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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衝擊立法會03  

衝擊立會案招顯聰缺席聆訊 據悉於昨日被捕 
無線新聞 2017年8月16日
http://news.tvb.com/local/59931c38e60383631dd1bc5c

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等13人三年前衝擊立法會,被判社會服務令,上訴庭接納律政司覆核刑期申請,改判即時監禁8至13個月。其中缺席聆訊的招顯聰,在法庭發出拘捕令後,據了解已在昨天被捕。

上訴庭第二日聆訊,繼續聽取餘下沒有律師代表的被告陳詞。案件涉及2014年6月立法會財委會審議新界東北前期發展工程撥款時,示威者以竹枝等強行撬開大樓玻璃門及拉扯鐵馬。13人早前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成,被判80至150小時社會服務令。

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指,法例保障市民示威、表達意見等自由,法庭不是針對他們的權利,而是行使權利的過程中展示的暴力。

問被告是否對使用暴力不感後悔,其中朱偉聰指對過激行為不後悔,對有保安受傷抱歉,但認為當時必須使用這種手段。

被告周豁然指行動前沒有深思熟慮,當時只想進入大樓阻止會議,沒有使用暴力,自己沒錯亦不後悔。

被告陳白山指他們只想衝擊立法會,沒有仇警態度。

上訴庭指考慮到案件背景、犯案手法、各人的取態、動機等,認為原審判社會服務令明顯過輕,違反判刑原則。

非法集結罪以在15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案發至今超過三年,全部被告已完成社會服務令。扣減刑期後,判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在內的12人監禁13個月。而黃根源早前認罪,就判監八個月。缺席聆訊的招顯聰,法庭向他發出拘捕令。

上訴庭稍後會再頒判詞解釋原因,所有被告即時服刑,由囚車押走。

上訴庭指判年輕、有抱負的人入獄並非法庭樂意作出的裁決,但法庭有責任判阻嚇性刑罰,以維持整體公眾利益及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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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法庭在審訊一些社會上有不同看法的案件時, 明顯地與社會的看法, 甚至與高級法庭的看法有所不同, 在今次衝擊立法會一案中, 就突顯這種不理想的狀況,

誠然, 市民在傳媒鏡頭看到的是被告使用暴力衝擊立法會, 但案件在東區法院審訊時, 雖則案中多名被告並無悔意, 但法官仍輕判社會服務令, 令人側目,

法官在判刑時更指出 :

" 有人懷着崇高理念、為被忽視的弱勢社群發聲 ",

" 為別人權益發聲亦非錯事, 更是好事 ",

" 預計到眾被告沒有悔意, 如果被告表示有悔意, 法庭認為「唔係咁有原則」",

" 眾人對公義或想法更應堅持 ",

" 着被告應用更聰明的想法去思考將來的行動 "

東區法院法官這等言論, 無論在任何角度看, 都是對被告人鼓勵多於譴責或勸喻, 如果說判刑沒有因此而有所偏差, 相信連牛頭角順嫂也不會同意, 法官說到這地步, 判社會服務當然是可以理解(究竟是屬人治還是法治成疑),

如果律政司不上訴, 則13名被告 " 輕舟已過萬重山 ", 已在思考下次如何 " 用更聰明的想法去策劃將來的行動 "

筆者前此曾多次質疑, 在一些有爭議案件中, 初級法庭的看法, 與社會的看法有極大落差, 一些在初級法庭有爭議的裁決, 上訴到上訴庭甚至終審庭, 都推翻了原審的裁決, 可見社會的看法並非是毫無法理依據, 衹不過是與原審法官的 " 看法 " 不同而已,

但是這等超乎常態的初級法庭裁決, 近年不斷出現, 律政司的上訴案件亦比回歸前多, 為什麼會有這樣的現象? 是司法機構降低了對初級法庭主審法官的要求, 令致法官的素質下降, 抑或是部份初級法庭法官 " 熱衷 " 於行使法官的酌情權輕判被告, 這就不得而知,

但案件經由初級法庭審結, 卻由上訴庭甚至終審庭推翻原判, 是極不理想的做法, 亦令市民對法治的質疑, 是否到了高級法庭才能彰顯法治精神, 在初級法庭還衹是停留在人治的層面, 由法官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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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

【反新界東北撥款】衝擊立法會 13人判服務令 官寄語公義應堅持但不應傷人
明報即時新聞 2016年2月19日
https://news.mingpao.com/ins/instantnews/web_tc/article/20160219/s00001/1455870661959

立法會2014年6月13日審議新界東北前期發展工程撥款期間,多名示威者以竹枝強行撬開立法會大樓玻璃門及拉扯鐵馬等,涉案的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等12人早前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成立,另一人早前已認罪,13人今各被判80至150小時社會服務令不等。

裁判官溫紹明早前下令索取眾被告的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辯方指出,眾被告的報告正面,感化官建議他們接受80至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無律師代表的黃浩銘在庭上表示,對自己的行為從沒後悔,即使要判監,亦不影響其想法,他不會求情或請求輕判,他將會承擔刑責,「為公義、為基層生活奮鬥到底」。

另一被告何潔泓亦表明不後悔當日行為,又指當日眾被告在行動後均坐在現場等待警方拘捕,過程合作,明白到有人覺得他們的行為愚蠢,有人認為要「戴面具、立即走」,但她認為這是有承擔的表現。

溫官判刑時指出,法庭明白不同的集會有不同目的,有人單為個人利益,但亦有人懷着崇高理念、為被忽視的弱勢社群發聲。法庭明白到,有人因家園即將被毀,要在政策落實前表達發聲,並沒有錯,為別人權益發聲亦非錯事,更是好事。

溫官強調,眾被告做自己認為對的事犧牲自己,無人能阻,但若犧牲別人,「係咪值得咁做?」法庭預計到眾被告沒有悔意,如果被告表示有悔意,法庭認為「唔係咁有原則」,眾人對公義或想法更應堅持,但認為不應用傷害別人的手段,着被告應用更聰明的想法去思考將來的行動,強調暴力只會衍生更多暴力。

13名被告分別為梁曉暘、黃浩銘、劉國樑、梁穎禮、林朗彥、朱偉聰、何潔泓、周豁然、嚴敏華、招顯聰、郭耀昌、黃根源及陳白山。眾被告均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成立,企圖強行進入罪不成立。城市大學學生梁曉暘另被裁定妨礙正在執行職務的立法會人員罪成;黃浩銘則被裁定另一項妨礙正在執行職務的立法會人員罪不成立。另外,黃根源早前已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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