠在肢體或言語上攻擊警隊。裁判官同時寄語被告不要做「宅男」,要多與他人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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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東北撥款示威者判守行為
星島日報即時新聞   2015年4月13日

立法會財委會去年6月審議新界東北前期工程撥款,大批示威者集結龍匯道與添美道,並與警方爆發衝突。6月27日警方拘捕一名補習導師,控以抗拒警務人員及故意阻撓警務人員共兩罪。兩罪均獲不提證供起訴,以2000元簽保守行為24個月。

任兼職補習老師的被告黃郁善(26歲),被抬上警車時,用膝蓋撞到警員胸部,該名警員胸骨骨折,須請假9天。

求情日,被告透過辯方律師向受害警員致歉。裁判官訓示,被告須慶幸控方作簽保守行為的安排,故意阻撓正在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是一項嚴重的罪行,被告須交500元訴訟費於控方。

法庭記者:蔡馥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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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當日之評論 :

上面兩宗法庭個案, 都是與警察有關, 一宗是佔領行動, 另一宗是反東北發展計劃, 兩案被告人都涉及刑事性恐嚇及襲擊警察,

恐嚇警察要 " 買起 " 其女兒一手一腳的, 衹被控以意圖犯罪而取用電腦罪, 裁判官雖斥責被告干犯嚴重刑事恐嚇行為, 卻衹判處180小時社會服務令, 而襲擊警察, 令警員胸骨骨折須請假9天的, 亦衹控以抗拒警務人員及故意阻撓警務人員罪名, 獲不提證供起訴, 以2000元簽保守行為24個月,

兩案的裁判官都分別指出, " 有效率、有信心的警隊是香港社會繁榮安定的基石, 沒有人能夠在肢體或言語上攻擊警隊 ", 而 " 故意阻撓正在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是一項嚴重的罪行 ", 可惜判刑卻是 " 高高舉起, 輕輕放下 " ,

" 刑事恐嚇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 , 如果放在普通市民甚或黑社會份子, 如被告上法庭包保吃不了兜著走, " 故意阻撓正在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 更是嚴重的罪行, 何況涉及的警員在執行職務時為被告所傷,

筆者不是法律界人士, 但以普通人的思維, 恐嚇警察要 " 買起 " 其女兒一手一腳的, 為什麼不是被控刑事性恐嚇罪? 而警員在執行職務時為被告所傷, 胸骨骨折, 為什麼不是控以襲警罪? 著實令人費解, 而法官亦順水推舟, 不予質疑, 兩被告人就此 " 瀟瀟灑灑 " 的步出法庭, 兩案的檢控及裁決都令人疑惑, 費解,

起訴的罪名反映不了案件的嚴重性, 法庭的判刑起不了阻嚇作用, 令打著 " 表達訴求 "  " 申張正義 " 幌子破壞社會秩序的人更肆無忌憚,  難怪有市民質疑 " 警察拉人, 法官就放人 ", 警察不獲司法支持, 作為堅強後盾, 個人及家人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 誰還有意願當警察為市民服務, 長此下去, 香港的法治精神蕩然無存, 社會秩序與治安令人擔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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