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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馬道立02  

強姦犯的參選權
堅料網  2016年8月9日
http://kinliu.hk/review/expert/1442911371/25775-b4e815b317b34151ab5ba450aeda8328

法治社會,事事以法律為依歸,但卻不等於事事要法官來話事。

最近,前大律師公會主席陳景生出來論法,批評立法會選舉主任決定誰不能參選是違反法治,更攻擊選舉主任「做埋法官」、「發假誓屬犯罪行為,絕不能由一名官員代法庭作判決」云云。

這位大律師很聰明地用大律師的口技來轉移視線,他把選舉主任的決定,聚焦在質疑梁天琦之流的「擁護基本法」言論上,認為如果港獨倡議者是發假誓擁護《基本法》,應該由法官來決定其參選資格,而不是小小的選舉主任。

這個世界,如果事事都要找法官做決定,那麼多多法官都不夠用。

舉個例,有學生要向某中學交入學申請表,他交表時作大填了自己小學讀拔萃,負責收表的職員檢查時發現該申請人的拔萃小學證明有問題,便會把申請表打回頭,告訴此學生,我們不接受此證明,你的資格被取消。

又例如,有個求職者來見工,他說自己畢業於中文大學,秘書替老闆檢查申請者資料時,發現這求職者只是肆業,並未正式畢業,於是告訴來者,你不符此職位之申請資格,請回。

再譬如,有位要進入大廈的來客被保安員截停,說自己住在28樓B,保安員明明認識28樓B的業主,於是懷疑來者身份,這人又交不出自己是住客的證明,於是保安員絕對有權拒絕讓這白撞者進大廈來。

這些,都是每一位緊守崗位者的責任,他們行使的是一種行政權,這種權力,每個機構、每個部門、有人的地方,就有。

於是,核實每一位參選人身份,也是選舉主任的權力,如果有人在參選申請表上胡亂填上牛津博士、上市公司董事,而選舉主任又查得資料純屬虛構,你道選舉主任可不可以把此人的參選資格鏟除?不可以的話,那請問選舉主任究竟是請來幹什麼?

如果有日,有個強姦犯來參選,堅稱自己清白無案底,但選舉主任找得這人當日被控強姦罪的報道來佐證,憑此把他的參選資格取消,大家會認為,選舉主任是保護了市民的選擇權?還是剝奪了強姦犯的參選權?

法官是至高無尚,但法官總不能事事都理,如果,這世上每件事都要找法官來話事,這不叫法治世界,這叫做法官治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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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 ( 陳景生 ) 把選舉主任的決定, 聚焦在質疑梁天琦之流的「擁護基本法」言論上, 認為如果港獨倡議者是發假誓擁護《基本法》, 應該由法官來決定其參選資格, 而不是小小的選舉主任。"------

陳景生的論調, 是應在有發假誓的實際情況下, 方由法官去裁定其實參選資格, 但是, 如果某人發誓擁護《基本法》但卻有實際行動顯示他根本不擁護基本法的情況下(例如推動港獨), 此人已屬觸犯判叛亂罪以及其他相關罪行例如煽動叛亂罪等, 如果告上法庭當不會以發假誓罪名來起訴,

再舉一個例子, 現今假難民湧入特區, 都以 " 酷刑聲請 " 作 " 護身符 ", 但卻交予入境處進行審核, 如果以陳景生的論調, 入境處屬下小小的入境事務主任, 根本沒有資格對假難民進行審核, 應交給法庭由法官去處理, 以決定其 " 酷刑聲請 " 是否有效,

選舉主任審定參選人士資格, 入境事務主任審核 " 酷刑聲請 " 人士的資格, 都是行政上的權力, 沒有如法例法規般, 要以白紙黑字列明什麼情況可以批, 什麼情況不能批, 衹能就所獲得的資料(或環境證據)去決定是否接受申請, 如果參選人或申請人不滿, 在申報被駁回後, 可啟動相關法律程序進行上訴,

一路以來, 這樣的安排是行之有效的, 亦為法庭減輕不少負擔, 在案件未提上法庭前, 相關部門已為法庭作初步的搜證甚至聆訊, 如果這等案件直接交到法庭審理而不經相關部門進行初步的審核, 法庭能否負荷的來成疑, 單是入境處在處理中的 " 酷刑聲請 " 個案就有萬多宗, 如果如陳景生的論調,  " 酷刑聲請 " 個案涉及申請人的基本人權, 屬具爭議性的案件, 小小的入境事務主任亦沒有資格對假難民進行審核, 這等" 酷刑聲請 " 人士的個案便要移送法庭審理, 這可行嗎?

何況在政府架構中, 一些對申請人進行初步審核的都是行政主任級別, 如果陳景生的論調成立, 這等行政主任的審核都無法定權力的話, 那全部個案都須轉交法庭審理, 法庭誠然是褫奪了政府行政管理的權力, 破壞了三權分立, 各不干預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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