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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黃之鋒03  

黃之鋒等否認控罪 庭上叫口號遭喝停
香港成報  2015年9月3日
http://www.singpao.com/xw/gat/201509/t20150903_570632.html

【本報法庭組報道】民間學生團體「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學聯前任和現任秘書長周永康、羅冠聰,涉嫌去年9月26日晚「佔據」政府總部東翼前廣場,被控參與或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罪名,昨天在東區法院提堂。在莊嚴的法庭內,當法庭傳譯詢問黃之鋒是否承認「參與非法集會」罪時,黃之鋒突然「示威者」上身,高叫:「公民有權進入公民廣場!」主任裁判官錢禮隨即打斷他,直斥其非,指法庭不是表達政見的地方,黃之鋒只需回答認或不認罪。

案件押後下月覆核

事後,周永康在庭外聲言上述庭上小插曲,反映事件涉及「政治因素」,揚言不會受政治的打壓,強調會繼續抗爭。

羅冠聰被控「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周永康被控「參與非法集會」,而黃之鋒就同時被控這兩項罪名。三人全部否認控罪,案件押後至下月30日作審前覆核,各人以現金500元保釋。控方表示會傳召51名證人及有17段影片。案件吸引大批本地及海外傳媒採訪,法庭擠滿來聽審的市民。同時,又有支持者在法院大樓外,舉起標語和黃色雨傘聲援。

事發在去年9月26日晚,學生在政府總部外面集會時,一批學生闖入政府總部東翼前地,黃之鋒亦嗌咪表示「大家同我一齊,進入公民廣場」。一批學聯和學民思潮成員通宵佔據廣場。警方後來拘捕學生,激發佔領行動。控罪指出,三名被告作出擾亂秩序或威嚇性、侮辱性、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害怕集結人士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藉有關行為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被控破壞社會安寧

「佔領」官司停不了,至於在去年10月14日佔領運動其間,有示威者聚集政府總部外企圖堵塞龍和道行車線,其間一名中五男生羅焯勇跳上龍和道中央石壆,向馬路投擲「雪糕筒」,並揮舞雙手。學生被控「非法集結罪」。在案件審結後,裁判官在裁決前引用《裁判官條例》,把控罪改為「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裁定學生罪名成立。雖然辯方反對,但裁判官維持決定,裁決時指出,被告的行為除了令馬路阻塞外,他亦示意其他在場人士仿效,行為破壞社會安寧,對司機及乘客造成危險。裁判官將案押後至9月23日等候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後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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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在法庭宣讀控罪, 詢問是否認罪時, 突然在法庭高叫 " 公民有權進入公民廣場! " , 被裁判官直斥其非, 指法庭不是表達政見的地方, 黃之鋒這等行為顯示他的狂妄, 視法庭如無物, 何況在法律上並無 " 公民廣場 " 的 " 法定地名", 被告犯案地點是在 " 政府總部東翼前廣場 ", 黃之鋒誠然是在 " 表達政見 ", 裁判官斥責得有理,

事隔一年, 近日開始有大批涉及違法佔領行動的人士被告上法庭, 但定罪率偏低, 亦被法庭質疑為何事事隔一年才提出檢控, 而前刑事檢控專員指是律政司人手不足, 導致檢控素質下降所致, 但警方在去年的違法佔領行動中拘捕了9百多人, 要搜集到足夠證據才能移交律政司提出檢控, 工作量不可謂不大,

何況警方認為有足夠證據提出檢控, 但到了律政司那裡就要審視搜證程序及法律觀點是否獲法庭接納, 而另一方面, 有部份案件交由外判的律師負責, 這等外判案件的檢控成功率是否偏低令人關注, 是承接案件的外判律師粗疏, 還是另有其他原因? 令人疑惑,

而法庭的判案準則亦令人關注, 在衝擊及破壞立法會大樓一案中, 被告被判社會服務令, 引起社會嘩然, 及後律政司上訴, 申請覆核, 法庭再改判被告入獄, 前後的判罰似乎差距太大, 令市民有 " 兒戲 " 的感覺, 對司法系統的信心有負面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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