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藐視法庭02  

兩報及總編輯共罰55萬
香港成報   2015年9月17日
http://www.singpao.com/xw/gat/201509/t20150917_572252.html

2013年大角咀周氏夫婦遭兒子周凱亮殺害及肢解案,《蘋果日報》及已停刊的《爽報》在周凱亮首次提堂後,刊登他在獄中的訪問,被律政司入稟高院控告刑事藐視法庭。兩報及兩名時任總編輯張劍虹和李彭基認罪,昨日共被判罰款55萬元及支付案中所有訟費。張劍虹在庭外承認在事件上判斷失誤,把關不力,即使公司沒有懲處,自己亦要反省。至於兩名涉案記者,律政司打算繼續控告,案件押後再訊。本報法庭組報道

張劍虹承認判斷失誤:「在這單新聞上都可以說是我把關不力的,當時的考慮是與審訊距離有一段時間,回想起來當然有不足之處,所以深深汲取教訓。」《蘋果日報》社長葉一堅、總編輯陳沛敏、執行總編輯羅偉光昨亦有到庭聽判。

擔心新聞自由去得「太盡」

被告是《蘋果日報》、《爽報》,張劍虹和李彭基,早前都以書面方式承認藐視法庭。案件涉及前年大角咀夫婦被殺及肢解案,死者兒子周凱亮被控謀殺,《蘋果日報》及《爽報》派記者採訪被羈押的被告。報道提及他承認殺人及犯案動機。法官區慶祥強調,本案藐視法庭的案情非常嚴重,故判刑必須反映案件的嚴重性,但接納《蘋果日報》有道歉及承認責任,報道亦沒有實際影響審訊。張劍虹和所屬的《蘋果日報》,分別被判罰款9萬元和25萬元,李彭基和《爽報》被罰6萬元和15萬元。

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翟紹唐在庭上表示,涉案報道非常危險,被告明知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仍指示記者調查,是明知犯法而為,不是疏忽。對於辯方解釋只是報道手法「煽情」,翟紹唐反駁不能利用新聞自由危害司法公正性,報道涉及未呈堂證據,令案件由傳媒公審,而不是經法庭審訊,事件已響起警號,擔心新聞自由去得「太盡」。

律政司考慮向兩記者提控

翟指摘不負責任的傳媒,過度行使新聞自由作出報道,有關的報道持久而生動,兩報發行量約30萬份,令案情在社會上有廣泛討論,干擾法庭審訊。律政司一方不建議對兩名承擔罪責的總編輯判處監禁刑罰,但要作出足以反映案件嚴重性的懲罰。

代表辯方的資深大律師麥高義求情稱,被告沒任何抗辯理由,承認報道是愚蠢、不可原諒的,應受譴責及懲罰。跟進肢解案及刊登文章是編輯部集體決定,當時大家以為案件在九個月至一年後始開審,估計影響不大,現發現錯估有關風險,並向法庭及公眾致歉,被告在及後採取補救措施,邀請大律師向員工加強培訓。麥又透露張劍虹及《蘋果日報》各有一次同類紀錄都被判罰款。

另外,律政司會再考慮是否向涉案的兩名《蘋果日報》記者陸羽平和羅日昇提出檢控。張劍虹表示,記者並無出版權和決策權,認為律政司不應控告他們,雙方律師亦會作進一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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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傳媒集團屬下兩份報張及當時的總編被控藐視法庭案件, 日昨審結, 判罰合共55萬元及支付案中所有訟費, 法官區慶祥強調, 本案藐視法庭的案情非常嚴重, 故判刑必須反映案件的嚴重性, 誠然, 判罰合共55萬元及支付案中所有訟費不可謂不重, 但如果比對報導出街後報紙銷量及廣告增長的收益而言, 55萬元衹屬 " 小兒科 ", 這就有如食肆未申請到牌照就違例營業一樣, 已把罰款當作是經營成本一樣, 不過這次民主傳媒是超越了法律底線, 派記者到獄中採訪被羈押的謀殺案被告人, 就不是食肆未申請到牌照就違例營業這麼簡單了,

代表辯方的資深大律師求情指刊登文章是編輯部集體決定, 這是誤導法庭, 在傳媒業界的編輯出版範疇, 從來沒有集體決定這回事, 報導出街的最終法定負責人是總編與督印人, 這是很清晰的, 編務會議可以有不同意見, 但最終拍板的是總編, 這是他的責任所在, 其他人都不能逾越他的職權, 當然, 出事時責任亦由總編 " 揹起 ", 不能卸責於編務會議與會人士, 指屬 " 編輯部集體決定 ",

至於事後採取補救措施, 邀請大律師向員工加強培訓相關法例, 這衹是為減輕罪責做秀而已, 初入行的記者, 就算不是法庭記者, 都知道報導法庭新聞的 " 禁區 " 不能逾越, 案件一旦提交法庭起訴, 報導就受到約制, 這是傳媒人的基本知識, 而兩名老總都是資深傳媒人, 手下還有副總, 編輯主任, 採訪主任把關, 能做到這等職位, 那會不明白箇中道理? 那來的 " 疏忽 " 可言? 如果不是老總(甚或太上老總) " 扑槌 ", 誰敢負這個責任?

民主傳媒集團一向以 " 公眾有知情權 " 作護身符, 肆意侵犯公眾人士的個人私隱, 揹上不少官司, 如今更踩入司法範疇, 挑戰法庭的底線, 40萬元的公司罰款衹是民主傳媒集團的九牛一毛, 9萬元和6萬元的個人罰款, 對高薪厚職的兩位老總而言也不算是一回事(筆者質疑是否會有 " 幕後贊助 " ), 這根本沒有阻嚇作用, 令筆者想起一句坊間名言 " 用錢可以解決的問題就不是問題 " , 但這能彰顯法庭的公正與公義, 對藐視法庭的犯案者有足夠的阻嚇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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