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星島01  

旺角暴動夜燒的士縱火疑犯落網
香港星島日報   2016年2月27日
http://std.stheadline.com/yesterday/loc/0227ao01.html

(星島日報報道)「O記」繼續搜捕參與旺角暴亂的漏網成員,昨日展開連串行動,十四小時內拘捕兩名涉嫌暴徒,當中包括當晚涉嫌縱火燒的士險釀巨禍的疑人,該疑犯當日因拉低蒙面口罩而露出戴眼鏡容貌,昨晚落網後被押返元朗寓所搜查;另外,探員昨晨掩至鑽石山龍蟠苑,拘捕一名涉擲磚的「鳩嗚」常客,暴亂至今已有七十四人被捕。

旺角暴動再有兩人被捕。涉嫌燒的士被捕疑犯楊X倫,三十一歲,居住元朗區。警方消息稱,年初二凌晨旺角發生暴動,暴徒襲警、四處縱火,挖地磚擲警,至早上才平息,多人被捕後控以暴動罪。事發後,警方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俗稱O記)展開連串行動,搜捕「漏網之魚」,連日有多名涉案疑犯落網,包括藏匿十一日的本土民主前線前召集人黃台仰。

暴動當晚,不少傳媒拍得一名暴徒縱火焚燒一輛石油氣的士,消防處譴責暴徒企圖縱火燒的士,倘的士爆炸,殺傷力遍及直徑二十二米範圍內,大批市民可能因此無辜受傷。事件引起公眾嘩然,紛紛指責暴徒不但目無法紀,更罔顧公眾安全。據悉,從新聞電視片段及傳媒照片可見,涉案暴徒當時雖戴有口罩,但因興起將口罩拉至下顎,戴眼鏡容貌清晰可見。

據了解,由「O記」設立的熱綫事後接獲不少寶貴消息,經深入追查後終鎖定該名目標疑人的背景及資料,至昨晚九時將疑人拘捕,並於深夜押返其位於元朗鳳翔路鳳庭苑的寓所搜查,並檢走一批證物,包括懷疑犯案時所穿的衣物、一部手機、一張八達通卡及一批筆記簿等,不排除稍後會將疑人落案起訴。

至於另一名被捕男子周X森,三十八歲,報稱無業,有管理色情場所案底,居住鑽石山龍蟠苑龍璧閣一單位。他聲稱有時在旺角街頭表演,是街頭藝人。不過,警方調查發現,他是「鳩嗚」常客,多次被攝入鏡頭。

「O記」探員繼續追蹤涉案暴徒,從暴動當晚拍攝的影片,發覺姓周的「鳩嗚」常客在場,而有錄影片段拍得他涉投擲地磚過程,鎖定他涉案。O記聯同西九重案組探員,昨晨七時許掩至黃大仙龍蟠苑埋伏,當周外出時將他拘捕。

探員其後押周返回其龍蟠苑龍璧閣寓所搜查,檢獲一批證物,包括眼罩、一部電腦、對講機、一對爬山手套及醫療用品等,帶署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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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縱火01

高等法院外縱火燒垃圾桶 警查天眼緝黑衣男
香港東方日報即時新聞  2016年2月25日
http://hk.on.cc/hk/bkn/cnt/news/20160225/bkn-20160225014130587-0225_00822_001.html

【on.cc東網專訊】金鐘高等法院對開凌晨發生縱火案,案件交由中區刑事調查隊第6隊跟進,警方正追緝一名犯案時身穿黑衣的男子。今早現場被燒毀的垃圾桶已經清理,高等法院及其他政府部門運作未受影響。

今晨零時許,金鐘高等法院圖書館對開,接近通往力寶中心的行人天橋口,一個垃圾桶離奇着火,消防員接報到場開喉及滅火筒,20分鐘後將火勢撲熄。但整個垃圾桶嚴重焚毀,在旁的石柱亦被熏黑。消防員檢查灰燼,無發現易燃物品,惟認為起火原因有可疑,警方翻看現場的閉路電視錄影,發現一名身穿黑衫黑褲及孭白色背囊男子蹲在桶旁,並有所動作,黑衣男離去約一分鐘,垃圾桶即告着火,懷疑是他放火。

警方將案件列作縱火,根據疑人的衣着及外形展開追緝,派員在區兜截,至於縱火動機仍在調查。警方在被焚毀垃圾桶檢走約10個空的貓糧罐、燒毀的報紙及一些灰燼作化驗。

燒垃圾桶現場位於高等法院圖書館對開,並可通往金鐘道政府合署,大廈內設有律政司辦公室、破產管理署、法律援助署、建築署、土地註冊處、公司註冊處等多個重要部門,平日辦工時間,進出的市民不絕,而附近亦設有大型商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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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旺角暴亂後, 港九多處地方都發生多宗懷疑縱火案, 最近的一宗是在25號凌晨, 在金鐘高等法院對開行人天橋的一個垃圾桶離奇着火, 消防認為起火原因有可疑, 警方將案件列作縱火案處理,

在旺角暴亂, 有暴徒縱火焚燒的士, 如果的士石油氣缸一旦暴炸, 可波及方圓22米範圍民居, 誠屬非常危險, 影響圍觀者及鄰近居民的行為, 一旦定罪可判處終身監禁,

但旺角暴亂後, 市面陸續發生懷疑縱火事件, 不排除與參與旺角暴亂的暴徒有關, 可見這等暴徒已喪失良知, 陷於瘋狂境界, 須知縱火行為可大可小, 表面看小規模的火警焚燒雜物影響不大, 但實際上在火警喪生的人, 大部份都是死於濃煙中, 如果雜物中有危險物品, 在燃燒中釋放出有毒煙霧, 亦可能導致人命傷亡, 所以縱火被定為嚴重罪行, 一旦定罪可判處終身監禁.

而今次警方能迅速拘捕縱火焚燒的士的暴徒, 是由於暴徒雖戴有口罩, " 但因興起將口罩拉至下顎, 戴眼鏡容貌清晰可見 ", 才能迅速將之拘捕歸案, 可見立法禁止參與違法集會的人士幪面著實有其必要, 亦對參與違法集會的人士有阻嚇作用, 如將行動升級至暴力行為將難逃法網, 同時亦可能為家人鄰居及同事朋友認出廬山真面目, 對意圖犯案人士有一定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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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

《刑事罪行條例》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60條   標題:摧毀或損壞財產

(1) 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即屬犯罪。
(2) 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任何財產(不論是屬於其本人或他人的)─

(a) 意圖摧毀或損壞任何財產或罔顧任何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及
(b) 意圖藉摧毀或損壞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即屬犯罪。
(3) 用火摧毀或損壞財產而犯本條所訂罪行者,須被控以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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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罪行條例》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63條   標題: 罪行的懲處

(1) 任何人犯第60條所訂的縱火的罪行或第60(2)條所訂的罪行(不論是否屬縱火),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2) 任何人犯本部所訂的其他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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