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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旺角暴動01  

梁天琦去哈佛了,你呢? [ 屈穎妍 ]
香港頭條日報專欄    2016件2月6日
http://blogcity.me/blog/list_blog_express.asp?f=UGIXMQ49WH241178

眼見梁、游享受完剎那光輝,換來千古罵名,掟磚同黨梁天琦這些日子一直龜縮,直至前兩天才現身,接受now記者訪問,向支持者道歉,自認「廢」、怕坐牢,並宣佈明年初會到美國哈佛大學唸碩士。

同是旺角暴亂領導者的黃台仰,早前已宣佈獲英國牛津大學取錄,修讀兩年制哲學證書課程,雖然不是甚麼學位,但一個大學都考不上的中學畢業生,一掟完磚就上牛津,還是會讓人神往的。至於佔中發起人之一的學聯秘書長周永康,早在今年九月已神不知鬼不覺遠赴英國,在名校倫敦政治經濟學院唸碩士了。幾個搞事領頭人中,就只剩爛泥扶唔上壁的黃之鋒,三日唔埋兩日拖篋遊走於英美之間,做做訪問,出出風頭。

領頭人都開始了逃亡潮,不知那些「勇武」醒未?未醒的話,我再給你們多看一點舊歷史……

你們最喜歡說六四,你們年年去維園點燭光,可是李卓人有沒有告訴你,那年的學生領袖哪裏去了?下半生如何?王丹和吾爾開希離開中國後,去了哈佛讀書,前者更唸至博士。柴玲在六四後逃往法國,後來也輾轉到了美國普林斯頓大學及哈佛大學唸碩士,還嫁了個老外,當上公司總裁,去國後的一切,都跟中國民主運動再沒關係。

維園燭光晚會大概也不會播那套由美國記者製作的紀錄片《天安門》,因為裏面有學運領袖柴玲說真相:「我們期待的就是流血……只有廣場血流成河的時候,全中國的人才能真正擦亮眼睛。你們曾經說過:永遠無法叫醒裝睡的人。如今,現實已擺在眼前,梁天琦都去哈佛了,你呢?你也許還在保釋中,赤柱已給你預留位置,哈佛有給你offer嗎?醒醒吧,繼續犧牲繼續傻,只會成就別人的美好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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掟完磚可獲美國哈佛牛津等名校收留, 連帶領違法佔中的學聯秘書長周永康亦獲倫敦政治經濟學院收留, 可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府攪抗爭, 攪違法行為, 衹要一涉及政治範疇, 都會獲得西方國家另眼相看, 加以 " 照顧(豢養) ",

所以除非不攪, 要攪就要攪出 " 名堂 " 來, 才會獲得西方國家的 " 特殊待遇 ", 有學術基礎的安排進名校 " 進修 ", 沒有術基礎的, 大學就給予一個 " 中國政策研究員 " 身份豢養著, 衣食無憂,

屈穎妍還餘留了一個所謂社運份子成功獲聯合國難民公署確認為「難民」的港人, 以香港難民的身份獲加拿大收容的楊匡及太太劉沙沙, 原來香港也有難民的, 當真是聞所未聞, 見所未見,
楊匡曾參與保釣行動, 在獲聯合國難民公署確認為「難民」移居加拿大前, 楊匡在北京舉行兩會的敏感時刻, 帶同香港記者兩闖劉霞居住的小區, 嗌咪兼拉橫額, 被在北京採訪兩會的中外記者大肆報導, 事後被有關部門人員帶走, 遣送回香港,

楊匡其後又再次回到內地, 與太太劉沙沙到興義監獄探訪在囚異見人士陳西, 更公開 " 爭取 " 陳西轉到貴陽服刑, 以 " 方便家屬探望 ",

楊匡與劉沙沙一不是陳西的直系家屬, 二不是陳西的姻親, 甚至連鄰居也不是, 楊匡及劉沙沙這樣大搖大擺的, 高調到內地監獄要求探訪在囚異見人士, 以令人疑惑的身份及高調的行為, 似乎是蓄意挑起有關方面(及中外傳媒)的注意, 換言之就是 " 搏拉 ",

楊匡被沒收回鄉證遣送回港後, 太太劉沙沙偷渡到越南, 兩人在越南會合後, 輾轉去了泰國, 當地的非政府組織協助他們聯絡聯合國難民署, 最終得到政治庇護, 4月1日以難民身份抵達加拿大定居, 成為第一位被聯合國難民公署確認為 " 難民 " 的香港人,

筆者從維基百科搜得有關 " 難民 " 條件的闡釋 ( 見延伸閱讀 ), 但左看右看, 前看後看, 也看不到楊匡有什麼可以符合 " 香港難民 " 的條件,

香港在一國兩制下, 連在內地禁止的輪子也可在港合法活動, 更遑論是 " 因種族、宗教、國籍、特殊社會團體成員或政治見解, 而有恐懼被迫害的充分理由, 置身在原籍國領域外不願或不能返回原籍國或受該國保護的人 ", 以及 " 居住國或國籍國部分或全部地遭到外來侵略、占領、外國統治或出現嚴重危害公共秩序事件, 而被迫離開自己的習慣居住地而在其居住國或國籍國以外尋求避難的任何人 ",
筆者對於聯合國相關部門確認楊匡為 " 香港難民 " 感到詫異, 亦對其審核標準提出質疑, 楊匡在香港並無受到特區政府上述有關符合難民資格的 " 迫害 ", 亦可以自由進出特區不受干擾, 至於楊匡曾被告上法庭判刑, 是因他在示威期間作出激烈行為, 拉扯脫警員肩章涉及刑事毀壞而被檢控, 不涉及政治因素,

而楊匡的抗爭 " 戰場 " 是在內地, 是楊匡 " 主動 " 返回或潛回內地進行抗爭被內地拘控, 與特區政府無涉, 聯合國怎可以將楊匡在內地的抗爭行為綁上特區, 將楊匡定性為香港難民?  筆者從未聽聞過一個離開內地, 到達一國兩制香港特區的 " 民運人士 " , 曾受到如聯合國相關部門定下的 " 難民 " 條件的對待, 這就有如已在美加定居, 但經常潛回內地 " 活動 " 的 " 民運人士 " (如吳宏達之流), 被聯合國相關部門確認為 " 美國難民 " 及 " 加拿大難民 "一樣可笑.

聯合國相關部門這是開了極壞先例, 令那些在特區的激進泛民黨團人士都有一個懸念, 衹要行動夠勇, 夠激, 能引起聯合國相關部門關注, 便可循此途徑到西方國家定居, 並有非政府組織協助他們適應當地生活, 提供基本的衣食住行, 亦可以在當地工作, 繞過了嚴格的移民限制, 頭上還戴上 " 民運人士 " 花環接受外國人的歡呼祝賀.

對於這等以香港居民身份確認楊匡的 " 難民 " 資格,  對香港聲譽影響甚大, 楊匡究竟是根據聯合國《難民公約》那一條款認為足以構成他的 " 香港難民 " 身份? 抑或應是以他太太在內地遭受的 " 待遇 " 作主體, 因而確認他太太屬 " 中國難民 " 身份 ( 與特區政府無涉 ), 與丈夫一同移居加拿大,

其實當年特區政府對於聯合國難民公署胡亂認定楊匡的 " 香港難民 " 身份, 影響到香港的聲譽應作出反應, 除去信聯合國難民公署澄清楊匡在香港於基本法保障下享有永久居民的所有權利和自由, 並不符合《難民公約》確認為 " 難民 " 的條款,

同時亦應去信跟進聯合國相關部門在港英時代, 政府代聯合國相關部門照顧逃港越南難民生活的11億6千2百萬暫支款項, 對聯合國相關部門確認楊匡的 " 香港難民 " 身份對香港形象與聲譽造成的負面影響表達不滿.

07楊匡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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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

[ 難民 ]   -  擇錄自維基百科
http://zh.wikipedia.org/wiki/%E9%9A%BE%E6%B0%91

 

難民,是移民之一類,因某種不可抗的原因,例如戰爭、天災等,而被迫遷移居住地,甚至是放棄國籍的人。各國移民法對於難民問題的處理方法雖不盡相同,但大多時候,會採取「原居地遣返」或給予「政治庇護」。


根據1951年聯合國通過的《難民地位公約》第1條的規定,難民是指因種族、宗教、國籍、特殊社會團體成員或政治見解,而有恐懼被迫害的充分理由,置身在原籍國領域外不願或不能返回原籍國或受該國保護的人。一些區域性的公約在聯合國上述公約的基礎上,也對難民問題做了進一步的擴展和細化。例如《關於非洲難民某些特定方面的公約》規定:「難民一詞亦適用於由於其居住國或國籍國部分或全部地遭到外來侵略、占領、外國統治或出現嚴重危害公共秩序事件,而被迫離開自己的習慣居住地而在其居住國或國籍國以外尋求避難的任何人。」


國際法確立的對難民的保護的原則主要有兩個,即「不推回」原則和「國際團結合作原則」。前者要求,除非有正當理由認為難民有足以危害其所處國家的安全等其他嚴重情形,任何國家不得以任何方式,將難民驅逐或送回其生命或自由受到威脅的領土邊界;後者要求,世界各國在難民的接納、安置、援助、保護,難民事務開支的分攤以及消除和減少難民的產生的根源方面有責任加強團結與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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