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傘是武器】雙程證女子不滿記者拍攝 涉刑事毀壞採訪車
明報即時新聞 2015年7月23日
一名持雙程證來港女士,日前因不滿被記者採訪及拍攝,闖上採訪車後以雨傘毀壞倒後鏡。被告今日在東區法院承認一項刑事毀壞罪,被判罰款2000元,並須向星島集團賠償4000元。
案情指,45歲女被告吳翠群周一(20日)下午5時,於銅鑼灣怡東酒店對面被兩名星島集團記者採訪及拍攝。被告當時情緒甚為激動,闖上記者採訪車後,以雨傘毀壞倒後鏡及空調掣,警方接報後到場拘捕被告。
辯方求情指,案發當日銅鑼灣正下大雨,被告當時手持行李,又攜同狗隻於案發地點截的士,惟遭的士司機拒載,狀況甚為狼狽。其後星島集團記者突然上前拍照採訪,令她大感受辱,一時衝動下犯案,現已感後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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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則新聞令筆者回想起去年佔領期間, 佔領人士與警方的攻防戰所採用的雨傘, 雨傘是否屬攻擊性武器曾在立法會引起激辯, 亦有大狀指 " 示威者與警方發生的衝擊, 雨傘充其量只是用作自衛 " , 並稱 " 香港法例列明 : 雙截棍、伸縮警棍、菜刀和水喉通等, 是法律定義的攻擊性武器 ",
筆者雖然讀得書少, 但對大狀的言論感到疑惑, 雙截棍、伸縮警棍、被定義為攻擊性武器無可厚非, 但菜刀和水喉通等, 都是日 常家居廚房用品及工程材料, 如被定義為攻擊性武器, 則家庭主婦及水喉匠分分鐘因為藏有攻擊性武器而惹上官非, 大狀的言論的言論似乎是屬片面的說法,
其實任何可以傷人的物品, 如果被用作襲擊傷人用途, 都可視為攻擊性武器, 不能以法例所定的範圍作準, 社團人士 " 傷人" 最常用的摺凳, 是日常傢具, 但用以襲擊他人可以致命, 說回佔領期間, 佔領人士與警方的攻防戰所採用的雨傘, 平時是用作遮風擋雨, 但將遮骨翻轉向外, 就變成尖銳的矛狀武器, 被刺中眼晴可造成永久傷害,
如果如大狀所言, 佔領人士張開雨傘 " 只是用作自衛 ", 筆者存疑, 佔領行動期間警方衹是採取守勢, 進攻的一方是佔領人士, 警方面對佔領人士的攻擊才是自衛, 大狀所言, 佔領人士張開雨傘 " 只是用作自衛 ", 是否有點扭曲了事實呢? 何況如果是自衛的話, 又何須將遮骨翻轉, 令人疑惑.
至於議員指催淚彈不是武器, 則屬見仁見智, " 武器 " 泛指可以傷人的器械, 但催淚彈的發射並非針對指向個別目標人物, 而是採拋物線向上發射, 在遠處落下, 發出催淚煙以驅散群眾, 與催淚噴霧同屬警方採用的最低武力, 群眾自行散去就不會受到催淚煙的影響, 如果再上升一級便是警棍, 但警棍的使用是針對個別目標人物, 所造成的直接傷害, 比催淚噴霧及催淚彈更大, 就算在佔領期間, 警方亦衹是使用警棍應付佔領人士雨傘陣的攻擊, 並非針對個別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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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
律師稱自衞議員指攻擊 雨傘武器論惹極大爭議
星島日報多倫多版 2014年10月18日
http://news.singtao.ca/toronto/2014-10-18/headline1413619688d5285844.html
多倫多支持佔中運動、香港刑事大律師戴寶圓指出,根據香港法律雨傘並不是武器,她對香港建制派立法會議員梁志祥指,佔中示威者所持雨傘是攻擊武器,並引用電影《黃飛鴻》以雨傘作武器,與「奸人堅」格鬥是歷史的說法,不表認同。
本報記者
戴寶圓表示在佔中運動中,雨傘成為佔中象徵,亦是和平示威群眾阻擋警方胡椒噴霧的工具。示威者與警方發生的衝擊,雨傘充其量只是用作自衛。戴寶圓表示在法律上雨傘不是攻擊性武器。因為香港法律包括公安條例中,有列明甚麼才是攻擊性武器。例如雙截棍、伸縮警棍、菜刀和水喉通等,是法律定義的攻擊性武器。
戴寶圓表示有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上,引用粵語殘片人物「黃飛鴻」所用的雨傘與「奸人堅」格鬥,所以將雨傘定位是攻擊性武器,認為這個講法實在非常無知。另外,《黃飛鴻》根本只是電影,但卻稱「黃飛鴻」是歷史,還叫大家要參考,未免混淆視聽。
雨傘是否攻擊性武器的爭議,事緣於民建聯立法會議員梁志祥16日在立法會表示,佔領行動示威者手持雨傘很危險,認為是攻擊性武器,更質疑其他議員是否有「歷史常識」,引用「黃飛鴻都用遮打奸人堅」作理據,認為雨遮攻擊力不低。
議員:催淚彈不是武器
梁志祥更認為催淚彈非武器,因為不能令市民倒下和離開,是「無用的所謂武器」,更稱警方行動非常克制、專業。
此外,星島新聞集團主席兼全國政協常委何柱國18日表示,佔領行動造成香港「內傷」,預料失業問題及商戶損失將於短期內浮現。
何柱國指示威者並非和平爭取,他們手持的雨傘是武器。他續指佔領行動一方面違法,一方面卻要求警方協助,而警方近日的行動已十分克制,值得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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