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鄭取消致辭 星島報警 校際辯論賽示威 長毛判囚7日
香港蘋果日報 2016年11月22日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61122/19841817
【本報訊】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和人民力量譚得志於去年5月,在校際辯論比賽中向嘉賓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示威,抗議人大8.31決定,被票控妨礙使用文娛中心。兩人不認罪受審,昨被裁定罪成,裁判官指兩人領導示威,侵犯在場逾2,000人的集會和言論等憲法權利及自由,不接納辯方指案情不涉暴力便毋須判監,判兩人入獄7日,沒案底的譚獲緩刑1年。梁和譚均表示會上訴,梁可以4,000元保釋等候上訴。
記者:勞東來
譚在法院外稱:「我唔會尊重杜浩成呢個判決!」梁亦諷刺主審裁判官杜浩成「法律造詣非常精湛」,並指杜官響應中央和特區高官常言的「絕不姑息」。梁重申示威非針對辯論賽,而是當時臨近政改表決,盼督促泛民主派不要轉軚。他指舉辦辯論賽的星島新聞集團報警,促致兩人受審,以至林鄭壓制港人反對8.31決定。
梁國雄:如尋釁滋事罪
現年60歲的梁國雄指如果港人到高官出沒的場合示威,會被引用《文娛中心規例》入罪,並以活動規模大、很多人想聽高官說話為由判囚,那香港便正式進入大陸時代,情況如大陸的尋釁滋事罪,判決實際上箝制了示威權利。
杜官昨用上兩小時宣讀52頁的裁決書。控方案情指去年5月15日,星島舉辦的第30屆全港中學校際辯論賽決賽。梁和譚與其他示威者到灣仔伊館會場,在觀眾席拉橫額及叫口號。主禮嘉賓林鄭月娥進場後,有女示威者上前,在林鄭面前揮動紙張,亦有人掟紙球。其後因場面騷動,林鄭的致辭環節取消;任評講嘉賓的資深大律師石永泰叫觀眾以掌聲蓋過示威聲,獲得響應。頒獎環節終縮短,星島攝製隊需額外補拍訪問,才能完成製作光碟。杜官指控方證人沒受重要質疑,信納證供。
辯方主要質疑控罪引用的《文娛中心規例》第12條違憲,侵犯被告的和平集會及發表自由。杜官指根據《人權法》第17條,民主社會為了維持公共衞生和保障他人的權利和自由,可對和平集會權利設限,本案正符合此條件。
杜官指辯論賽的星島職員、嘉賓和觀眾,也在行使憲法保障的言論、表達自由及和平集會權利,並非只有政治集會才受憲法保護。法庭不可令人誤以為,只要為了某些議題便可獲較多保障,或侵犯他人的自由和權利,否則會嚴重削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法治根基。
杜官續指涉案辯論賽規模龐大,需在文娛中心舉辦,別無他選,而第30屆辯論賽對嘉賓和師生家長都是獨一無二。反觀示威者則可在其他場合行使示威權,沒證據顯示示威對象在比賽前後會離港,而即使要示威也可用合法手段,而觀眾的反應明顯是不歡迎示威者的行為。
梁國雄代表律師郭憬憲求情指,梁雖有17次案底但不同類,犯案是為港人發聲抗議人大決定,多元社會應對表達意見包容,而被告沒用暴力,案情未嚴重至須判監。惟杜官指包容不代表「唔用暴力就點都得」,而被告在案中侵犯他人權利和自由,反問郭甚麼情況下才適合判監,郭重申涉暴力及重複犯案才適合。
案件編號:ESS3896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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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毛指 " 如果港人到高官出沒的場合示威, 會被引用《文娛中心規例》入罪, 並以活動規模大、很多人想聽高官說話為由判囚, 那香港便正式進入大陸時代, 情況如大陸的尋釁滋事罪,判決實際上箝制了示威權利 ", " 辯方並質疑控罪引用的《文娛中心規例》第12條違憲, 侵犯被告的和平集會及發表自由 ", 長毛犯案是為港人發聲抗議人大決定, 多元社會應對表達意見包容,
但裁判官指根據《人權法》第17條, 民主社會為了維持公共衞生和保障他人的權利和自由, 可對和平集會權利設限, 本案正符合此條件, 更指出 " 包容不代表「唔用暴力就點都得」", 而被告在案中侵犯他人權利和自由, 反問長毛代表律師 " 甚麼情況下才適合判監 ", 重申 " 涉暴力及重複犯案才適合 ",
從上面法庭與律師的對話中, 可以看到法庭判案的理據在於 " 辯論賽的星島職員、嘉賓和觀眾, 也在行使憲法保障的言論、表達自由及和平集會權利, 並非只有政治集會才受憲法保護, 法庭不可令人誤以為, 只要為了某些議題便可獲較多保障, 或侵犯他人的自由和權利, 否則會嚴重削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法治根基 ",
法官彰顯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法治根基, 猶其校際辯論比賽這等不涉政治的學界活動, 衹因邀請了政府高官任嘉賓, 便被長毛等人闖進會場進行滋擾, 阻礙集會的進行, 法庭重判不無道理,
長毛等人所針對的衹是政府高官, 與校際辯論比賽無涉, 政府高官亦衹是被邀作為嘉賓, 如果因長毛等人的行為影響到校際辯論比賽的進行, 對斗主辦機構及參與校際辯論比賽的同學及家長殊不公平,
長毛等人顯然是意圖製造白色恐怖, 令社會活動在考慮邀請政府高官作為嘉賓時要再三考慮, 是否會受到滋擾影響到集會的進行, 法庭說的沒錯, " 辯論賽的星島職員、嘉賓和觀眾, 也在行使憲法保障的言論、表達自由及和平集會權利 ", 參與集會人士亦受到憲法保障, 長毛等人表達自由的權利不能凌駕於他人權利之上,
何況長毛等人要狙擊政府高官, 進行示威, 大可在場館外進行, 實無必要闖進會場阻礙集會的進行,
至於辯方所指, 控罪引用的《文娛中心規例》第12條違憲, 侵犯被告的和平集會及發表自由, 長毛等人並非被邀的集會人士, 根本無權進入會場, 如果辯方律師的邏輯成立, 那天皇巨星演唱會進行時, 沒有購票的歌迷大可闖進會場, 引用 " 和平集會及發表自由 " 的憲法權利 " 靜坐抗議 ", 這合理嗎?
而長毛代表律師求情指 " 被告沒用暴力, 案情未嚴重至須判監 ", 被法庭反問 " 甚麼情況下才適合判監? " , 長毛代表律師重申" 涉暴力及重複犯案才適合 ", 這是歪理, 刑事性恐嚇罪行條例申明, 衹要令人感到恐懼, 便構成罪行, 根本無而須涉及暴力行為, 更遑論是重覆犯案了,
示威人士對嘉賓的亢奮行為, 是否屬於暴力成疑, 而刑事罪行中的毆打罪行, 亦未必需要有肢體接觸才能入罪, 長毛等人顯然已涉及觸丸犯這兩條罪行, 控方引用《文娛中心規例》起訴長毛是便宜了他們.
後記 :
長毛有17次案底, 2012年的一次被判入獄4周, 應該刃已觸發立法會議員如犯上判監四周或以上罪行, 便應被褫奪席位, 但長毛在叉泛民議員庇護下, 竟可避過彈劾, 令人詫異, 比諸當年詹培忠被判入獄, 即時被褫奪席位, 不可同日而語, 究竟泛民議員憑什麼理據可以保住長毛, 阻止啟動彈劾機制踢長毛出局? 如放在今時今日, 泛民議員(或非建制議員)的包庇又是否能為社會接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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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
星島狙擊 民事索償157萬
香港蘋果日報 2016年11月22日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61122/19841822
【本報訊】梁國雄及譚得志去年在校際辯論比賽中向林鄭月娥撐黃傘及叫口號示威,事後比賽主辦單位星島新聞集團狙擊兩人,不但在旗下的《星島日報》及《頭條日報》登報予以「最強烈的譴責」,並在社評狠批兩人行為乃「暴民政治」及「社會的癌細胞」,又發律師信及民事入稟向兩人及另一名示威者譚香文索償157萬,更主動報警促成今次案件。
登報譴責 社評轟粗暴
去年5月15日,梁國雄、譚得志及譚香文在比賽中示威後,翌日《星島日報》及《頭條日報》已分別在A2及頭版登報譴責,斥責示威行為「罔顧他人的破壞行動,對香港社會遺害極大,絕不能容許」,同日又在自己報章的社評,洋洋千字批評示威者行為粗暴。3日後,星島新聞集團就示威事件報警。
事發後約一星期,星島新聞集團向3人發律師信,指示威令活動受妨害、滋擾及中斷,向3人索償及要求他們承諾日後不再在星島活動示威。6月16日,《星島日報》和《英文虎報》入稟高等法院,控告3人串謀蓄意破壞校際辯論比賽,令林鄭月娥提早離場,得獎者未能跟她合照而感失望,向3人索償至少157萬元。
■記者蘇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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