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莫乃光04 

助警截5萬騙徒電話   電訊商涉違例
香港蘋果日報  2015年8月16日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50816/19257872

【本報訊】假冒官員電話騙案氾濫成災,警方出手向電訊商提供涉及騙案的電話號碼,過去數周成功攔截5萬多個可疑電話。不過根據《電訊條例》,電訊人員故意不發送任何訊息都屬犯罪,而警方執法並不在豁免範圍。有議員認為今次警方雖有良好意願,但擔心日後警方大可以涉嫌犯罪為名,限制任何人的通訊自由,先例一開後患無窮。

警務處刑事及保安處處長羅夢熊昨稱,警方已透過通訊事務管理局,與不同電訊供應商接觸,向供應商提供涉及騙案的電話號碼以便攔截,其中一個電訊商在過去兩、三星期,已攔截超過5萬個可疑電話。他承認不能單靠此方法,「因為只要騙徒將電話號碼改咗,呢個方法已經唔收效」。據了解,協助的電訊商是電訊盈科。不過,根據《電訊條例》第24條,電訊人員如故意毀滅、隱匿、扣留、阻延或不發送任何擬傳送予另一人的訊息,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和監禁。 
 
議員憂開壞先例

立法會資訊科技界議員莫乃光認為,法例列明電訊商作為傳訊者角色,不可有攔截通訊動作,雖今次是出於良好意願防範罪案,但看不到警方有何法理依據,向電訊商提供號碼以促使有號碼遭攔截,質疑會否陷電訊商於不義。他擔心開壞先例,日後警方可用涉嫌犯罪為名,限制市民通訊自由。民權觀察成員王浩賢指,警方與電訊商合作攔截騙案,為治安需要可理解,但做法涉限制通訊自由,警方宜交代法理依據。

警方在7月份接獲800多宗相關報案,涉款1.2億元,而8月截至13日只有85宗,當中30多宗有金錢損失,涉款5,000多萬。羅夢熊早前遠赴北京,與內地公安部門磋商聯手打擊跨境電話騙案。他相信詐騙集團不只一個,且分工仔細,由打電話、網絡技術、收款以至洗黑錢都有專人負責;又說分析過現有千餘宗個案,不涉手機木馬程式盜取受害人資料,應是用其他方法取得,而掌握受害人資料的案件只佔一成。

他說,騙案涉及400多個內地戶口,其中三分二在北京,相信是騙徒盜取他人身份證開戶,騙款到手便隨即分散轉賬,阻延追查,有迹像顯示款項最終匯至外地,「啲錢嘅流向、去咗邊個戶口,終歸都會查到,不過查到時啲錢可能已經走晒」。

記者馬志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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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乃光質疑警方有何法理依據, 向電訊商提供號碼以促使有號碼遭攔截, 擔心警方日後可用涉嫌犯罪為名, 限制市民通訊自由, 而民權觀察成員王浩賢指警方與電訊商合作攔截騙案電話, 做法涉及限制通訊自由, 警方應交代法理依據,

筆者奇怪, 這等對警方的質疑不是由大狀黨人士提出, 反而由資訊科技界議員及人權組織成員提出, 以往這等涉及法律性問題, 大狀黨都第一時間飛身撲出, 向市民 " 講解 " 法律依據 " 是否有不足之處, 今次卻反常地緘默不言, 令人疑惑,

至於電話騙案氾濫成災, 警方向電訊商提供涉及騙案的電話號碼, 由電訊商出手攔截可疑電話號碼,

原則上警方在接到市民投訴或報案, 如涉及滋擾或涉嫌電話騙案的話, 會要求電訊商將該號碼列作監察之列, 而市民亦可直接向電訊商投訴, 由電訊商將號碼列入監察名單內, 在事件中警方衹是向電訊商提供資料, 並不涉及強制行為, 而電訊商雖有責任向用戶提供服務, 但亦有責任保障用戶不受滋擾, 以及用戶須在合法的情況下使用電訊商提供的服務,

涉及電話騙案的電話號碼斷不會所持的每個號碼都衹使用一次, 而是在大量使用後才更換所持號碼, 這等大量使用的電話號碼, 如屬固網電話, 誠然不可能是以商業用途申請, 以免留下痕跡, 如果是以個人用途申請, 或甚至是外地來電的話, 在電訊商的監察下, 打出與打入電話的落差, 超乎於一般商業用途, 而用戶亦不是商業傳銷公司或外地來電, 電訊商就有理由相信該號碼涉及滋擾或非法用途, 根據相關提供服務的公司條例中止本地電話服務,

而非本地用戶號碼, 如在數周內就撥出5萬個電話來港, 又接到警方提供資料, 指該外地號碼涉及電話騙案, 電訊商就有理由相信該號碼涉及滋擾或非法用途, 將之列入監察範圍, 在搜集到足夠資料後, 亦可以把外地相關號碼中止接入本地電話網絡,

而被中止服務的本地電話用戶, 亦可以向電訊公司申訴, 要求恢復提供服務, 至於外地電話用戶亦可透過所欲聯絡的香港市民代向電訊公司申訴, 要求恢復接入本地電話網絡, 甚至向政府相關部門投訴, 但電訊公司及政府相關部門並未公佈, 曾收過相關電話用戶的 " 投訴 ",

受影響的本地或外地用戶都未向但電訊公司及政府相關部門" 投訴 ", 這表示些什麼? 相信市民都心中有數, 莫乃光等人卻 " 皇帝不急太監急 ", 跳出來為這等 " 受影響人士 " 抱不平, 爭取公義, 以 " 擔心警方日後可用涉嫌犯罪為名, 限制市民通訊自由 ",

在事件中, 所謂 " 限制市民通訊自由 " 的是電訊商而不是警方, 警方衹是向電訊商提供資料, 並無強制電訊商執行, 不明莫乃光等人卻將矛頭指向警方, 要求警方交代 " 法理依據 ", 而不是要求電訊商交代 " 法理依據 ", 莫乃光等人這又算不算是 " 政治抽水 " , 扣警方大帽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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