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Uber01  

違法的好服務? [ 屈穎妍 ]
香港晴報   2015年8月14日
http://www.skypost.hk/column/屈穎妍/007001004073/%E9%81%95%E6%B3%95%E7%9A%84%E5%A5%BD%E6%9C%8D%E5%8B%99%EF%BC%9F/187664

警方最近拘捕了五名透過Uber走白牌車的司機。那天開車時聽電台烽煙節目,打電話去的幾乎一面倒的支持Uber,認為是政府的錯,用家及司機都是無可選擇下才走這條路。
網上評論就更厲害了,有具名執業大律師甚至在臉書上如此留言:

「劉進圖光天化日在水警基地對出被斬,一年多了,破不了案。

『七俠』鏡頭前圍毆躺在地上、雙手被鎖的人,查一年也查不完。

Uber沒有傷天,沒有害理,差人卻好像粉碎綁架孩童集團一樣亢奮,高調領功,還要在鏡頭前一字排開擺pose,差人高層不要那麼噁心了,好不好?」

我沒有用過Uber車隊,不知道服務有幾窩心體貼;我沒有研究過香港的集體運輸系統和現有法例,不知道現今電召車輛服務出了甚麼問題;我只知道,Uber的運作涉嫌違法,就這麼簡單。

幾個月前在街上看到寫着Uber的轎車,身邊朋友還說:「嘩,招牌都貼出來,真係目無王法了!」那時候,大家的討論還在說,Uber做到成行成市、愈來愈「揚」,警方卻無動於衷不執法,有無搞錯?

誰知一行動,全城反彈,連熟讀法律的人都這樣說:又不是殺人放火傷天害理,咁都拉?原來沒殺人沒害人的好服務,就可以不計較違法不違法,有這種思維的律師,我覺得真的要除牌,連法律最基礎入門都不懂,我們還學人談甚麼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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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穎妍不點名批評某大狀的 " 高論 ",  真厚道, 既然是執業大狀, 當然是屬訴訟律師而不會是事務律師, 不會對法律條文的認識一知半解, 但在臉書上的留言令人驚訝, 比諸未受過法律專業訓練的牛頭角順嫂還..........!

「劉進圖光天化日在水警基地對出被斬,一年多了,破不了案。」------ 與警方取締白牌車有何關連?

「『七俠』鏡頭前圍毆躺在地上、雙手被鎖的人,查一年也查不完。」------ 與警方取締白牌車有何關連?

「Uber沒有傷天, 沒有害理, 差人卻好像粉碎綁架孩童集團一樣亢奮, 高調領功..........!」------ 警方在行動後向傳媒記者展示搜到的證物, 這是一貫做法, 是屬 " 高調領功 " 嗎?

曾受過法律專業訓練的大狀這等言論令人驚訝, 如果Uber車隊一干人等被告上法庭, 大狀可以「劉進圖案」,  「七俠」案,  更以「Uber沒有傷天, 沒有害理」為理由, 要求法官撤銷控罪嗎?

以「劉進圖案」,  「七俠」案,  綁上Uber事件, 是屬 " 九唔搭八 ", 抽水痕跡明顯, 近年來任何涉及警方檢控涉及佔領人士的案件, 有政治黨團人士的批評都綁上與控罪毫無關連的「七俠」案,  甚至「劉進圖案」,  這不是 " 政治抽水 " 是什麼?

筆者疑惑, 如果Uber事件一干被捕人士如被檢控, 而這位大狀又被委託為代表律師的話, 是否敢於在法庭上拉扯上「劉進圖案」及「七俠」案, 帶法官 " 遊花園 ",

至於「Uber沒有傷天, 沒有害理」就可以不計較違法不違法了嗎? 在法律上沒有 「傷天, 害理」這回事, 因為這屬意識形態範疇, 難以用法律條文去規範, 以「傷天, 害理」罪名起訴犯人,

而大狀的比喻亦不恰當, 就如有變態人士偷拍女士裙底風光, 誠然是不屬「傷天, 害理」範疇, 但卻侵犯了女士的私隱, Uber事件亦一樣, 以白牌車載客 誠然是不屬「傷天, 害理」範疇, 但卻違反了相關法例, 侵犯了合法經營出租車人士的權益, 法律有明文規定, 兩者都屬侵犯他人的私隱及權益的罪行,

而另一個例子, 在特區如保有兒童色情物品是屬違法, 但如果是這位大狀的邏輯, 保有兒童色情物品純屬個人行為, 沒有影響別人, 更未必有做出「傷天害理」的事, 那為何要被取締? 由此可見以「沒有傷天, 沒有害理」作無罪辯護的理據十分薄弱, 衹能作為求情理由而不能以此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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