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泛民04  

東方日報A1:雙學東北16子坐風流監
東方日報即時新聞   2017年9月6日
http://hk.on.cc/hk/bkn/cnt/news/20170906/bkn-20170906000145194-0906_00822_001.html

高等法院上訴庭上月改判衝擊政府總部的「雙學三子」黃之鋒、羅冠聰及周永康入獄六至八個月,而反新界東北案中十三名社運人士亦被改判入獄八至十三個月,一共十六人至今已入獄逾半個月。然而,雙學東北十六子於獄中生活與一般囚犯大不同,除了可獲每月一萬港元「安家費」,更獲一批民主派議員濫用「公務探訪」制度探監「解悶」,十二天內至少探監十三次,頻密的探監更令到十六子毋須按時工作。有建制派人士及學者狠批民主派議員有濫用特權及探監制度。

區議員及立法會議員均可利用「公務探訪」到監獄探訪囚犯,其中東網發現多名民主派立法會議員於上月廿五日起至昨日(5日),十二天內至少探監十三次,其中以議員朱凱廸及邵家臻探監次數最多。而二人昨日亦前往羅湖懲教所探監,其中朱凱廸聯同助理岑敖暉於早上抵達,逗留約兩小時後離開,而岑的女友何潔泓亦被囚於該處。邵家臻則與一名中年男子於下午二時許現身,探監前兩人各自於懲教所門前拍照留念,同樣逗留約兩小時後離開。

據了解,發起「公務探訪」十六子的是工黨議員張超雄,有逾二十名議員共同參與,已知曾探監的議員還有莫乃光、楊岳橋、陳志全、黃碧雲、許智峯及尹兆堅。而各人探監日程亦甚有系統,務求編排到由朝至晚輪流探訪,但每次只能見一名囚犯。不過,多名議員都盡量花光探監時間,導致獲探監囚犯毋須如一般囚犯般按時工作。

此外,獲議員「公務探訪」的囚犯可於冷氣房內與探訪者面談論政,令到十六子不用長期處於酷熱高溫的監倉內。相反,有懲教中人透露「公務探訪」屬於勞師動眾的安排,懲教署需要安排額外人手為探訪人士安檢、保管行李,亦要安排人員於房間外看守,間接影響懲教署的人手編配及可能引致額外資源。

懲教署表示,現時監獄條例及規則沒有訂明立法會議員探訪在囚人士的安排,而署方亦不會就議員公務探訪次數及時間作出限制;而該署亦按法例要求,安排已判刑的成年在囚人士從事有意義的工作,回饋社會。

前立法會議員、「廿三萬監察」發言人王國興批評,民主派議員濫用立法會議員的特權,令到十六子如同擁有特權,擔心會令到其他囚犯覺得不公平,而且更會令到他們判刑的阻嚇性大減,應予以譴責。

香港理工大學專業及持續教育學院講師陳偉強認為,立法會議員以公務性質探訪在囚大士,理應一視同仁以了解囚犯在獄中的生活及條件等問題,若然議員只去探訪雙學東北十六子,會予人感覺是選擇性探訪,令到十六子如同有特殊優待。此外,公務探訪能在冷氣房間內進行,變相如同貴賓式待遇,令獲探監的囚犯亦能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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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均可利用「公務探訪」到監獄探訪囚犯, 這是除太平紳士定期巡視監獄, 讓在囚人士雖被囚禁, 但在太平紳士定期巡視時, 如有不滿可獲得申訴的機會, 太平紳士的定期巡視, 未必是有目的(接到投訴)而來, 衹是一個制度上的安排而已,

而議員的公務探訪, 則並非是制度上的安排, 亦不入太平紳士定期巡視之列, 懲教署署亦不會就議員公務探訪次數及時間作出限制, 但議員公務探訪雖無特別限制, 但是否應有合理的理由才能以議員身份進入監獄探方在囚人士呢?

例如接到在囚人士或家人的投訴, 或是牽涉到一些社會關注而又與相關在囚人士所受待遇有關, 議員希望能了解事件的來龍去脈, 或許會在立法會會議上向相關部門官員提出質詢,

今次泛民議員以議員身份, 行使議員公務探訪的權力, 輪流到監獄探訪十六名(他們認識的)在囚人士, 就令人有公權私用, 繞過正常的探訪程序探視 " 自己人 " 的感覺, 對於其他在囚人士又是否公平呢?

筆者更質疑, 泛民議員以議員身份, 行使議員公務權力探訪十六名(他們認識的)在囚人士, 是否有適當理由? 例如接到在囚人士或家人的投訴, 而不是衹為見一見面(有女友在囚), 雖則議員行使議員公務探訪的權力監獄會相關毋須任何理由,

但公道自在人心, 泛民議員這等明顯濫用議員權力的行為(其中更有法律界人士), 無疑是違反訂立議員可公務探訪在囚人士的初衷(令在囚人士雖在獄中, 如受到不平待遇, 隨時都可向議員求助),

但被泛民議員探視的在囚人士, 是否曾受到不平待遇而要向議員投訴, 導致泛民議員要向相關在囚人士了解情況?

行使議員公務探訪權力的泛民議員有責任向公眾交代, 懲教署對相關在囚人士的管理是否出現問題? 以及這等在囚人士又是否曾受到不平待遇而向議員投訴? 導致多名議員短期內多次到監獄 " 了解 " 情況? 懲教署的管理出了什麼問題?

後記 :

泛民議員行使議員公務探訪權力採訪 " 自己友 ", 無疑是令 " 自己友 " 超越一般在囚人士可享有的被探視權利, 成為特權人士, 這又是否會引起其他在囚人士的 " 不滿 " , 愛之適足以害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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