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修例案判決惹爭議 裁判官何俊堯突調任高院排期法官
星島日報 2020年9月7日
作供時「用大話冚大話」,引起很大迴響。《星島日報》得悉,何官將被調離裁判法院,轉往高等法院專責處理原訟庭刑事案件的排期事宜,職銜為「刑事案件排期法官」,這意味何官將暫時毋須審理刑事案件,
八宗反修例案判決被指偏頗
根據司法機構網頁顯示,「刑事案件排期法官」負責處理一切在原訟庭審理較嚴重的刑事案件的排期事宜,職責包括處理案件控辯雙方的申請文件,並在收取辯方的排期要求後二十一天內,為案件排期審訊。
然後再由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以書面通知案中控方及辯方有關審訊日期。「刑事案件排期法官」職責只涉及行政工作,毋須親自審案,何官今次「平調」,上班地點當然由東區裁判法院改為在高等法院,每日面對都是上級的高院及上訴庭法官。
立法會議員葛珮帆日前去信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要求嚴肅跟進裁判官何俊堯,於過去審理八宗涉及反修例示威案時,疑立場偏頗,裁決不公,將案中的被告均裁定罪脫,令公眾質疑其有政治傾向,要求馬官立即停止讓其審理與政治相關案件,以釋除公眾的疑慮。
葛珮帆於上月十八日給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的投訴信中稱,因收到大量市民對何俊堯裁判官處理過往一年反修例案件立場偏頗、裁決不公的投訴。
事實上,何官不時發表偏頗並帶有政治傾向的言論,更多次對社會安寧造成嚴重破壞的暴力分子判以無罪或予以輕判,已引起公眾關注。
有關投訴涉及的案件包括︰
(一)「香港眾志」三名成員去年在《國歌法》公聽會內抗議,裁定三人未有遵守秩序罪成立,僅罰款一千元,何官指三人是未來「社會棟梁」,着他們應留「有用之軀」。
(二) 去年六月大學生王愷銘在灣仔警察總部外牆塗鴉醜化諷刺警員,何官僅被告感化一年及賠償一千二百元。
指眾志三成員是「社會棟梁」
(三)何官審理仇栩欣襲警一案,斥警員「大話冚大話」,因而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更對警員使用不恰當武力表示關注。
(四)聽障婦於去年九月八日促美國通過《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草案的遊行中,涉推警員肩膀而被控襲警。何官質疑其或未明警員解釋,准簽保守行為。
(五) 酒店餐飲接待員去年萬聖節晚上,向警方防綫拋擲兩個麻包袋,何官卻指被告行為「不算太暴力」,而且「坦白」承認責任「值得鼓勵」,輕判社會服務令。
(六) 中四男生向柴灣已婚警察宿舍掟汽油彈,承認縱火罪,何官卻表示:「唯一受傷可能係被告被制服嘅時候」。
(七)何官在年輕工程師涉藏電磨機對講機等被控三罪時,表示警員的證供不能放心依靠,案件僅花半天審結,裁定全部罪名不成立。
(八)男學生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工具適合作非法用途罪。何官指控方證人證供不能接納,控方無法證明涉案物品為被告所管有,裁定罪名不成立。
葛珮帆指上述案件所有被告均被判罪名不成立或輕判,而全部在法庭作供的警員卻被抨擊為不可靠或不誠實的證人,一批市民及法律界人士認為何官的處理手法偏頗及極不尋常,令人質疑他是否仍然適合處理涉及反修例案件。
葛珮帆認為司法機構應以同一標準處理法官涉違反《法官行為指引》事宜,若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早前因形容被告「高尚情操」而被安排暫時不處理涉及政治背景的案件,何官也應受到相同的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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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奇怪,法官不用審案,被調去負責原訟法庭審理較嚴重刑事案件的排期事宜,這就有如你在工作上犯上嚴重錯誤,老闆打算讓你走,又不便明言,於是就把你調離原有崗位,閒調散置,讓你幹些不屬本行的事,讓你自行告退,目前留一線,日後好相見嘛,
老闆厚道,讓你有條路好行,如果仍不領老闆的情,要老闆出到尚方寶劍的話,那面子上便很難看的了,
回看何官過去審理的多宗涉及反修例示威案件,著實令人有判案偏頗的感覺,案件中的被告全部裁定罪名不成立或輕判,而案中在法庭作供的警員,卻被何官認為是不可靠證人,卻非單一事件而是涉及多宗案件,令社會嘩然,更有立法會議員去信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要求嚴肅跟進,
雖說司法獨立,但法庭審訊案件是公開透明的,俗語有云 " 海上扒龍船,岸上有人見 " , 法官判案偏頗不公引起社會反彈是屬嚴重事件,削弱了市民對司法系統的信任,更令罪犯得不到應有的懲罰,何況法律界人士對此亦有微言,更有律師指出審訊過程及裁決理據確有商榷之處,
馬道立是資深司法界人士,案件裁決的錯失誠然難逃他的法眼,如仍埋首沙堆不作處理,意圖蒙混過關維護司法系統的聲譽,可能適得其反,令司法系統在市民心目中的公平公正形象大打折扣,失卻市民的信任與支持,更令其他剛正不阿的司法人員蒙羞,
今次把何官調職,顯然是採折衷辦法,讓何官 " 過過冷河 ",暫時停止審案,以平息社會的不滿,
這也是的,如果馬道立處理何官(現時衹屬調職) ,誠然會引起黃絲反彈 ( 可能被黑暴黃絲 " 誅九族 " ) ,如不處理,則社會批判聲音不絕,有同僚如此審案判案,著實令司法人員尷尬,
而馬道立還有兩個多月便退休,無謂 " 臨尾香 ",犯不著趕這趟渾水處理何官,還是留待退休後接任的張舉能接手這只燙手山芋吧。
後記 :
一些法官在處理反修例案件時的 " 出格 " 表現令社會嚴重關注,對執法人員的不信任溢於言表,破壞了執法司法的相互信任,對特區法治造成傷害,
而已退休的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列顯倫更撰文指 " (法院 ) 是時候緊急改革了 " , 引起社會極大迴響,司法系統再不能躲在象牙塔内自行其是,而是有需要面向公眾,聆聽社會的聲音與訴求,與時並進作出改革。
而在事件中,涉及社會關注甚至反彈的多宗案件審訊與裁決的過程,已不是單一事件,前此有裁判官在審訊及裁決過程中,發言有值得商榷之處,即被安排不可審訊相關同類案件,
為何在今次事件中,涉及多宗為社會質疑的案件裁決,卻未見法院的主任裁判作出適當的安排, 要由司法機構作出 " 人事調動 ", 這主任裁判官嘛,是否應負有一定的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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