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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退休的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烈顯倫,日前發表題為 " 是時候緊急改革了 " 的文章,批評法院 " 持續地讓公共利益屈從於個人權利的主張,讓那些走上街頭暴力抗議的人一種個人主權個人至上的極端個人主義的感覺 " , 令保護大多數人的法律被破壞蹂躪,使用暴力的人卻沒有受到應有懲罰,實質上變相直接鼓勵「違法達義」。


而身為公民黨執委的郭榮鏗反駁烈顯倫言論時表示 " 相信絕大部份的法官和法律執業者都不會認同對方在文章中提出的觀點,甚至應該有反感,郭榮鏗又批評列顯倫的論點不符合事實,並對法官和法律界作出無理的攻擊 " , 又指 " 人大多次釋法以及直接制定「港區國安法」,不單對香港的法治造成衝擊,更嚴重削弱市民的個人權利和自由 " ,


兩位法律界人士的觀點南轅北轍,列顯倫把特區過去一年來的社會亂象歸咎於法院的縱容,令破壞法治的人得不到應有的懲罰,但郭榮鏗則指造成亂象的原因是人大多次釋法及頒佈港版國安法在特區施行,嚴重削弱市民的個人權利和自由,把責任歸咎於中央及特區政府,


究竟導致過去一年的社會亂象責任誰屬呢?列顯倫點出了 " 破壞法治的人得不到應有的懲罰 ",法院的取態,變相鼓勵了 " 違法達義 '" 的行為,認為 " 是時候緊急改革了 "


但郭榮鏗則指造成亂象的原因,是人大多次釋法及頒佈港版國安法,嚴重削弱市民的個人權利和自由,是造成亂象的原因,把責任歸咎於中央及特區政府,認為列顯倫的言論是倒果為因,


我們首先看看郭榮鏗的論點,人大作出釋法,是在相關法律某些條文上具爭議性,有待立法的人大澄清,才會進行釋法,令特區法院有例可援,


而人大常委頒佈並實施港版國安法,是基於特區政府在回歸23年都未能(或沒有能力) 履行憲制責任訂立23條,


基於年來特區反政府暴亂令社會治安陷於失控狀態,23條的立法在特區政府未能履行憲制責任時,衹有由中央出手,制定具特定條文針對特區現時亂象的港版國安法在特區實施,以穩定特區政府的管治,而全面性的23條,仍然要由特區自行立法,


筆者質疑郭榮鏗是否視障或聽障人士,在過去年多的反政府暴亂中,社會秩序陷入無政府狀態,黑暴横行,公共設施屢遭破壞,異見市民被黑暴毆打,港鐵站被嚴重破壞,商舖被縱火,起因衹是反對逃犯條例,這與中央釋法何干?何況特區政府及後已撤回相關條例,但暴亂仍然延續,郭榮鏗又作何解釋呢?


郭榮鏗對黑暴的肆虐視如不見,卻把責任歸咎於政府及中央,認為是中央釋法及頒佈實施港版國安法 " 嚴重削弱市民的個人權利和自由 " 所致(筆者質疑,對守法的市民會有影響嗎?) ,難道這樣就可以破壞社會秩序,向異見市民施暴了嗎?虧郭榮鏗還是法律界人士,虧他還指責列顯倫倒果為因,看來倒果為因的卻是郭榮鏗自已。而列顯倫指司法系統 " 是時候緊急改革 " 不是沒有道理的,

 

而特區法院獲授權可以解釋基本法,卻沒有作出規限,令初級法院法官(甚至資歷尚淺的暫委法官) 都可以在審訊中,對辯方律師質疑控罪是否違反基本作出裁決,變相的解釋了基本法,有關案件控罪是否違反基本法,不是應該由高級法院資深的法官去審理的嗎?


而在過去十多個月,有關破壞社會秩序被起訴案件的裁決中,甚多具爭議性為社會矚目甚至反彈的,更有被告人被法官形容是屬 " 優秀人士 " , 列顯倫指法院導致 " 使用暴力的人沒有受到應有懲罰,實質上變相直接鼓勵「違法達義」", 無疑,法官的寬容甚至在庭上發表的 " 個人感受 ",偏離了法治精神基本應有的阻嚇作用,列顯倫的批評不是沒有道理的。

 

對於列顯倫對大律師公會的批評,筆者的看法是法律界與司法界本是同源共生,兩者關密切,法官亦是由法律界人士轉任過來,

 

而初級法庭法官卸任後可以幹回本行,在過去,引致社會關注的黑暴案件裁決,亦多出自初級法院,兩者是否有關連確實令人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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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 列顯倫的撰文有點長,希望網友可以耐心的讀下去,了解特區司法系統究竟出了什麼問題而會被列顯倫狠批。


是時候緊急改革了 [ 列顯倫 ]
明報文摘版 2020年9月3日


最近發生的事件使以下3點變得顯而易見。


(1)過去170多年來,香港的文化價值觀和生活方式演變得與內地大不相同。為了維護這些特性,保持香港的長期繁榮,「一國兩制」在2047年以後繼續實施,是至關重要的。


(2)為了讓「一國兩制」正常運轉,香港與中央政府之間必須相互信任。


(3)在司法機構的運作方面,香港顯然已失去北京的信任。因此,新的《港區國安法》第44條規定,由行政長官而不是首席法官負責挑選法官處理國家安全案件。


這是香港歷史上的關鍵時刻。在未來幾年中作出的決定將永遠設定香港歷史發展的方向。香港要麼成為大灣區與外界的閃耀紐帶,要麼成為華南海岸一個微不足道的中小城市。


為何北京對港司法機構如此不信任?


考慮一下整體圖景吧。中國曾經數百年來一直是無可爭議的世界經濟和文化中心。它在清朝後期一度衰敗,但如今又通過艱苦卓絕的努力恢復了其作為中心的角色。它還通過「一帶一路」倡議,在更大範圍上重新建立了中國與其他偉大文明之間的古老貿易聯繫。

 

香港注定要在這個偉大事業中扮演重要的角色——要是香港人特別是年輕人認識到這一點,並對未來充滿信心的話。


至於司法機構要發揮的作用,現在有必要深刻反省。


近年來,為何會發展到北京對香港司法機構如此不信任呢?這答案,部分可以從我最近出版的兩本書——Is The Hong Kong Judiciary Sleepwalking to 2047? 和 Can Freedom and Liberal Values Thrive If Common Law Crumbles?看到。
這兩本書中分析的一些案件,如港珠澳大橋司法覆核案、剛果(金)案、立法會宣誓案、西九龍高鐵站案,直接影響中央政府與香港的關係。


這兩本書所分析的很多案件都涉及香港法院對《基本法》的解釋,而香港法院在這些案件中最大程度地用輕描淡寫的方式援引海外晦澀難明的規範和價值——這些價值和規範既與案件的具體問題無關,也完全不適合香港的情况。這種做法是根本錯誤的,也與普通法的宗旨相違背。


蒙面案法官抬高自己到全國人大位置


也許最令人驚詫的例子是兩名高等法院法官去年11月判決的《禁蒙面法》案。他們全面宣稱《緊急情况規例條例》牴觸了1997年6月後在香港確立的「憲制秩序」。

 

上述法院對「一國兩制」政策的理解遲鈍得令人瞠目結舌。在效果上,這些法官通過決定香港的憲制秩序應該如何,而把自己抬高到了全國人大的位置,由此自我賦權擊倒一項至關重要的主要立法。難怪這個判決立即引起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激烈批評。


上面提到的例子是公開的醜聞。但是,它引起很少公眾回應,因為這些判決,甚至更多的判決,通常是如此的長篇累牘、冗長囉嗦,以至於沒有記者能夠準確地理解,因此也沒人敢提出批評。客觀上,公眾因為這些鋪天蓋地而來的文字而被迫沉默了。


法院幫助創造導致混亂的社會環境
儘管公眾不理解法院的進路,但該進路還是產生了廣泛的社會影響。我的兩本書中所分析的許多案例所帶來的結果是:法院持續地讓公共利益屈從於個人權利的主張。

 

這給了那些走上街頭暴力抗議的人一種個人主權的感覺。保護大多數人的法律被破壞,卻沒有懲罰,因為這些人認為自己的個人訴求是至高無上的。實際上,法院在過去一年裏幫助創造了導致街頭混亂的社會環境。


新的《港區國安法》暴露了體制內多年隱患。現在路人皆知,香港人要面對身處的嚴峻局面,而單憑這城市是無法應付的。


同樣顯而易見的是,北京並沒有偏離為香港設定的路線,「一國兩制」政策從未改變。而基本法賦予這項政策實質內容。它是一項憲法性文件,而不是一部用於管理香港日常事務的民法典。這些事情留給了本地立法和普通法。這就是以高度自治的方式,使得香港及其獨特性兼容於內地的整體框架。


每次應用基本法 都可能衝擊高度自治


在香港回歸以來的20多年裏,法院被賦予權力維護本地立法和普通法下的權利和責任,北京並沒有任何干預的暗示——儘管在許多情况下,國有企業被捲入其中。


不過,以基本法處理本地的不滿,則完全是另一回事。在這些案件中,法院允許律師玩法證遊戲,利用基本法中的條款作為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打擊政府機構和其他機構。


處於司法覆核案件前線的高等法院法官似乎沒有意識到這個基本事實:他們每次試圖應用基本法,都有可能會對香港的高度自治造成衝擊,因為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不在香港法院,而在北京手中。


看看這個驚人的事實:在1997年,只有112項司法覆核申請,而去年則多達3889項。這一事實本身難道不是表明了這個程序被濫用了嗎?


法院允許律師顛倒基本法


多年來,香港的律師對現實的視

而不見發展到令人驚心的地步。香港大律師公會一再公開聲明說北京「干預」香港事務,這其中包含了一個不言而喻的立場:「高度自治」意味着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沒有主權性的監督權。

 

這方面的一個例子是最近對基本法第22條的憤怒。中聯辦曾發表一項聲明,對大多數人來說似乎是顯而易見的——中央政府對特區享有「全面管治權」。

 

但是,大律師公會主席對此提出異議。在今年4月給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尋求解釋的信中,他稱之為「新近主張的憲制立場」。「新近主張」?難道他不接受那就是主權在1997年回歸中國時的含義嗎?


中央明確會關注行政和憲制相關法律事務。而事實上,過去20多年來,香港大律師公會在相關事項砌辭迷惑法院。

 

在這套說辭裏,法庭享受了辯護律師安排的宴席。通常都沒有真正的問題。但盛宴一直在繼續。法官們認為自己有義務咀嚼律師提出的論點,一口一口的,甚至達到這種程度:在《禁蒙面法》案中,法院因沒有「全面」咀嚼律師的論點,向律師道歉。可悲的是,一次又一次,代表政府的律師,不是反駁對方,指出這種反常的做法,而是加入了這個盛宴。


最糟糕的是,法院允許律師顛倒基本法:它不是香港穩定繁榮的保障,而是被用來鑿毁法律和秩序的華廈。長期累積的結果,是港區國安法的第44條。


西方媒體對北京粗暴地通過第44條破壞司法獨立大加抨擊。當法院未能履行憲法賦予的主要角色,並順從地將法庭變成辯論場時,以香港長遠利益為重的主權者還會保持沉默嗎?


可悲的事實是,在1997年香港回歸時,香港有一個健全和有效的普通法制度。看看今天的情况,誰能誠實地說這個制度還是為這城市度身訂做嗎?


從事實而非意識形態中求真


首席法官在1月份正式法律年度開幕典禮上表示,已成立一個「專責小組」,研究法院「如何最好和迅速」處理因去年的逮捕而產生的眾多案件。顯然,這並非影響司法機構的唯一弊病,也不是立第44條的原因。法院存在的問題更嚴重而且根深柢固。


難道這不是在呼喚徹底的改革嗎?
當下司法機構受弊端困擾,需要改革,但不止首席法官所設想的「專責小組」:要使制度擺脫繁文縟節,擺事實講道理,而不是從信奉意識形態中求真;要為普通法注入新動力,使之符合香港現况;要使制度符合原意。這需要徹底改變既定思維,需要更大膽地思考。


也許前進的道路由習主席在2014年的演講所設定:「我們……具有無比廣闊的舞台,具有無比深厚的歷史底蘊……我們要虛心學習借鑑人類社會創造的一切文明成果,但我們不能數典忘祖,不能照抄照搬別國的發展模式,也絕不會接受任何外國頤指氣使的說教。」


作者是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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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顯倫指法院助創街頭混亂 郭榮鏗批倒果為因
星島日報 2020年9月3日


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烈顯倫今日在報章撰文,對香港司法界提出忠告,提醒本港法律界人士,勿再歪曲甚至踐踏香港法律,又批評法院在過去一年協助創造導致街頭混亂的社會環境,實際上不僅是包容,而是在縱容街頭暴力。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回應時則指,對方的論點不符事實,並批評烈顯倫倒果為因。


郭榮鏗下午回應烈顯倫的言論時表示,相信絕大部份的法官和法律執業者都不會認同對方在文章中提出的觀點,甚至應該有反感,又批評其論點不符合事實,並對法官和法律執業者作出無理的攻擊。他又指,大部份法律界和香港市民都認為,人大多次釋法以及直接制定「港區國安法」,不單對香港的法治造成衝擊,更嚴重削弱市民的個人權利和自由。他直言,烈顯倫是倒果為因,將政府施政而引發的社會不滿,歸咎於法官和市民。


郭榮鏗續指,烈顯倫的言論只會令法律界和香港市民認為,其口中的法治,是中國式的法治,而不是香港原有和國際認同的法治。他又直言「法律界和香港市民唯一慶幸的,是烈顯倫已經是一個退休法官,不用審案。」


烈顯倫發表題為「是時候緊急改革了」的文章,並指法院持續地讓公共利益屈從於個人權利的主張,讓那些走上街頭暴力抗議的人一種個人主權個人至上的極端個人主義的感覺。保護大多數人的法律被破壞蹂躪,卻沒有受到應有的應該的應得的懲罰,因為這些人認為自己的個人訴求是至高無上的,這實質上變相直接鼓勵「違法達義」。實際上,法院在過去一年協助創造了導致街頭混亂的社會環境,實際上不僅僅是包容,而是在縱容街頭暴力。他在文中對香港法律界提出了多項忠告。包括保持香港的長期繁榮,「一國兩制」 在2047年以後繼續實施,是至關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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